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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06 毫秒
1.
工作中的健康与生命:人人享有的一项基本人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们正在讨论谁的安全、健康和生命? 是你的……,是我的…… 是每个劳动者的! 当涉及这一切的时候.我们怎么能袖手旁观呢?  相似文献   

2.
论述了劳动安全卫生政策是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开展职业安全卫生工作的总方针和基础,其基本观点是:1)劳动安全卫生政策是一项国家的基本政策,应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总目标协调一致;2)政策的核心是保障劳动者安全健康这一基本权益;3)劳动安全卫生政策应适应市场经济、但不能由市场进行调节;4)我国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发展目标是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安全健康的劳动者;5)国家社会、经济和技术现状是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政策的基础;6)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健康是国家的责任,企业的义务和劳动者的基本权益;7)工人、企业与政府三方协调一致行动是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政策实施的关键。  相似文献   

3.
为进一步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打击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真正维护求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从5月15日起至5月51日,河北省隆化县人事劳动保障局、公安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行动,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劳动力市场专项执法检查。集中力量对县城和重点乡镇劳动力市场进行了清理整顿,使企业招工行为得到规范,使劳动力市场秩序得到显著改善。  相似文献   

4.
职业健康监护在许多企业安技部门存在的共性问题:企业的安技部门不够重视职业卫生工作;对职业病危害的监管力度要比安全生产伤亡事故的监管力度弱得多;企业负责人与劳动者本身法律意识不强。职业健康监护是不是安技部门的份内工作,要不要抓,怎么抓,作者提出了3项措施。  相似文献   

5.
近年来,上海市宝山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以规范劳动力市场为重点.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核心.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为目标,注重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创新预防和化解群体性劳资纠纷的四项机制:宣传沟通机制、预警预防机制、监管回访机制、应急联动机制,着力做好本区群体性劳资纠纷的预防和化解工作。3年来,共处理群体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78件,涉及人数3794人.涉及金额5804.70万元,较好地促进了本区劳动关系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相似文献   

6.
<正>工会参与职业病防治工作是法律赋予工会组织的职责所在,也是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重要任务,更是维护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的重要举措。多年来,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以下简称天津石化)工会结合石化行业生产工艺复杂、自动化程度高、职业病危害因素较多等特点,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工会参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意见》和天津市总工会《关于推广"工会参与职业病防治工作模式"的实施意见》的要求,不断完善《天津石化公司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和《天津石化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考核评价办法》,把参与职业病防治作为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一项重点工作来抓,切实维护了广大职工的安全健康权益。  相似文献   

7.
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搞好安全生产,是社会主义中国的一项基本政策。建国50年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为防止重大工业事故的发生,党和政府采取各种措施,做好安全生产工作。首先是确立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了安全生产的立法工作,制定了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使安全生产工作从法律上给予确定;其次是建立了安全生产工作的专管机构,加强专业培训,强化了安全生产的国家监察,建立了以政府、部门、企业主要领导为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再就是推行了安全技术措施计划,要求企业…  相似文献   

8.
《江苏劳动保护》2010,(4):42-42
用人单位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歇业,在劳动者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  相似文献   

9.
本文着重介绍了生产性化学毒物的来源、存在方式,劳动者的接触途径,毒物进入人体的途径,并以国家相关职业卫生标准作为化学性毒物分级的原则及依据。通过实例分析可较方便、快捷地对工作场所的生产性化学毒物作业危害程度进行分级.评估作业场所劳动者接触生产性化学毒物的强度及生产性化学毒物对劳动者的健康危害,以便对劳动者作业环境进行有效治理,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安全。  相似文献   

10.
孔云明  朱祥斌  王懋祥  金芳勇 《安全》2018,39(1):35-36,39
通过对该铜冶炼企业劳动者职业病危害认知情况、态度及需求进行调查分析,了解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知识、态度及需求现状,为改善和促进劳动者职业健康状况提供科学的依据。文中采用统一的问卷调查方法对该企业劳动者职业病危害认知情况、态度及需求进行调查分析。结果显示,劳动者所在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及危害防护的准确知晓率分别为63.6%、55.8%和57.4%,不同文化程度劳动者对岗位所在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及危害防护的准确掌握情况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有85.3%的劳动者知道职业健康检查与一般健康体检是不一样的;调查对象个人防护用品正确佩戴率为78.3%;96.9%的劳动者能主动获取个人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岗前和在岗期间培训、公告栏、警示标识及告知卡等是该企业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知识主要获取途径,占总获取途径的60%以上,期望获取途径中讲座咨询途径较其他途径增幅较大,占总期望获取途径的18%以上。该企业劳动者对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及防护知识的知晓率偏低,劳动者个体防护用品实际佩戴执行情况稍有不足,用人单位在今后的职业病危害防治活动中应增加职业病危害知识的讲座咨询内容。  相似文献   

11.
在我国,工资是劳动者及其家庭成员生活的主要来源,也是影响劳动关系的重要因素。它关系到社会财富的分配与创造,涉及到广大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加强对劳动者工资收入的法律保障,对于保护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协调劳动关系,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具有重要的意义。目前劳动者的工资收入,主要通过以下方面予以法律保障。 一、最低工资的支付及法律保障 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所在单位应当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  相似文献   

12.
2002年5月1日,《职业病防治法》正式实施。《职业病防治法》的立法宗旨和核心内容是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劳动者职业卫生保护权利劳动者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是指劳动者在就业或者从事职业活动中为了保护自身健康不受职业病危害,有权作为或者不作为的行为,也包括要求用人单位作为或者不作为的行为。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享有以下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一)接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的权利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对其进行上  相似文献   

13.
何为劳动者是个十分重要的问题,是否属于《劳动合同法》适用的劳动者的范围,不仅关系到当事人主体资格认定的问题,也关系到享有哪些实体权利义务,以及发生争议后通过何种渠道处理等。但我国的劳动就业统计相关指标与界定不能用于确定适用《劳动合同法》的劳动者,劳动立法也缺乏对适用对象的科学界定,导致了实践中对劳动者概念的模糊。因此,有必要对劳动者主体资格,对劳动者的内涵与边界界定进行统一规范,应尽可能从宽认定劳动者,加快劳动标准立法,并分层次、精细化地进行劳动法律规定的调整。  相似文献   

14.
韩国历来对职业安全十分重视,一直以来,该国充分发挥政府、企业、社会团体和中介组织的作用,凭借特色鲜明的国家安全管理体制和企业运行机制,保护劳动者的职业安全与健康。其中不仅包括本国劳动者,也包括外国劳动者。  相似文献   

15.
获得劳动保护是公民劳动权的重要内容之一,劳动者在安全的条件下进行劳动是生存权利的基本要求。如果不对劳动者加强劳动保护,劳动者在生命、健康没有保障的情况下工作,劳动权对劳动者而言就毫无意义。我国《劳动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对劳动安全问题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但实践中劳动安全的形势仍不乐观。  相似文献   

16.
据统计,全世界每3分钟就有1人死于工伤事故或职业病,每1秒钟内至少有4人在工作中受伤。劳动者痛失生命和健康的严酷现实引发人们对工伤赔偿的特别关注。工伤赔偿是对负工伤的劳动者进行事后赔偿的制度。即:由用人单位负责对在工作中负伤、生病、致残、死亡的劳动者进行必要的治疗,或者支付给劳动者及其家属一定数额的抚恤金。  相似文献   

17.
善待劳动者     
广大劳动者是企业经济建设的主力军,又是生产经营活动的具体承担者,生活中的活动是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生产安全。但目前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往往处于弱热势地位。因此,企业要唤起每个劳动者的工作热情,就必须要善待劳动者,全面落实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一是知情权,即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是建议权,即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18.
社会保险争议的内容是比较丰富的,按笔者的初步理解,可分为三类,一是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争议;二是劳动者出现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时,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支付劳动者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而发生的争议,如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劳动者领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伤待遇后,用人单位未按《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的规定支付给劳动者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而发生的争议;三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未按规定支付或未足额支付给劳动者及其亲属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而发生的劳动者及其亲属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之间的争议。  相似文献   

19.
近年来,江苏省泰州市各级劳动争议仲裁部门坚持为改革、发展、稳定服务的宗旨,紧紧围绕经济建设、富民强市、快速崛起的目标,认真履行、依法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神圣职责,以公平和正义为价值取向,以质量和效率为主题,积极进取,大胆开拓,创造性地处理了企业改革影响劳动关系的一系列问题,依法、公正、及时地处理了一大批劳动争议,树立了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法律权威和良好的社会形象。  相似文献   

20.
第一条 为保证《劳动法》的贯彻实施,依法对违反《劳动法》行为进行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人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的行为的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应给予通报批评。 第四条 用人单位未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应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按每名劳动者每延长工作时间一小时罚款一百元以下的标准处罚。 第五条 用人单位每日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超过三小时或每月延长工作时间超过三十六小时的,应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按每名劳动者每超过工作一小时罚款一百元以下的标准处罚。 第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之一的,应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一至五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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