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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王某于2011年2月到陈某投资经营的某电器制造公司(该公司未依法登记备案)从事操作工作,月工资2000元。2011年8月,王某在操作中致左手受伤,同年12月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判定符合工伤情形,2012年1月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六级伤残。王某因工伤待遇等与某电器制造公司协商未果,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请求裁决某电器制造公司一次性支付赔偿金和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仲裁委支持了王某一次性赔偿金的请求,驳回了王某二倍工资的请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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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要
陈某之妻王某于2002年起在磷磷服饰有限公司工作,没有书面劳动合同,但是有事实上的劳动关系。2003年12月10日,磷磷服饰有限公司因生产任务多,全厂职工都停休加班。17时40分许,王某在加班工作了一段时间后,未请假离开工作岗位去接孩子,在骑自行车途经月罗路、月新北路口时,被一辆大货车撞倒后死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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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某大酒店将厨房发包给厨师长(自然人),双方订立承包合同,合同中约定:大酒店每月支付给厨师长包厨费,厨房工作人员技能、数量、工资标准等均由厨师长自行招用确定。职工陈某于2010年2月被厨师长招用为勤杂工。2011年6月,厨师长以职工陈某工作表现差等理由将其辞退。陈某一纸诉状将大酒店告上劳动仲裁庭,要求裁决大酒店: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缴纳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各项社会保险费;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关系赔偿金。仲裁庭在调查基础上认定如下事实:大酒店将厨房发包给厨师长王某,双方订立承包合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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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6月24日上午,某化工厂焊工班在1号、2号、3号贮罐之间安装纵向走台。9点多钟,焊工王某将割枪借给外单位现场施工人员使用,20分钟后,割枪被还回。王某接枪后,顺手就近把割枪插入2号罐顶上的连接口内。中午11点30分下班时,工人李某去关氧气瓶和乙炔气瓶阀门,氧气瓶高、低压正常退气完毕,李某却发现乙炔瓶高、低压表指针均已回零,说明瓶内乙炔气已经跑空了。李某立即告诉了班长张某,但并没有引起张某的重视。焊工王某也没理会,从罐顶连接口中提出割枪拆下,离开现场吃饭休息去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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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某化工公司职工陈某一直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也未参加工伤保险。2011年6月,陈某上夜班时不慎掉入槽钢罐中吸入大量氮气后昏迷不醒。公司将其送医院抢救,用去医药费4万多元,但陈某未能苏醒,公司并不再为其支付抢救费用。陈某家人要求公司继续抢救,但公司称陈某是该公司临时工,除非陈某家属与公司签下"化工公司一次性付陈某家属25000元,无论陈某能否苏醒,均不再与公司有任何关系"的书面协议。因救人要紧,急需巨额医药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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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陈某与某集团公司签订1998年至2004年为期6年的劳动合同,双方有服务期约定。2001年受用人单位委派带资脱产学习1年。2002年原用人单位与外方合资成立合资公司,陈某被安排到合资公司工作。集团公司未与陈某解除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及公积金。2003年2月合资公司与陈某签订培训协议,约定陈某为公司服务10年,如提前解约需支付约定的赔偿金。2003年、2005年合资公司先后两次出资派陈某出境学习考察。2005年11月陈某离开合资公司到一家与合资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同业企业谋职。陈某因违反服务期约定,现集团公司和合资公司均提出要求其赔偿培训费等的主张。[编者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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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陈某2007年7月受聘到某建筑公司工地做木工,用人单位没有为陈某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缴费。同年11月,陈某因工作受伤,经治疗后双方于12月签订了《工伤事故了结协议书》,某建筑公司支付陈某3.5万元后再未支付陈某其他待遇,陈某也离开了工地。2008年7月,陈某通过劳动仲裁确认与建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后,于同年11月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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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王某原是甲企业的部门经理,在其任职期间与甲企业签订了保密协议,约定王某在职期间的保密义务和离职后3年内不得从事与甲企业有竞争关系的业务,同时约定在王某离职后甲企业按月支付其一定数额的补偿金。2002年6月,王某向甲企业提出辞职并得到企业的同意。离开企业后王某先去参加了一个为期4个月的外语培训班,然后从当年12月起应聘到乙企业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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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陈某系上海市城镇户籍人员。2009年起,陈某开始为某传媒文化公司从事报刊运送工作,公司未与陈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每周一、三、五,陈某根据公司的安排将报刊送至各个销售点。2011年11月,陈某偶然发现,公司从未为其缴纳过社会保险费,遂向公司提出,要求缴纳2010年12月至2011年11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公司却拿出一份承包协议,称根据双方签订的承包协议书,双方建立的是承包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公司无义务为陈某缴纳社会保险费。双方就此发生争议,陈某只得诉诸仲裁。仲裁委经审理后查明,陈某在为公司从事报刊运输的过程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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徒弟学艺受了伤 ,师傅赔偿该不该?徒弟陈某跟随师傅邓某学习木工技术期间 ,右手不慎被圆盘锯锯掉了大拇指、食指、中指大部或全部。经法院判决 ,陈某从师傅处获得了5001 22元的赔偿。邓某系农村木工 ,家具做得精细、别致 ,深受人们喜爱 ,生意也很红火。1999年初 ,陈某经人介绍随邓某学习有关木工的技术。3月9日上午 ,师徒2人在为村民孙某加工柜子 ,陈某在使用木工多用机床加工樘子时 ,不慎右手拇指、食指、中指被锯锯掉大部或全部。陈某被立即送往医院治疗 ,于3月27日出院 ,已支付医疗费3719 12元 ,差旅费398元 ,…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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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人某沐足店与被诉人陈某于2005年11月10日签订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了违反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违反劳动合同应承担违约金2000元。陈某生于1988年5月16日,与某沐足店签订劳动合同时未满18岁,属未成年工。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陈某跳槽到他人处工作。某沐足店向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裁决陈某支付违约金2000元(此案发生在《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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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甲公司成立于1995年,陈某一直在甲公司担任董事、常务副总经理等职务,掌握公司的技术秘密、价格体系、渠道政策、客户关系等商业秘密,并持有公司2.44%的股份。1996年12月1日,陈某与甲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2000年3月31日,陈某签署保证书,表示保证在调离公司两年之内不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行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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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大型超市需招聘一位采购部经理,经过多次面试决定录用陈某,并向其发出了一封Offer Letter(录用信)。其中载明了职位、月薪、工作地点、入职日期等内容,答复期为一个月。陈某接到通知后即表示同意,并辞去了原来的工作,准备与超市签约。然而此后不久,公司了解到,陈某曾向客户索要好处,公司认为陈某不符合公司一贯的用人准则,更不符合采购部经理要求的职业素质,不愿再聘用陈某。可是,Offer Letter已经发出,公司应该怎么办呢?下面几种方案仅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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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原是甲厂的职工。1998年3月,甲厂与乙公司合并成立乙公司。陈某与乙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00年8月,乙公司通知陈某下岗。同年11月乙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决定歇业,并与职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给予不超过5000元的经济补偿金。此后,乙公司书面通知陈某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但陈某拒绝签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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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陈某原是朝阳机械厂职工,由厂方安排到下属的合资企业工作。陈某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合资企业既没有与陈某终止劳动关系,也没有续订劳动合同。在事实劳动关系延续6个月后,陈某向某市劳动保障局举报,请其责令企业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编者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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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最近,建阳市发现佯装车上受伤,以伤诈财的敲诈勒索案:市公交公司驾驶员游某驾驶中巴车在市区西门的公交站缓缓停下时,车上5名乘客中有自称是东北籍的王某与山东籍的阎某在站点停靠的一瞬间,王某说在车上跌倒,左胳膊受伤脱臼错位。司机报警,民警及时赶来勘查,受伤者王某提供了手机号和身份证号码,当游某带王某、阎某一起到医院就诊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