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8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40 毫秒
1.
目前,我国生态环境救济制度发展迅速,其中以社会组织为主体的环境公益诉讼已经积累了相当的经验,而以政府为主体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和诉讼也开始在全国范围内铺开。然而,政府所进行的磋商与诉讼仍然面临着性质不清的问题,为两种制度的衔接带来了阻碍。因此,有必要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与诉讼的性质,以及社会组织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角色定位,并在此基础上厘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诉讼同社会组织公益诉讼的关系。  相似文献   

2.
《绿叶》2017,(10)
2017年6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明确写入这两部法律。自此,我国以立法形式正式确立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8月29日下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下一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将在全国推开。加之此前已经明确的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在涉及公共生态环境损害诉讼方面,有了三类适格主体,同一生态环境损害案件将可能出现多种索赔主体与赔偿途径。为此,亟须构建科学合理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与环境公益诉讼衔接机制,本文对此提出了解决思路与途径。  相似文献   

3.
面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这一新型诉讼形式,准确把握其定义和定位至关重要。现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按国家自然资源所有权私权化路径进行制度构建,其现行定义为特殊私益诉讼,现行定位为环境行政替代工具。这种定义与定位导致其与环境公益诉讼割裂,运行序位上优先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引起国家机关角色错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标的相同,救济和保护的利益均为环境公益,其定义应回归公益诉讼本位;政府在环境公益保护上有着广泛的职权和手段,是环境公共治理的优先主体,仅在少数行政不能的情形下才有借助司法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其在定位上应作为环境行政执法的补充机制在有限范围内发挥作用。据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在制度体系上应与既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置于同一诉讼系属统筹立法,在诉讼序位上应让位于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相似文献   

4.
张珂萌 《四川环境》2023,(5):234-238
在我国,作为救济生态环境损害的司法制度之一,环境公益诉讼在实务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立足于该制度整体框架和立法沿革的认知,采用实证分析的研究方法针对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现实困境与完善路径进行专门探讨具有特殊性和必要性。当前造成环境公益诉讼司法救济效果不佳的原因主要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公益起诉人”的职能定位不清、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检察权的界限模糊,以及制度的具体规则存在不足等。通过成因分析,继而提出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相关建议,即应当坚持法律监督基本职能不变,明确公益起诉人的职能系“履行职责”;重视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客观诉讼属性,加强内外制度衔接机制;优化检察职权配置,完善具体规则。  相似文献   

5.
作为一种创新型的环境保护司法制度,环境公益诉讼已经在全国如火如荼开展,但作为一种新生制度,它在边疆民族地区的实践存在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特性,也有如环境公益诉讼线索较少、原告主体单一、司法机关内部机构不健全、生态损害赔偿款的归属与管理不明晰等问题,对此,应该从提高线索收集能力、引进环保公益机构、完善机制建设等诸多方面进行构建,以使这一制度切实发挥为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绿色发展"保驾护航之用。  相似文献   

6.
我国西北地区面临着加速经济发展与加强环境治理保护的双重课题。但仍有部分地方政府与企业重发展、轻环保,造成环境污染事件频发,生态环境破坏严重。通过分析西北地区生态环境污染的典型案例,结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与试点的实践经验,从明确诉讼主体资格、赔偿范围、实施诉讼和磋商多种纠纷解决方式等方面,提出我国西北地区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建议。  相似文献   

7.
通过对现行相关法律的规范分析,发现我国乡镇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职责并不明确。完善乡镇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职责的出路在于:在立法层面,完善法律规范体系,根据法律层级的特点合理界定乡镇政府的环境保护职责;在监管机制层面,加大乡镇人民政府环保机构及人员的配置,实现与生态环境机构垂直管理改革的衔接;在司法层面,推行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将农村基层自治组织纳入原告资格范围。  相似文献   

8.
2007年,德国制定《环境损害预防及恢复法》,扩大了自然环境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强化了义务人的预防责任,完善了公民参与制度。通过建立公益诉讼程序,赋予了环保组织针对行政机关不作为提起诉讼的权利。我国破坏和污染自然环境的现象非常严重,在完善自然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时,确有必要借鉴德国的相关立法经验,通过立法建立自然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  相似文献   

9.
本文立足于环境资源公共物品的属性,探讨构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理论基础,提出行政主管部门应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中发挥主导作用。从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角度出发,从明确责任主体、细化磋商与诉讼程序、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评估制度、加强资金保障、强化法律与公众监督等方面提出关于改革方案配套制度的八条具体建议。  相似文献   

10.
环境公益纳入诉讼程序虽给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带来了新的发展,但环境问题仍旧严峻,而诉讼却并未像预想般呈"井喷"的状态,暴露了现行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缺陷。特别是在成本制约下,诉讼主体缺乏动力,原告在与被告的博弈中处于劣势地位,使得原告沉默成为其策略选择,从而形成驱动困境。因此,需要调整环境公益诉讼成本配制、建立公众负担原则和原告胜诉奖励机制、明确赔偿金定位和执行机制,以活跃诉讼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  相似文献   

11.
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建议与思考   总被引:1,自引:3,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自然资源产权管理和专业监管的分立可充分发挥市场作用,进一步促进简政放权,实现对山水林田湖草的综合管理,克服监管盲点,提升综合保护绩效,促进绿水青山转化为金山银山。设立专门机构开展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等规定了改革依据;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试点取得积极进展,奠定了工作基础;与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绿色GDP核算、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等结合起来,促进改革的系统化和连贯化;建议在国家和省、市成立三级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机构,在部分区域和流域派驻机构。为保障改革的实施,需界定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的范围及所有权、监管权的角色和权限;改革生态补偿、排污权有偿使用、资源有偿利用等制度;明晰流域与属地的权力(利)关系;明确自然资源资产管理职责和生态环保党政同责的关系;重构环境保护税、资源税和自然资源资产使用费的关系;规定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的原则、体制、制度和责任;建立自然资源资产清单、权利清单和管理信息平台;厘清各方权利边界和监管边界,建立评价考核和奖惩机制。  相似文献   

12.
缪颖 《四川环境》2022,(1):240-244
诉前程序与诉讼程序既相互独立,又紧密衔接,在公益诉讼案件中起着督促和过滤的作用.但是目前我国公益诉讼还处在发展初期,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在实践运用中的诸多弊端也逐渐暴露出来:案件线索来源太过单一、行政机关履职标准不明确、检察建议的相关规定不完善等.以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中的诉前程序为研究对象,通过梳理相关法律规定,并结合其...  相似文献   

13.
当前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主要呈现损害控制型司法模式的特性,该模式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为常规渠道,救济对象是既成公益损害,救济方式是损害赔偿、修复及专项整治。诉讼方式谦抑性、因果关系推定规则以及案件线索发现机制事后性,为此模式的合理运行提供了理据。本文运用风险预防原则的理论框架,认为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的救济客体不应局限于生态环境损害,公共卫生安全的风险预防等关联性客体也应纳入其中,而损害控制模式这种事后治理方法存在短板。基于此,应将公益诉讼的视角回溯至事前,大力倡导风险预防型司法模式。风险预防模式与损害控制模式属于二元协同关系,前者对后者发挥补强与优化功能。根据风险预防模式的救济观,可探索野生动物保护的预防性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并全方位构建程序规则,以实现公益诉讼的前瞻性价值。  相似文献   

14.
重点生态功能区关乎地区乃至国家的生态安全,属于限制开发区。该类功能区为提供生态产品投入大量的环境建设成本,又因限制开发导致发展权受限,需要对其进行生态补偿。作为当前生态补偿的主要方式,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制度在资金分配、资金使用、监督考核和激励机制方面存在不足,因此提出确定生态环境保护为转移支付的主要目标、健全资金用途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补充适用横向生态补偿制度等措施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15.
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系特殊与一般的关系,海洋环境问题较强的涉外属性决定了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在适格主体、管辖法院等方面存在特殊的规定,此种特殊规定不宜废除。但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双轨并行的关系造成了海陆交叉污染案件存在适格主体、管辖等争议,且存在两诉协同上的挑战。导致这一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限制在地理概念上的海域,这割裂了同一污染行为下陆地与海洋的联系。陆海统筹理念要求打通陆地与海洋之间的联系,以陆海一体化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在这一理念的指导下,可对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受案范围进行陆海一体化调整,以克服陆地与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双轨并行造成的协同问题。具体而言,在海陆交叉污染案件中可以损害发生地为判断标准,当损害发生地在海洋时,则以海统陆,属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受案范围;当损害发生地在陆地时,则以陆统海,属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受案范围。  相似文献   

16.
生态文明建设的进程受到诸多因素的制约,如生态环境意识、环境立法、行政执法和司法缺陷、法律政策等,同时生态文明建设中面临诸多的难题,如公众参与、生态补偿、环境责任及环境纠纷等,应通过完善立法、执法及司法建设,以及完善公众参与机制、生态补偿机制、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等保障机制来解决这些问题。本文首先通过比较分析生态文明与环境法制的关系,结合我国生态法制建设困境,提出了完善生态文明建设的一系列的环境法治保障措施,即从立法、执法、司法角度,从而实现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最终实现环境—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的任务。  相似文献   

17.
生态综合补偿的提出表明国家对生态补偿关注的重点从资金的来源转向资金使用的效果,其中转移支付法制是影响生态综合补偿效果的主要变量。从中央和地方两个层面的立法来看,贫困地区生态补偿转移支付立法从维护公平正义提供倾斜性补偿资金,转向促进“绿色发展”“绿色减贫”的生态补偿整体性效益建设。然而,整体上,相关法制建设尚显不足,如贫困地区利益未充分表达、补偿资金使用自主权未能充分发挥、整体性监督考核机制不健全等。原因在于,扶贫政治思维淡化了贫困地区生态综合补偿法律制度的属性,覆盖面难以普及;不同利益诉求造就了贫困地区生态综合补偿转移支付制度约束;行政放权的非制度化影响贫困地区生态补偿转移支付整体性效益。应以实现可持续的自我发展权新理念加强贫困地区生态综合补偿转移支付的法律制度化建设,明晰贫困地区生态综合补偿中转移支付的重要地位,夯实基础性财权,同时构建适应生态综合补偿的整体性考核机制。  相似文献   

18.
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增强环境的法律保护成为必然选择,而环境司法保护中公益诉讼制度不完善、缺少民众对环境诉讼的监督等问题却不断彰显。亟需在对民众助法及其在环境司法保护中的表现加以探讨的基础上,完善民众对环境司法的参与,加强民众对环境司法的监督,增强环境的司法保护,以在构建现代生态文明中有效发挥最直接的民众力量,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