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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 2 0 0 1年第 1期和第 3期发表了本人撰写的《论环境民事纠纷行政处理的有关法律问题》一文。根据一些新的情况 ,笔者认为对这一问题有必要再论述。同时 ,该文也言尤未尽 ,故撰写此文 ,与同仁商榷。旨在对环境民事纠纷行政处理的有关法律问题进行讨论 ,以促进环境民事纠纷行政处理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有利于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和社会的安定团结。1 环境民事纠纷行政处理的范围应扩大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把环境民事纠纷的范围界定为“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笔者认为 ,这一界定是不科学的。因为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是两个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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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环境民事纠纷行政处理的性质、程序等问题,在我国现行法律中规定的过于原则、笼统,或者说有一定的立法不严谨,又无专门法规或规章进一步细化、明确,从而使法学理论界和环保工作者对此存在不同的理解和看法。近年来,法学界和环保实践工作者对环境民事纠纷行政处理的性质和环保行政处理的性质和环保行政部门是否应当被告开展了广泛、深入的讨论,但一直未有取得理论上的共识和实践中的统一。自从我国《行政诉论法》颁布实施以来,对这一问题的争论日愈突出和重要。目前,我国立法机关正在加快对有关环保法律、法规的修改和完善步代,并制定一些专门法规,以适应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新形势和环境保护工作发展的需要。在这种情况下,有必要把环境民事纠纷行政处理的有关法律属性等原则问题在理论上讨论清楚,取得实践上的统一,以提高环保法律法规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1996年12月14日省人大常委会议通过的《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对环境民事纠纷行政处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建立完善的环境民事纠纷行政处理制度,在全国具有先导作用。全目前就全国范围而言,在理论上和实践中的 存在很大的差异。笔者结合多年工作实践体会,对环境民事纠纷行政处理的性质等法律问题谈点粗浅的看法,供有关环境立法和法学理论研究及环保工作者的实践中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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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作者鲍学杰在《论环境民事纠纷的行政处理》(本刊 2 0 0 1年 1、3、4期 )一文中提出的建立环境仲裁制度的建议在读者中引起了强烈反响 ,本文作者于言午、齐学坤在同意这一观点的基础上又对环境民事纠纷的行政处理问题进行了进一步探讨。欢迎读者和作者继续来稿 ,就这一问题展开讨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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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纠纷是指环境保护法律关系的主体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责任和赔偿金额等问题的意见或者见解不一致而发生的争执。环境污染纠纷发生后,受害方的当事人往往要积极地寻求处理的途径和方式,以求得自己受到环境污染侵害的权益得到补偿。正确选择和确定纠纷处理的途径和方式,对于降低处理成本、提高维权效率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环境保护法》第41条概括地规定了两种处理环境污染纠纷的途径:一是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有关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二是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文仅就前者陈述浅见:1.环境污染纠纷行政处理的概念和特征环境污染纠纷的行政处理是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据法律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应纠纷当事人的请求,依法对环境污染纠纷进行处理的活动。环境污染纠纷的行政处理有如下特点:1.1行政处理程序应当事人的请求而启动《环境保护法》第41条2款明确的规定:“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水污染防治法》第55条第2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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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程序 ,是指环境保护行政机关在依法对实施了违反环境保护行政法律规范的违法相对人进行法律制裁行政行为与行政行为步骤构成的行为过程。由于我国目前尚未颁布专门的环境行政处罚程序法 ,而近年来频发的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又亟需行之有效的法律来规范 ,因而 ,结合环保行政执法实践 ,探讨环境行政处罚程序及其相关理论 ,就显得至关重要。这里 ,笔者仅就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程序的设定与运作问题浅述己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程序的设定1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程序的依据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就其实质而言 ,是环境保护行政机关调查违法行为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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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民事纠纷的主管是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对环境民事纠纷在权限范围上的分工.通常可将其分为法院主管、环境保护行政机关主管和社会团体主管三种形式.对环境民事纠纷的法院主管和社会团体主管,笔者将另文探讨.这里仅就环境保护行政机关对环境民事纠纷的主管(以下简称“环境行政主管”)谈一点自己的粗浅看法,并将本文所称的“环境民事纠纷”限于因环境污染致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而引起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不包括环境合同方面的纠纷,如排污权交易合同纠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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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环境保护法》修改正在热议中,围绕环境权这个环境资源生态法律的基本问题,对基本环境权利是否入法、如何入法,笔者在此提出一些建议,希望能够引起立法机关、法学界和有关部门的深入研究。《环境保护法》修改涉及的环境权主张在修改《环境保护法》的大讨论中,关于综合性环境法律如何确立其基本环境权利和基本环境义务,主要有三种主张:一是法律仅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享用清洁、健康的环境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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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们环境意识提高,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正逐渐成为一种常见的损害赔偿纠纷,如何正确处理和解决好这类纠纷已成为普遍关心的问题。大量实践表明,通过行政机关处理这类纠纷是一条便捷有效的途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41条第2款规定:“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由此可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的行政处理程序是一种法定程序,这一程序因当事人的请求而启动,只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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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民事案件和环境行政违法案件的管辖,指依法负有环境保护职责的行政主管机关在处理环境民事案件和查处环境行政违法案件的分工和权限.1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系统内的职责分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系统内部处理环境民事案件和查处环境行政违法案件的管辖问题,国家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和《环境保护信访管理办法》中规定得较为清楚,主要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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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是检验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否依法办事,司法得体的法律,是对行政机关实施监督的法律。环保局是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政机关,必然要以《行政诉讼法》来规范和约束自己的行政行为。环保局的排污收费、罚款、限期治理、责令停产、审批新、扩、改项目“三同时”以及处理污染纠纷、污染事故中,经常要遇到“民告官”的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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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程序,是指环境保护行政机关在依法对实施了违反环境保护行政法律规范的违法相对人进行法律制裁行政行为与行政行为步骤构成的行为过程。由于我国目前尚未颁布专门的环境行政处罚程序法,而近年来频发的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又亟需行之有效的法律来规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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丛者禹 《环境与可持续发展》2001,(4):35-37
日本是一个环境法制健全的国家 ,它已制定了 1 0 0多部环境法律。这些法律大体可以分为六大类 ,即污染控制类、被害救济类、纠纷处理类、公害防治事业类、自然保护类和全球环境保护类。仅就被害救济类的立法而言 ,日本就制定了《公害健康被害补偿法》、《水俣病认定业务促进法》、《因汞等引起水生动植物污染而对被害渔业者等资金融通特别措施法》等。有关公害救济方面的立法问题 ,我国目前还较少有人谈及 ,可谓是一项空白 ,鉴此 ,探讨一下日本的做法 ,也许不无裨益。一、地区与疾病的指定日本于 1 973年制定了《公害健康被害补偿法》。该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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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海统筹”是《海洋环境保护法》修改的重要原则之一,这就要求处理好《环境保护法》与《海洋环境保护法》的关系,明确《海洋环境保护法》的修改形式。本文通过对《环境保护法》与《海洋环境保护法》立法背景的梳理以及定位的分析,厘清了二者的关系,通过对世界各主要海洋国家的法律体系研究,归纳出了6种主要立法模式。为落实陆海统筹原则,笔者提出3种修法方案,分析了不同方案的优点和难点,并给出有关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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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应建立环境仲裁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采用行政调处或司法诉讼的办法处理环境民事纠纷,存在严重的缺陷.笔者指出,采用仲裁手段才是解决这类纠纷的有效途径,并就建立环境仲裁制度的可行性、制定《环境纠纷仲裁法》应明确的内容提出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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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已从10月1日起施行,作为环境保护行政法律关系的地方各级监理机构必然受到行政诉讼法规范的约束。本文仅从环境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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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加强行政处理环境污染民事纠纷的工作蔡守秋目前存在着一种“轻视、削弱乃至取消行政处理环境污染民事纠纷工作”的倾向,并且有的人认为这种倾向符合立法意图。笔者认为,应该重视、加强行政处理环境污染民事纠纷的工作,不宜将“轻视、削弱乃至取消行政处理环境污染民...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