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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处罚是指环境行政机关或法定的其他组织依法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而尚未构成犯罪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的一种行政制裁。它既是一种环境法律责任形式,又是环境行政机关经常采用的一种重要的执法手段和具体行政行为。正确适用环境行政处罚,对于保障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实施,提高环境管理水平,改善环境质量,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在环境行政管理中,及时调查处理环境违法案件,给予违法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恰当、合理的行政处罚,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追究违法者行政法律责任的基本职责和要求,也是维护市场经济公平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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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环境行政处罚中,自由裁量权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拥有的最经常的一种权力,可以说,自由裁量权是行政处罚权的核心,运用自由裁量权是环保部门的职务行为,是实现行政处罚权的客观必要。环保部门在处理环境行政违法案件时,决定对违法行为人是否给予处罚,给予何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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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责任缺失纵深分析——为建立环境行政执法责任制所进行的环境行政责任缺失调研报告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首先明确指出"环境行政执法难"的根本原因是环境行政责任追究缺失.通过对企业各类违法排污现象的列举、归纳,由表及里、纵深分析,指出环境行政责任缺失存在四个层面:普遍性责任缺失--违法排污企业行政责任追究缺失,显性责任缺失--环保局监督管理责任追究缺失,隐性责任缺失--"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责任追究缺失和根本性责任缺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责任追究缺失.强调解决环境行政责任追究缺失的根本措施是依法建立环境行政责任追究制度,提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地位,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升格为国家环境保护部(或国家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地方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由地方政府行政副首长兼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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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们环境意识提高,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正逐渐成为一种常见的损害赔偿纠纷,如何正确处理和解决好这类纠纷已成为普遍关心的问题。大量实践表明,通过行政机关处理这类纠纷是一条便捷有效的途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41条第2款规定:“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由此可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的行政处理程序是一种法定程序,这一程序因当事人的请求而启动,只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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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实施强制执行。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分为行政强制执行和司法强制执行,两者在执行的条件、程序等方面存在着许多不同。由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强制执行必须拥有行政强制执行权,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环境行政处罚实际上的停止执行会带来一些负面效应,因此建议适应赋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一定的行政强制执行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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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执法非诉执行 ,是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以下简称环保部门 )在行政相对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 ,也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下 ,人民法院依据环保部门的申请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在目前的环境执法中 ,行政处罚已经成为环保部门查处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重要措施 ,但由于各种原因 ,环保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不能得到全部执行 ,不得不做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行为 ,随之而来的是人民法院受理的环保行政执法非诉执行案件也呈增长趋势。非诉案件能否得到人民法院的受理并强制执行 ,已成为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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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环境管理外延的拓展和环境执法力度的不断加大,排污单位特别是个体经营户拒绝申报的违法行为也逐年增多,成为一种最常见的环境行政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单行法律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单位有义务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手续。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也对此作出专门的规定。凡拒绝申报或申报中弄虚作假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予以警告或罚款。那么在环境执法实践中究竟如何认定拒绝申报的违法行为就成了查处这一违法行为的关键。二 环坛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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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运用环境行政自由裁量权是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的一个重要方面。通过阐述环境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概念、合理性的界定,提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从坚持立法目的、正当考虑、保持连续性等方面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政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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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我国许多环境法律法规都规定了在环境监察中,相对人具有协助的义务,并对相对人的拒绝履行协助义务的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如《环境保护法》第14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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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们环境意识的普遍提高,环境信访案件显著增多,成为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的巨大障碍。正确及时处理环境信访案件不仅是环境保护部门的职责,也是环境保护工作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的具体体现。本文从探讨环境信访案件产生的原因入手,分析了环境信访案件的特点,对环境保护部门如何防范和处理信访案件做了深入的探讨和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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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和国家环保局发布的《行政处罚办法》精神,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是指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给予犯有违反环境保护法但又不够刑事惩罚的法人和公民的一种行政制裁措施,是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它具有广泛性、单独性和强制性的特点。这是由于环境问题复杂,环境保护涉及面广所决定。所谓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以法律规定行使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包括港监、渔政、公安、交通、土地、林业、农业、矿产、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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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纠纷是指环境保护法律关系的主体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责任和赔偿金额等问题的意见或者见解不一致而发生的争执。环境污染纠纷发生后,受害方的当事人往往要积极地寻求处理的途径和方式,以求得自己受到环境污染侵害的权益得到补偿。正确选择和确定纠纷处理的途径和方式,对于降低处理成本、提高维权效率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环境保护法》第41条概括地规定了两种处理环境污染纠纷的途径:一是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有关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二是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文仅就前者陈述浅见:1.环境污染纠纷行政处理的概念和特征环境污染纠纷的行政处理是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据法律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应纠纷当事人的请求,依法对环境污染纠纷进行处理的活动。环境污染纠纷的行政处理有如下特点:1.1行政处理程序应当事人的请求而启动《环境保护法》第41条2款明确的规定:“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水污染防治法》第55条第2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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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现行环境法律规定分析,环境监理机构行使行政处罚权必须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所作行为属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若由此类行为引起环境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应以委托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为被申请人或被告.环境监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行为应严格按法律程序行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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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个海洋行政机关之间权限不清、职权交叉重叠已成为当前阻碍海洋管理的重要因素之一。文章梳理和回顾了《海洋环境保护法》中规定的海洋行政主体以及职责,阐述了《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存在的多个海洋行政主体共同管理海洋的现象。多个海洋行政主体决定了我国目前以分散的行业管理为主、集中协调为辅的海洋管理体制。由于各部门之间的职权分工不明确,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综合管理的权威又未形成,由此带来了诸如工作相互推诿、重复执法、缺乏协调等问题,文章在分析以上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多项修改建议,以完善我国的海洋环境保护体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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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赋予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部分行政强制自行执行权,这种自行强制执行权既不同于行政强制措施,也不同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三者在执行的条件、程序等方面存在着许多不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行使自行强制执行权时必须严格依法执行,合理掌握期限,坚持适用原则,保护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