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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基本案情夏某曾于2004年7月至2011年7月在ABC公司工作。夏某离职近一年半后自行向上海市肺科医院提出职业病诊断要求。2012年11月7日,上海市肺科医院出具上海市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结论为:夏某患有“职业接触过硫酸盐所致轻度哮喘”。当日,ABC公司签收诊断证明书。针对该诊断结论,ABC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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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人王某之夫高某,1985年从部队转业分配到被诉人某保险公司工作。1997年5月20日,高某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1997年5月20日至2002年5月20日。2000年11月,被诉人某保险公司按照本行业上级公司减员增效的统一部署实行减员。高某于11月13日填写了申请转制的《申请书》,23日,高某与某保险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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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2007年5月到某齿轮公司从事维修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每月工资1200元。2009年5月;51日,某齿轮公司与黄某补订了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09年4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2010年6月31日,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2010年7月1日,黄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某齿轮公司补足他2008年2月到2009年5月的二倍工资差额16800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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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王某于2001年1月1日到某印务公司工作,工作岗位为会计。某印务公司于2008年6月1日与王某签订2年期劳动合同,期限从2008年6月1日至2010年5月31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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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05年10月8日,北京某公司与余某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工资标准为10095元/月。2006年5月31日,余某向公司提交了某医院的诊断证明书,日期为6月1日。该诊断证明书的诊断及建议为:患者因夜间失眠,入睡困难,神经衰弱,建议全休1个月。经公司同意后,余某自6月1日至30日未去单位上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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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于2003年3月进上海某电器公司,担任技术人员,劳动合同期限自2005年3月至2006年2月。2005年5月20日,张某与同事发生冲突,停止了研发工作。5月25日,公司董事会开会决定以严重违纪为由辞退张某。5月26日,总经理向张某送达了书面《辞退决定书》,告知了辞退事宜,并要求张某当日作好主要的交接工作,次日起可不再上班。由于考虑到研发工作的延续性,为方便接替工作人员熟悉项目进程及一些细节,公司希望张某能在6月底前配合接替人员的咨询,同时考虑到张某需要重新找工作的实际情况,公司表示工资会支付到6月底。张某收到书面《辞退决定书》后即离开公司,未再上班。6月10日,公司在张某的银行工资卡内汇入5月份全额工资,7月6日汇入6月份全额工资,张某的社会保险费缴纳至5月份。由于种种原因,公司直至6月15日才到当地职业介绍所办理了退工手续,次日经电话通知,张某到公司领取了退工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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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卢某于2008年5月23日到某纺织品公司工作,双方约定月工资为1200元。2010年4月29日,卢某以不适应当地气候和个人能力难以适应公司要求为由提出辞职。工作期间,纺织品公司未与卢某签订劳动合同,未安排卢某休带薪年休假。2010年5月20日,卢某离开单位办交接手续后,双方因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发生争议。卢某于2010年7月向某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要求纺织品公司给付其5天的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825元,给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3200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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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张某2010年2月底到某人力资源公司入职培训,5月,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至2012年4月30日止,岗位为电话营销,工作地点为某电信分局。2012年3月21日,某电信分局向人力资源公司发函,因张某严重违反单位管理制度,对通话时长弄虚作假,将其退回人力资源公司。3月25日,人力资源公司通知张某,因其严重违纪,劳动合同在4月30日到期后不再续签,终止劳动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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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2年8月26日8时许,某物业管理公司职工宋某在从事保洁拖地工作中,不慎摔倒受伤。2015年4月10日,宋某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提交了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和其在某三甲医院治疗的病历。病历载明:2012年9月1日诊断左大腿挫伤;9月29日诊断腰椎退变;10月12日诊断左侧股骨粗隆间骨折;12月15日诊断腰椎失稳。某物业管理公司认可宋某摔倒受伤的事实,但不认为宋某腰部诊断与摔倒行为有关,且未提供相关证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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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劳动科学》2014,(3):43-48
案情简介
张某于2013年7月I5日向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劳务派遣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某销售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张某称:2012年5月1日进入某销售公司工作,根据公司要求,与某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明确由该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其至该销售公司工作。2015年6月11日,销售公司告知张某,由于国家出台的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即将实施,原劳务派遣公司无法取得劳动部门的行政许可,故将另外选择一家劳务派遣公司。6月28日,根据销售公司安排,张某与新的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张某认为,其在销售公司工作期间,工作内容、工作地点等均禾发生变化,但公司单方面先后迫使其与两家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原劳务派遣公司与其结束劳动合同并无正当理由。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