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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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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自2005年11月到某服装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06年6月1日,陈某在上班途中与机动车相撞,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一、二审法院判决:被告人林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零6个月,附带民事诉讼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5.96万元,扣除已付8000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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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的判决同时获得工伤赔付与民事侵权赔偿2000年10月16日,上海宝钢冶金建设公司(以下简称宝冶公司)职工杨文伟,在工作过程中,因上海宝钢二十冶企业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宝二十冶公司)职工违规作业,从高处抛掷钢管,被砸伤头部,导致重度颅脑外伤、外伤性尿崩症等。2003年1月14日,经上海市宝山区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杨文伟因工致残程度为四级。其后杨文伟与宝冶公司发生工伤保险赔偿纠纷,经仲裁和法院判决,宝冶公司已就杨文伟的工伤事故承担了一定的费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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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赔偿后能否再获工伤赔偿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起交通事故的受害者,在获得交通赔偿后,申请工伤待遇。经法院审理。认定工伤赔偿与交通补偿是不同范围的补偿,并非双重赔偿。  相似文献   

5.
本案争议的实质就是如何处理“民事赔偿和工伤补偿”之间的关系问题,对此一直众说纷纭.笔者认为有必要明确几个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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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遭遇车祸,被认定为工伤,在得到肇事方民事赔偿之后,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车祸丧女的李天祥通过3年诉讼发现:全国各地情况不同。按照江苏、河北等地的规定,这种工伤职工,可足额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而在四川、安徽等地,工伤保险却被扣减,甚至分文没有……李天祥虽已饱受丧女之痛,但他将诉讼进行到底的举动,拉开了与车祸有关的工伤赔偿"二元原则"相互PK的序幕。  相似文献   

7.
工伤保险是五大社会保险之一,每个用人单位都必须为职工办理此项保险,是对职工的一种保障。工伤保险包含的内容很多,工伤死亡赔偿是工伤保险赔付最多的一项。中国工伤赔偿50余年来所走的历程是由国家赔偿到企业赔偿再走向国家赔偿和社会赔偿,是国家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及由此带来的经济结构变化等的客观结果。企业和属地管理单位,都要义务购买职工工伤保险,它是一种文明措施。对工伤死亡赔偿与民事损害赔偿之间的种种相互关系进行了探讨,并对现行工伤死亡赔偿问题提出了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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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03年5月10日,某水管站职工王某在抢修高压线路时,被高压电电击致全身重度烧伤,左肢膝关节以下被截肢,鉴定为5级伤残,并经劳动局认定为工伤。后因落实工伤待遇王某与水管站发生争议,于2004年6月30日经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由水管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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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没有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劳动中受伤不能按工伤赔偿."这样的认定让黄肇能怎么也想不通,为此他苦苦地奔波.2006年7月,拿到广西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再审裁决书,他的脸上终于露出了笑意,这也让整整走了5年工伤索赔路的他抵达了目的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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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福雯 《安全》2003,24(5):43-45
工伤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因致害原因不同会出现不同的情形,大体可分为如下几种: (1)雇工在完成本职工作时,因用人单位的故意或过失,导致雇工伤亡时,用人单位应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对此,《安全生产法》第六章“法律责任”里有明确的规定,一般是在用人单位违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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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是某全民企业 (以下称甲单位 )的司机 ,在甲单位放假期间 ,经人介绍为某私营企业 (以下称乙单位 )运输木材 ,工作中发生事故 ,致使小腿等多处骨折 ,花去医药费近万元。事后 ,关于工伤赔偿问题 ,张某与乙单位发生争议 ,乙单位拒绝赔偿。理由是张某是甲单位职工 ,对乙单位来说只是临时用工 ,临时用工属于承包性质 ,费用中包含风险费 ,如果张某想申请工伤 ,只能回甲单位去申请。  张某最后又回甲单位来找 ,并且多次上访。  笔者认为 ,张某首先应明白什么情况下能认定工伤 ,然后 ,再根据有关法律条文来确定责任应由谁来承担。而不能因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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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3月4日晚8时许,云南省元磨高速公路第六合同段水电十四局项目部实验室派解放130汽车送实验室临时工罗某某到墨江县乘车返回曲靖休假,同时派实验室李某某和沈某某两位同志前往元磨公路建设指挥部报批试验报告,同车的还有派到墨江县电力公司机械厂提取项目部委托该厂加工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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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职业安全》2006,(4):97-97,96
在处理工伤保险的具体问题时,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有时会产生这样的疑惑:职工因工受伤后,享受了工伤保险待遇,还能再要求民事赔偿吗?对此,我们举两个典型案例并加以具体分析,希望读者朋友能领悟其中的道理,切实掌握工伤职工能够同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和民事赔偿的条件与依据,并做到举一反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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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福雯 《安全》2003,24(4):43-43
我国《安全生产法》第三章详细阐述了有关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其中第48条明确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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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5月10日,某水管站职工王某在抢修高压线路时,被高压电电击致全身重度烧伤,左肢膝关节以下被截肢,鉴定为5级伤残,并经劳动局认定为工伤。后因落实工伤待遇王某与水管站发生争议,于2004年6月30日经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由水管站一次性支付王某工伤待遇12.5万余元及后期更换假肢费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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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护》2021,(7):76-77
笔者认为,从法律性质上分析,职业病民事赔偿是基于侵权责任而产生,与工伤保险待遇有本质上的分野,两者在法律关系基础、给付性质、补偿目的等方面均存在显而易见的区别,因此,不应以工伤保险待遇而完全否定了职业病民事赔偿。与此同时,劳动关系的存续更不应成为职业病民事赔偿的障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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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第三人侵权引致工伤赔偿的立法尚待完善 造成劳动者工伤的原因,概括起来无非两种,即因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工伤和非因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工伤。对非因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的赔偿,我国的法律规定非常明确,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以下简称《解释》)的规定,在这种情形下发生的工伤,工伤职工只能要求工伤保险赔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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