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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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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林潇潇 《环境保护》2020,48(3):101-106
本文通过介绍芬兰有关环境损害责任的法律规范,探讨了该国立法经验对我国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制度的借鉴意义。以欧盟《关于预防和补救环境损害的环境责任指令》的颁行为标志,芬兰的环境损害责任立法从以环境损害赔偿为中心转向以环境损害补救为要旨,制度重心的这一转变对我国调整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制度的方向有所启示。同时,芬兰立法对环境损害进行类型化并做出具体限定,重视技术、信息在损害补救中的作用,构建多层次的补救责任体系等做法,将对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制度实效的改善有所启发。  相似文献   

2.
本文从公法视角对欧盟环境损害责任立法及其在成员国转化的历史、立法目的、环境损害的预防和修复等内容进行分析,提出我国环境损害责任立法采取混合立法模式、厘清政府和企业的环境损害修复责任、赋予主管机构要求赔偿公共利益损失和修复生态环境的权力、构建独特的法律实施机制的建议。  相似文献   

3.
环境损害是环境污染或破坏所导致的损害后果。根据损害对象不同,环境损害可以分为环境人身损害、环境财产损害和环境自身损害。我国环境损害相关立法忽视了对环境自身损害的救济,并且没有区分环境人身损害与环境财产损害。应当确立环境损害责任的三元立法,原因在于:对环境本身的损害应当救济,而传统环境侵权法难以实现。环境人身损害与环境财产损害具有不同性质,应当实施不同的规则,而且确立环境侵权的二元规则,更加有利于对人身权的救济。环境损害责任三元立法的内容是:首先确立造成环境自身损害应当承担责任,责任内容为过错责任。其次将环境侵权分为环境人身损害和环境财产损害,环境人身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环境财产损害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相似文献   

4.
戴茂华 《环境保护》2021,49(13):46-51
生态破坏责任是目前立法中的热点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七章新增生态破坏责任,规定了侵权人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应承担的修复责任和赔偿责任,通过私法路径来救济生态环境损害。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涉及私法与公法的协动,以私法为主导的生态环境损害救济体系在发展环境法治的同时,也带来了生态环境损害救济模式的选择争议、生态环境损害概念的界定、生态破坏责任的归责原则的适用、损害生态环境时的惩罚性赔偿的适用等问题。因此,我国生态破坏侵权民事责任立法应进一步完善:明确界定生态环境损害的概念;建立生态环境损害"公私协力"的救济体系;采用严格责任和过错责任并用的方式以应对生态环境损害致害原因的复杂性与特殊性;明确损害生态环境时的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规则。  相似文献   

5.
欧盟环境责任制度的立法建构及借鉴意义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唐飞  李玲 《环境保护》2013,41(8):70-72
欧盟《环境责任指令》对环境自然资源损害赔偿主体、赔偿标准、赔偿方法以及求偿主体进行了规定,明确了污染人付费的救济理念。而目前我国关于环境责任的立法对环境损害发生后的赔偿和救济较为忽视,面对重大环境污染损害事件的发生,其救济功能不足。因此,通过对欧盟《环境责任指令》的学习探讨,对完善我国的环境责任立法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6.
健全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度,对于有效解决我国环境保护领域长期存在的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保障生态文明建设顺利进行,具有重大意义。健全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度需从三个方面推进: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严格实行赔偿制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进一步完善环境行政处罚制度。  相似文献   

7.
欧盟于2004年3月通过了一项预防和补救环境损害的环境责任指令,鲜明地将"环境损害"这一定义规定在该指令中,并且针对环境损害规定一系列预防和补救措施,具有较强的前瞻性.审视国内相关理论和立法,具有一定的滞后和欠缺.鉴于环境立法具有相当强的可借鉴性,围绕该指令进行相关理论和立法上的探讨.  相似文献   

8.
环境损害赔偿法律制度包括私法责任和公法义务.德国立法上私法层面要以《环境责任法》为中心,以私权益的救济为首要价值取向,以第三方的实际人身和财产损失为主要赔偿范畴;公法层面以《环境损害和预防法》为核心,强调企业和个人经营者的预防义务,注重环境修复和风险预防,赔偿范围主要包括预防措施费用和环境的恢复费用.德国的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并不强调对污染企业的苛责,旨在通过合理的赔偿金额设置,让企业能够改善生产模式,保证私权益得到及时救济.  相似文献   

9.
由于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制度存在许多不完善的地方,造成环境侵权的受害人不能及时、充分、有效的获得赔偿,而且污染企业难于承受金额巨大的损害赔偿责任,借鉴国外有关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立法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应实行一系列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社会化的方式,建立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和环境损害补偿基金等制度来解决环境污染受害人需要赔偿而巨额赔偿使污染企业难以承受的问题,从而使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真正得以实现。  相似文献   

10.
环境本身损害的责任缺失是我国环境污染管理中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文章从社会经济系统与其支撑环境间作用关系过程链的三个响应环节出发,分析了建立环境本身损害责任机制的作用、意义及环境本身损害赔偿的内涵与构成。提出了围绕突发性污染排放问题,以恢复环境为目标,衔接我国环境应急管理系统实施环境本身损害责任的构架。结合突发性污染排放建立环境损害的恢复责任,对推进环境污染损害管理和深化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具有重要支持作用。  相似文献   

11.
梅凤乔  敖琦 《环境保护》2022,(23):44-4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为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奠定了基础。但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生态环境损害事实、行为的违法性、因果关系及其举证等方面对《民法典》相关规定进行深度解析后可以发现,仍有很多值得深入研究和解决的问题:一是要从法律角度界定生态环境损害,并对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生态环境损害予以明确;二是对应当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违法行为予以适当限定;三是规定对违法行为与生态环境损害之间适用因果关系推定,并对因果关系举证提出明确要求。为此,建议相关部门加强合作与协调,逐步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为制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法创造条件。  相似文献   

12.
徐祺昆 《环境保护》2012,(14):72-74
德国《环境责任法》在减轻环境污染损害中受害人的证明责任方面有其先进性,其中关于受害人的损害与运营人的设备之间的因果关系推定制度具有创新性,但该法也略有不足。了解并清楚地认识该法的功与过,对完善我国相关环境立法具有借鉴意义。德国于1991年出台了《环境责任法》,该法是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专门立法。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中最突出的问题是受害人的举证难问题,在德国,该法出台之前,法官在处理关于环境污染损害民事赔偿的司法实  相似文献   

13.
曹东  齐霁 《环境保护》2014,(17):45-47
本文指出我国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在法律法规、监管权利、评估技术体系、资金保障方面存在不足,同时建议建立完善的环境损害鉴定制度体系,需要以相关法律为核心,辅之以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管理机制、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体系和环境损害赔偿的资金机制等政策体系。  相似文献   

14.
环境侵权的社会化救济是在面对环境侵权问题难以以侵权人一人之力进行补救时,由社会、政府、国家将损害责任分担消化,充分保障受害人权益的一项风险分担制度。该制度在我国目前仍旧存在争议和混乱。分析了环境侵权社会化救济的法理依据及制度设计原则,提出建立行业风险分担协议制度、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和环境损害基金制度,是完善社会化救济的重要途径。  相似文献   

15.
分析我国环境侵权的立法缺陷,如在环境侵权的归责原则,环境侵权的责任方式以及环境权的法律地位等方面还不尽完善,合理,探讨环境立法中需建立和完善的相关制度,如团体放讼制度,行政救济体制,责任保险制度和国家赔偿制度等。  相似文献   

16.
气候变化诉讼的概念尚不清晰、制度归属有待明确是我国气候变化诉讼发展的重要桎梏。气候变化问题属于“广义的生态环境损害”问题,救济方式包括生态环境损害公益救济和生态环境损害私益救济;气候变化诉讼归属于生态环境损害救济制度,且与生态环境损害公益救济制度高度契合。我国目前应将气候变化诉讼融入生态环境损害公益救济制度,通过不断完善现有制度、积极推进司法解释、有待未来专门立法的方式,促进我国气候变化诉讼进一步发展。  相似文献   

17.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法律完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环境影响评价可以有效预防和减少人类活动对环境的损害,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协调环境与经济的关系,促进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已成为世界各国环境保护法的重要内容。我国有关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立法和实践与发达国家尚存差距,本文对我国目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提出进一步完善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设想。  相似文献   

18.
环境损害赔偿基金制度就是环境风险预防机制中很重要的一环。它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环境损害转嫁给社会的环境治理成本,同时增加行为人的行为成本。在弥补受害人的损失,补救对侵害行为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功能的下降方面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本文以《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为例,阐述环境损害赔偿基金制度的构成。  相似文献   

19.
环境损害填补制度体系主要包括:环境损害侵权赔偿制度、环境损害责任保险制度、环境损害公共补偿制度以及社会保险制度。按照损害赔偿责任承担主体范围的不同,法律制度可以分为损害承担个别化制度和社会化制度两类。各项法律制度之间的关系,最主要表现为个别化救济制度(以损害侵权赔偿制度为主)和社会化救济制度(包括损害责任保险制度、损害公共补偿制度和社会保险制度)之间的排斥与融和。  相似文献   

20.
目前我国环境损害鉴定基础理论尚属空白,环境损害鉴定无论是在理论还是在立法、执法、司法实践尚处探索阶段。2011年5月25日环境保护部下发《关于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的若干意见》【环发[2011]60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为环境行政管理机关首次以规范性文件形式,提出建立环境损害鉴定队伍,无疑会对执法、司法实践中环境污染损害鉴定活动起到积极的推进作用。但是,如何建立环境损害鉴定队伍则是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基于司法鉴定理论框架,从环境损害鉴定主体内涵入手,界定了环境损害鉴定主体范围为环境损害鉴定机构、组织和环境损害鉴定人,并进一步集中探讨环境损害鉴定机构、组织问题。本文研究认为环境损害鉴定主体理论基础在于鉴定主体独立性、形成诉讼法律关系外的第三方的必要性及与当事人之间无利害关系超然性是环境损害鉴定主体适格的前提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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