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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安全生产法》在赋予从业人员人身安全权利保护的同时,又对其事故伤亡的经济权利予以确认。法律第一次就从业人员事故伤亡的工伤保险补偿和民事损害赔偿的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这是历史性的突破,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广大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切实保障。在生产安全事故多发的情况下,从业人员在事故伤亡时应有的经济权利及其保障的问题非常重要但又相当复杂,长期未能法律化、制度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由于缺乏明确的章法,各地处理伤亡人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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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在赋予从业人员人身安全权利保护的同时,又对其事故伤亡的经济权利予以确认.法律第一次就从业人员事故伤亡的工伤保险补偿和民事损害赔偿的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这是历史性的突破,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广大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切实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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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争议的实质就是如何处理“民事赔偿和工伤补偿”之间的关系问题,对此一直众说纷纭.笔者认为有必要明确几个问题:  相似文献   

5.
试论交通事故民事赔偿与工伤保险的制度衔接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相似文献   

6.
传统职业伤害的工伤赔偿处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正>与第三人侵权所导致的工伤相比较,生产安全事故与职业病所导致的工伤应该更符合工伤的原义,工伤保险补偿应该以其为基础确立赔偿标准。第三人侵权所导致的工伤,涉及到工伤保险赔偿与民事赔偿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第三人侵权所导致的工伤,职工主张权利的法律关系有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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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王夫妻离异,一子10岁与其一起生活,家有老母65岁,供职于某公司。2004年5月2日,老王在下班途中被出租汽车司机陈某撞伤,住院治疗用去医药费5万元,交警部门认定陈某负全部责任,经鉴定老王为五级伤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老王的受伤为工伤。老王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由司机陈某赔偿老王医药费5万元、残疾赔偿金9万元、残疾辅助器具4万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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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福雯 《安全》2003,24(5):43-45
工伤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因致害原因不同会出现不同的情形,大体可分为如下几种: (1)雇工在完成本职工作时,因用人单位的故意或过失,导致雇工伤亡时,用人单位应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对此,《安全生产法》第六章“法律责任”里有明确的规定,一般是在用人单位违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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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责任分为行政、民事和刑事三种,交通事故责任亦然。对“交通事故责任不等于民事赔偿责任”之说,笔者不能苟同。交通事故责任不同于行政、刑事责任,没有人提出异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4条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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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职业安全》2006,(4):97-97,96
在处理工伤保险的具体问题时,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有时会产生这样的疑惑:职工因工受伤后,享受了工伤保险待遇,还能再要求民事赔偿吗?对此,我们举两个典型案例并加以具体分析,希望读者朋友能领悟其中的道理,切实掌握工伤职工能够同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和民事赔偿的条件与依据,并做到举一反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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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是《安全生产法》的重要内容,也是贯穿于《安全生产法》的主线。《安全生产法》总则第一条开宗明义地表明了其立法的宗旨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特别是在第三章,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作出了具体规定,从法律的高度明确了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不受侵犯,这是社会进步与法制进步的客观要求,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的具体体现。《安全生产法》实施3年多来,在保障从业人员权利方面起到了巨大的作用,但仍存在一些不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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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是安全生产的重要保障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国务院审议通过的《工伤保险条例》是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之后国家制定的又一部保障从业人员人身权利的重要立法。《工伤保险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工伤保险纳入了法制轨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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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光 《劳动保护》2012,(10):17-18
建议将《安全生产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第十七条规定的"从业人员人身伤害以外的第三方损害"更改为"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人身伤害",以提高企业投保意愿,建立健全事故预防机制和经济保障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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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部门是工伤认定的行政机关,如果申请人对劳动保障部门做出的工伤认定决定或者不予受理决定不服,工伤认定申请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均有权提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条例》对工伤认定这一具体行政行为明确规定了司法救济,但必须先提起行政复议,也就是复议是起诉的前置程序。实践中,劳动保障部门许多工伤认定结论是正确的,但也有一些由于认识的不同,有些工伤认定结论在申请人提起行政诉讼中被法院撤销。审判实践中法院始终坚持对工伤认定的范围和条件应作宽泛的理解,对“不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况”应严格掌握,在适用时应作适当的限制性解释。笔者结合审判实践谈一谈审判实践中法院对《条例》有关机动车事故伤害具体条文的理解与适用看法。[编者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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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使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能够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83条和劳动保障部《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作出了相关规定。然而从以下两个案例可以看出。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法院在处理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争议案件时还存在一些问题。如非法用工单位与其职工建立的是否劳动关系问题;在处理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争议中是否需要工伤认定问题;非法用工行为的法律责任问题。等等。如何解决存在的问题更好地落实法规政策.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本刊在此组织讨论。[编者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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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因素第一,人是最宝贵、最活跃的生产力。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是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最直接的劳动者,又是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权利和义务的承担者。从这个意义上说,从业人员是安全生产的主人。《安全生产法》确立的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制度,从基本的权利保障与义务设定两个方面,对从业人员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生产做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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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护》2007,(5):28-29
劳社厅函[2007]1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有关中央企业:根据《安全生产法》《工伤保险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用人单位都要参加工伤保险,特别是要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为深入普及工伤保险知识和安全生产知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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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第45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这就是说在安全法律法规方面,国家有明文规定:从业人员应该享有足够的“知情权”。纵观发生事故的类别,不外乎有违章冒险作业、麻痹大意、安全设施不完善等等,但也有个别地点存在危险因素,从业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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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范围存在的问题与改进《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四条采用罗列方式,规定了6种具体工伤情形:(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仔细分析可以发现,除职业病之外,《条例》主要是以工作场所来划分不同的工伤类型,具体可分为工作场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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