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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劳动者上下班途中与工作本身的紧密关联,将上下班途中的风险视为劳动风险或社会风险,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将”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列为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之一。劳动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上下班途中的概念作了补充规定,即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也能认定为工伤。但对于上下班途中的空间和线路要素没有进行界定。在实践中。劳动者偏离正常的上下班路线,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就成为一个疑难问题。本期刊发了吕琳的文章,欢迎读者就此问题展开讨论。[编者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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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以下简称“条例》)规定,职工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由于《条例》所规定的认定条件较为宽泛,不仅给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工伤认定实务操作带来一定难度,也由此引发了大量的劳动行政复议和诉讼案件。有这样一个案例,去年4月,江苏省常州市某单位职工刘某和王某在未办理请假手续的情况下合骑一辆摩托车离开工作岗位回家(公司规定的下班时间为19点半)。途中与另一辆摩托车发生相撞事故,刘某受伤住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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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扬子晚报网消息:2006年9月8日晚上8点多钟,30多岁的孙某骑电动车下班回家,突然连人带车摔倒。孙某随即被送往医院,经检查出现重度颅脑外伤等各种症状,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孙某的丈夫刘某认为妻子是在上下班途中出了事故,应当是工伤,于是到当地劳动保障局为妻子申请工伤。劳动保障局于当年12月11日作出《工伤认定书》,认定孙某为非因工死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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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表弟是一家企业的会计,今年5月13日是星期五,又是他女朋友的生日,一下班他就飞快地骑上自行车往家赶,眼看着路上堵车,我表弟一时性急走近路逆行,迎面开来一辆大卡车,我表弟躲闪不及被撞成重伤,事后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在我表弟。他的单位也认为由于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在我表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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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中关于上下班途中机动车事故认定工伤的规定是否会在修改中予以删除,目前尚未见底。而反映在上下班途中的在途路线的合理性和上下班时间合理性,在工伤认定的实务中一直是一个争议很大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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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员工言某于上班途中受到伤害,自称被摩托车所撞,摩托车逃逸,要求认定工伤。本公司不予接受,认为:第一,现场无目击证人,无法证明是否受到机动车伤害,且交警部门出具的是1份事隔2天后报警的接警登记表,交警部门也无法勘查、核实,无事故认定书;第二,言某是驾驶无牌证的电动自行车,属违法在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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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我们造船厂日常上下班安排有通勤车。上周我厂一名工人坐通勤车回家,因有事半途下车,在下车过街时被一辆机动车撞伤。我厂明文规定,坐通勤车下班的员工应在住家所设站下车,不得中途下车。现这名工人要求进行工伤认定。请问这种情况能否认定为工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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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刘某在甲厂工作,经朋友介绍准备到我厂工作。在没有办理任何离职甲厂的手续情况下,请假到我厂试工。在试工第6天,上班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我厂对试用工未办理工伤保险。请问刘某的工伤待遇由谁负责,可否由已经办理工伤保险的甲厂办理相关手续?[第一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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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家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者,有几个案例想咨询一下。
一是如果说上下班途中都可以算作工作时间,像上班路上走路摔倒后的腿外伤以及骑自行车摔倒后的骨折是不是都应该算作工伤呢?那专门把“上下班途中发生机动车事故”作为一项工伤条件是不是就没有任何意义了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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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47岁的杨某是江苏某集团公司的职工,于1986年11月11日上午上班时,因行车主钩钢丝绷断,被坠落的数10公斤的主钩砸伤,后经医院给予左前臂截肢手术治疗。杨某的单位对他的工伤事实从未否认,但一直未按照规定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编者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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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天津一家公司的职工。2008年11月18日下班后,我骑着摩托车回家。途中不小心摔倒,造车我右腿粉碎性骨折。当时正好有同事路过,把我送到医院治疗。现我仍在家休养。最近我向公司申请工伤认定,但是公司说我只有医院证明,材料不全。请问我应该准备哪些材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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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自1957年起开始在某区石棉制品厂上班,1984年办理了退休手续。2007年,某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作出《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诊断杨某惠5期尘肺。同年7月,该市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认定杨某符合《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标准三级。杨某随即向某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该局经审查后,认为杨某超出申请期限,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结论。请问,这种做法对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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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我们是从四川来广东打工的务工人员,在一家私营企业工作。2008年9月初,我们同乡的杨东在工作时发生事故,受伤严重,经过手术,左小腿截肢,住院治疗。单位老板一直比较关心,亲自送杨东去医院治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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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勤事故工伤认定规定的“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或事故伤害”的正确法律解释是准确适用法律的前提。根据现实生活和具体情形,从有利于保障工伤事故受害者的利益出发,“上下班途中”应界定为在合理时间内经过合理路线。通勤事故类型或范围是车辆交通事故、城市轨道交通事故、客运轮渡交通事故、火车交通事故。“非本人主要贡任,判断应以公安等法定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司法部门的事故认定书、调查报告等对事故责任定性的证明材料为形式标准,以证明文书所载明的责任类型为实质标准。通勤行为违法是否影响工伤认定,应以《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与排除之规定为判断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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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我于2006年7月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2007年6月,我在出差途中因发生交通事故而受伤。事后,由于公司没有在法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我只好自己直接向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劳动功能三级障碍。请问:公司在申请工伤认定期限内怠于履行义务,个人自行申请工伤认定及鉴定,各项费用,医疗费等工伤待遇,能否要求公司承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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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经过
新发建筑公司承揽了一项市政工程,在马路两侧的人行道上铺设地砖。建筑公司只要承揽了工程,就会招用一些农民工来施工,而农民工的住宿就安排在距离施工地不远的地方。通常,建筑公司都在施工地附近支起一排简易帐篷,作为临时办公场所和宿舍,这次也不例外。张福是来自湖南的一位农民工,常年在建筑工地打工,只要新发建筑公司有工程,就会找张福来上工。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