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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劳动保障工作长效机制,推进劳动保障工作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
构建劳动保障工作长效机制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的迫切需要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的主题就是构建和谐社会,在全会提出的九大目标任务中,其中之一就是“社会就业比较充分,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建立”。六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就业、社会保障、收入分配等方面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比较突出,是影响社会和谐的主要矛盾和问题。从《决定》可以看出,劳动保障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必须破解的重大难题;实施积极就业政策、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和收入分配制度,其核心是建立劳动保障工作长效机制,实现劳动保障事业可持续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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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工作会议精神,努力推进各项工作全面发展。两个确保不断巩固,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初步形成,社会保障体系日趋完善,劳动保障工作正朝着就业市场化、保障社会化、收入分配多元化和劳动关系规范化的方向发展,为维护全省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发挥了积极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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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保障行政管理工作中,劳动合同签订率低一直是困扰劳动保障部门的一个工作难点,因此问题导致劳动关系不稳定而引发的劳动争议在处理过程当中也因为缺乏书面劳动合同的约定出现很多问题,其中,劳动关系短期化、劳动者举证障碍、用人单位恶意缠讼、执行障碍等问题尤其突出.近日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再次明确劳动合同为要式合同,强化了用人单位在建立劳动关系过程中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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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政府为了加强对外来劳动力流动就业的管理.发布了《关于加强外来务工人员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中规定,没有本市户籍的劳动者在本市就业.必须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就业证。对招用外地务工人员但未给其办理就业证的用人单位,由劳动保障部门视情节轻重,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该市劳动保障局在日常巡视执法中,发现某装修公司的10名设计师没有就业证,于是依据《通知》作出了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某装修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庭上,某装修公司认为,市劳动保障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非法,请求撤销。理由是:1.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必须办理就业证,公司的行为并不违法。2.该行政处罚决定没有法律依据.因为所依据的政府《通知》违反了《行政处罚法》,不具有法律效力。某市劳动保障局辩称.《通知》是市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理应成为劳动保障局的执法依据。劳动保障局依据《通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正确,请求法院维持。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市劳动保障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错误,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判决撤销被诉的行政处罚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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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行当事人选择仲裁员制度的背景 劳动争议仲裁委是根据“三方原则”建立起来的,即由劳动保障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和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办公室设在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仲裁委的日常工作和案件的受理工作。在劳动保障部门内部,劳动争议仲裁委和政府的劳动争议处理处是两块牌子一个机构。泰州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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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和谐社会的一个前提就是要建立起利益均衡机制,保障社会成员共享社会发展成果,劳动保障法制建设是其中的重要一环。《劳动法》实施10年以来,我国的劳动保障法制建设取得了重大成就。10年来,《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对于促进就业和再就业、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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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确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劳动关系的重要凭证,劳动合同是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主要法律依据。在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劳动用工很不规范而劳动执法监察又往往难以到位的现实环境下,劳动合同的立法引起了法学界和社会有关方面的高度关注。2005年10月21至23日,中国劳动法学研究会年会暨劳动合同立法理论研讨会在上海举办,来自劳动保障部门、工会、企联等部门机构的专家和全国30多所院校的劳动法学学者参加了会议。会议代表们就劳动合同立法的有关问题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探讨。会议主要探讨了九个方面问题: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与原则、劳动关系与劳动合同的主体、劳动合同的效力、商业秘密与竞业限制、劳动合同的期限研究、解雇保护制度研究、劳动派遣的法律规制、非全日制就业的法律制度探讨、违反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编者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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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第5期《中国劳动》刊登了言实同志《劳动保障局作出的口头答复意见具有可诉性》的文章,拜读后很受启发,但文中观点却有商榷之处。笔者认为,劳动保障部门工作人员的口头答复意见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可诉性,主要有以下理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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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南京市为全面提升劳动保障部门的管理水平,强化综合业务功能,致力于劳动保障工作信息化建设,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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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层层转包的工伤认定实质上是劳动关系的确认。对此,《中国劳动》2005年第1期、第4期作了一些讨论。这是劳动保障部门处理工伤案件中最头痛的,也是劳动保障部门在工伤认定行政诉讼中经常败诉的一个问题。其症结在于法院和劳动保障部门的同志在理论上对这一问题存在不同的看法。对这一问题,高法有明确的司法解释,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11条第二款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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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法院以民事审判方式解决与社会保险费用征缴相关的劳动争议,并不是一个有益的救济方式;劳动保障部门或税务机关依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具体行政行为的方式给予保障才是高效、便捷、法律依据充分的途径。相关当事人对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如有异议,亦可按行政诉讼的途径给予救济。制度的设立、完善与落实是根本,行政诉讼是制度实现的保障,民事诉讼的介入则会对社会保险制度的完善和发展产生抑制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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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提出的“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标志是:人与人的关系和谐,人与自然的关系和谐。劳动保障部门担负的任务,就是实现人与人和谐相处、平等相处,实现老有所养、病有所医、伤有所救、困有所济、育有所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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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受伤的情况,当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认定工伤时,往往提交不出其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特别是在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形下更是如此。此时用人单位为逃避承担赔偿责任往往又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而在劳动关系未确定的情况下,劳动保障部门不予受理工伤认定,而是告知劳动者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确认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当劳动争议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后,如果双方当事人有一方或双方不服裁决而向法院起诉,那么法院是否受理该类案件在实务中存在很大分歧。有观点认为,在工伤认定中如需确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案件法院不应受理,应当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即工伤认定部门)在工伤认定中解决,即确认劳动关系是否存在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附属职权。有观点则认为,当事人要求确认工伤认定中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案件在劳动仲裁受理后,如当事人不服裁决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此属于确认之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