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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03年11月,某水泥集团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长期亏损,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经债权人申请,该企业被宣告破产还债。清算组在清算过程中始发现,该破产企业尚有10名伤残职工未处理,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一是破产企业职工因工致残时,破产企业为逃避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责任追究,隐瞒发生伤残事故事实,在支付给伤残职工部分费用后,以另行安排伤残职工工作岗位为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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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初,江西南昌市工伤保险处在南昌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举行“1993~1998年因工伤亡职工待遇兑现大会”,现场为86名伤残职工和3名工亡人员家属发放一次性伤亡待遇共计33934118元,受到伤残职工和家属的欢迎。南钢是重工业生产企业,职工工伤时有发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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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职工在原劳动部颁布的、于1996年10月1日试行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前因工受伤,被鉴定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工作到2004年因旧伤复发,经治疗后不能继续工作,被鉴定为伤残四级,退出了工作岗位,按该职工第一次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75%领取伤残津贴。但该职工认为,他伤后工作了多年,这时工资有了很大提高,应该按他本人旧伤复发前12个津贴才合情合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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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工伤医疗保险的首次立法在1898年,其费用全部由雇主缴纳,平均约占企业工资总额的4%,政府和职工本人都不负担.因工伤残和职业病患者的全部医疗费用均由企业负担.对工伤而致伤残可以领取伤残补贴.伤残补贴根据伤残程度不同和受伤前的收入不同而不同.伤残补贴从丧失全部或者部分工作能力之日起支付,直到恢复工作或退休为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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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因工负伤的职工 ,伤残等级为 6级 ,于 2 0 0 0年 6月 30日劳动合同期满 ,企业不再安排我工作 ,并称按规定解除工残待遇。我依据原劳动部第 2 66号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中有关规定要求企业按月发放工残抚恤金 ,但企业却要求我仍然要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我认为在企业不能安排工作的情况下 ,依据《劳动法》第 16条、第19条规定 ,企业要求签订的劳动合同已没有法定的劳动合同内容 ,企业称要按月享受工残待遇 ,必须保留劳动关系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 )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职工因工负伤后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 …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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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我是西飞公司一名技安工作管理人员。我公司在劳部发[1996]266号文出台之前、就组织部分工伤职工进行了伤残等级鉴定,至今维持原状,还是“企业保险”。公司根据上级文件已拟定了工伤保险实施方案,几经讨论,尚未推出。最近,部分评残职工提出,要享受新待遇。请问:对这些1996年10月1日前的伤残职工,特别是1—4级的伤残职工,究竟是执行新政策,还是老办法?如果实行工伤社会保险,这部分伤残职工是否由社会支付工伤待遇?西飞公司技安室: 1.原劳动部劳部发[1996]266号文所规定的伤残待遇只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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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现有两个问题希望解答:1.某职工在原劳动部颁布的、于1996年10月1日试行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前因工受伤,被鉴定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工作到2004年因旧伤复发,经治疗后不能继续工作,被鉴定为伤残四级,退出了工作岗位,按该职工第一次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75%领取伤残津贴。但该职工认为,他伤后工作了多年,这时工资有了很大提高,应该按他本人旧伤复发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75%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才合情合理。2.某职工在《试行办法》前被确诊为Ⅰ期矽肺,按国家规定工作到2003年,因矽肺病情加重被确诊为Ⅱ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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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工伤医疗保险的首次立法在1898年,其费用全部由雇主缴纳,平均约占企业工资总额的4%,政府和职工本人都不负担。因工伤残和职业病患者的全部医疗费用均由企业负担。对工伤而致伤残可以领取伤残补贴。伤残补贴根据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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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与健康》2000,(1)
1999年 4月 ,我因工负伤 ,被鉴定为工伤六级。医疗结束后 ,根据我的身体状况 ,企业觉得难以安排我的工作 ,就告诉我可以回家休息 ,并说根据规定每月社会保险机构应向我发放相当于本人工资70 %的伤残抚恤金。可是当我找社会保险机构时 ,他们却说这笔伤残抚恤金应由企业发放。我又找到企业 ,得到的答复是 :“我们现在每月都缴社会保险金 ,出了事抚恤金当然应由他们发。”请问我的伤残抚恤金究竟应由谁发放 ?胡工根据劳动部 1996年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 ]2 6 6号 )第 2 4条的规定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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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陈某原是朝阳机械厂职工,由厂方安排到下属的合资企业工作。陈某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合资企业既没有与陈某终止劳动关系,也没有续订劳动合同。在事实劳动关系延续6个月后,陈某向某市劳动保障局举报,请其责令企业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编者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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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加快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改革是必然的,但应处理好因工受伤人员的有关待遇。企业改制不是简单地把职工推向社会,而是依法落实好有关政策,安置好职工。特别要指出,在计划经济时期企业为了评先进、争先进,瞒报、漏报因工受伤人员的情况是存在的。现在企业界改制了,应由企业将改制前,职工因工负伤(含职业病),没有进行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鉴定的。由企业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鉴定,并应按以下法律法规落实相关待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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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主持人,你好:发生工伤事故,工伤的治疗和住院费由社保基金报销。那么职工所在单位承担什么费用?广东河源网友阳阳阳阳,你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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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齐某于2000年在工作中因工受伤,被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经鉴定为三级伤残。此后齐某按月领取伤残津贴。2008年左右,齐某发现其领取的伤残津贴数额低于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80%。经过查询,齐某认为是2003年7月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时改变了计发基数,致使其享受的伤残津贴低于国家法律文件规定的数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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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达竹煤电集团金刚煤矿开展“三讲四见面,现身话安全”活动,并将这项活动建立了长效工作制度。该项活动由团委、工会、安监处等单位组织矿伤残职工、伤残职工家属以及离退休老干部、老工人,利用周二、五职工学习日和安全活动日,到采掘工区、并下辅助、有关地面单位和“三违”人员学习班与职工和“三违”人员以亲身的经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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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我公司一名退休职工曾于1996年9月16日发生工伤,造成椎体骨折、腰间盘突出,在医院做了腰间盘摘除、椎管减压和腰椎内固定手术。2006年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等级六级,无生活护理费。现该职工旧伤复发,需住院治疗,职工家属因该职工在住院治疗期间生活不能自理,申请陪护2人。请问:对于工伤人员旧病复发住院治疗期间的陪护问题,是否需安排陪护?如安排,陪护人数、陪护费用有什么标准依据,应该由哪方决定?护理费应该由谁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