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问:为什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要发出关于刑法第114条规定的犯罪主体适用范围的通知? 答: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改革的深入进行,经济上开放、搞活的政策进一步贯彻实施,城乡建设事业有了很大的发展。但是,由于有些国营和集体经营的企业、事业单位,特别是有些群众合作经营组织和个体经营户,忽视安全生产,致使重大责任事故不断发生。事故发生的原因,往往很复杂,在处理时,应当严肃、慎重。除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职工和从业人员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强管理外,对有关责任人员应严肃处理,凡触犯刑律者,必须绳之以法。最高人…  相似文献   

2.
《江苏劳动保护》2007,(4):38-38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我国刑法规定,凡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重大责任事故罪一般属于过失行为犯罪。其犯罪主体只限于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主要是指直接从事生产、科研和生产指挥的人员。重大伤亡事故是指一次死亡1~3人的安全事故。  相似文献   

3.
矿难的数字一进入2005年的年头就像掉进开水的温度计,那血红的一头发了疯地往上蹿。作为一名刑事法的学者,思考着职业的责任与生命、财产的安全的犯罪学问题,深以为企业责任事故犯罪的研讨和教育有着紧迫而现实的意义。狭义的企业责任事故犯罪,特指刑法第134条至第139条的规定的六个罪名: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和消  相似文献   

4.
1986年12月21日,郑州市新密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重大责任事故案件。法庭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被告于水勤有期徒刑7年。 我国《刑法》第114条规定:“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于水勤被判处7年徒刑,可见他犯罪情节之恶劣。 他是怎样触犯刑律的呢? 1986年初,于水勤为了发财,私自办起煤矿来。当时,市、县、区政府及司法部门正在对…  相似文献   

5.
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交通肇事罪是指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它与重大责任事故罪有相同点,又有不同点。相同点是:一、都属于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二、主观上都属于过失犯罪。三、在客观方面都表现为违反规章制度,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严重后果。两种罪的不同点是:一、犯罪的主体不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必须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或者是群众联合经营和个体经营的经济组织的从业人员,交通肇…  相似文献   

6.
如何认定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主体范围从《刑法》第135条的规定来看,本罪属于单位犯罪,即本罪的主体只能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中对重大劳动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  相似文献   

7.
最高人民检察院,劳动人事部[86]高检会(二)字第6号文件关于印发《关于查处重大责任事故的几项暂行规定》的通知中指出:目前有些地区、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片面追求产值利润,忽视安全生产,致使重大伤亡事故不断发生,特大伤亡事故也有上升。因为法制观念淡薄,有些重大责任事故没有受到严肃处理。有的隐瞒、拖延不报;有的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草率处理了事;有的以种种借口长期不加处理,成为积案。这种有法不依,违法不究的行为,严重地损害了法制,影响了安全生产。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劳动部门,必须进一步加强协作联系,认真查处重大责任事故,对造成事故的责任人员,除加强教育,采取经济、行政手段外,对触犯刑律者,必须绳之以法。  相似文献   

8.
张福雯 《安全》2003,24(1):46-48
《安全生产法》主要涉及的犯罪,在我国现行刑法中,是规定在危害公共安全一类的犯罪之中,具体的罪名有“玩忽职守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这一类的犯罪,在主体上一般是特殊主体;在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犯罪;在客体上危害的是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在客观方面,法律明文规定了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必须以造成严重后果为犯罪成立的必要要件。故意的行为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只要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就构成犯罪。  相似文献   

9.
198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劳动人事部联合发出了《关于印发〈关于查处重大责任事故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其中指出:“针对目前伤亡事故发生的情况,综合以往实践经验,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劳动部门,必须进一步加强协作,认真查处重大责任事故。” 近些年来,各地检察机关与劳动部门合作查处重大责任事故的事例越来越多。这种合作对于增强人们的安全法制观念,抑制重大责任事故犯罪,减少事故发生,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从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与劳动部门在查处重大责任事故上的协作出发,笔者根据几年来遵循《…  相似文献   

10.
最近,最高人民检察院、劳动人事部联合发出“关于印发《关于查处重大责任事故的几项暂行规定》的通知”。 通知说,近几年来,各级人民检察院、劳动部门密切配合,认真查处了重大责任事故,处理了有关责任人员,惩办了犯罪者,宣传了法制,教育了职工,促进了安全生产。 但是,目前有些地区、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由于片面追求产值、利润,忽视安全生产,致使重大伤亡事故不断发生,特大伤亡事故也有上升。因为法制观念淡薄,有些重大责任事故没有得到严肃处理。有的隐瞒、拖延不报;有的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草率处理了事;有的以种种借口长期不加处理,成为积…  相似文献   

11.
安全责任事故主要是指因个人责任或管理责任导致发生的安全事故。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坚持安全发展,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有效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温家宝总理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30次集体学习时也强调:"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经济发展必须建立在安全生产的基础上,抓经济发展是政绩,抓安全生产也是政绩"。为了从根本上遏制或尽量减少安全责任事故犯罪,笔者浅谈其成因及对策:  相似文献   

12.
黄奖 《林业劳动安全》2010,23(3):25-29,32
对完善重大责任事故罪立法的专题研究,着重研究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重大责任事故罪刑种、重大责任事故危险犯等三方面问题。  相似文献   

13.
吕新强 《安防科技》2011,(6):62-64,67
通过对消防责任事故罪中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拒绝执行"要件观点综述,从该要件的存在基础,对主体范围的限制、放纵犯罪以及刑法的预防功能着手,深化对该要件缺陷的认识,进而提出合理化建议。  相似文献   

1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规定。 一、重大责任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以及群众合作经营组织或个体经营户的从业人员,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立案: 1.致人死亡一人以上,或者致人重伤三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万元以上的; 3.经济损失虽不足规定数额,但情节严重,使生产、工作受到重大损害的。 三…  相似文献   

15.
为及时查处重大责任事故涉及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监察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近日联合印发通知,发布《关于加强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在重大责任事故调查处理中的联系和配合的暂行规定》。监察部有关负责同志指出,近年来,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总体趋于好转,但重大责任事故仍然频发,不仅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巨大损失,也成为人民群众反映十分强烈的社会热点问题。在查处重大责任事故的过程中,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互相配合,密切协作,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注意查处事故背后的腐败问题,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相似文献   

16.
2006年6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对有关安全生产犯罪的条文作出了重要修改和补充。这是贯彻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实施依法治安的又一记重锤!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刑法》关于安全生产犯罪的规定,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严惩安全生产犯罪的决心。这一重典治乱的重大举措,必将对加大安全生产违法犯罪惩治力度,建立安全生产法治秩序,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相似文献   

17.
《安全与健康》2006,(4S):18-18
监察部有关负责人指出,近年来,在查处重大责任事故的过程中,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密切协作,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注意查处事故背后的腐败问题,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深入贯彻和落实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严肃查处重大责任事故,促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正确履行职责,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安全生产法》《行政监察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相似文献   

18.
本次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安全生产类犯罪罪名进行了重新修订,将违反安全规定尚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后果,仅具有现实危险的三类行为定以“危险作业罪”,与新修改的“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及原有的“重大责任事故罪”一并列为《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2021年3月1日至今.各地政府部门就已经通报了四起因涉嫌危险作业罪被立案侦查的案例。因此可以说新增加的危险作业罪并不是一个毫无适用基础的“死”罪名,而是能针对整治安全生产乱象,遏制安全生产事故起到较大作用的,具有较强生命力的“活”罪名。  相似文献   

19.
近日,应急管理部印发通知,出台《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要求有关企业完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风险管控制度,明确重大危险源的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操作负责人,从总体管理、技术管理、操作管理三个层面对重大危险源实行安全包保。通知指出,重大危险源安全风险防控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制定《办法》的目的,就是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和强化重大危险源安全风险防控工作,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  相似文献   

20.
本刊讯从有关方面获悉,198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会对我国《刑法》中玩忽职守、重大责任事故罪的量刑进行修改,适当提高刑罚。 长期以来,我国《刑法》中对玩忽职守和重大责任事故两罪的量刑,与两罪给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比较,处罚较轻。进行这个重要修改,将会对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搞好安全生产起积极促进作用。玩忽职守、重大责任事故罪量刑将修改提高@晓讷!记者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