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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2005年第7期)三、关于制定条例的依据 本条例是结合江苏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解决我省在安全生产及其监仔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难点、热点问题而制定的,所以,本条例的主要立法依据是《安全乍产法》。本条例规定了一些禁止性的法律规范,并且设定了相应的处罚.设定和规定行政处罚.不能违背《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因此,《行政处罚法》也是本条例的立法依据之一。一些规范安全生产的专门的法律、行政法规,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许可证条例》等,也是本条例的立法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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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以下简称(《条例》)贯彻实施以来,因(《条例》及配套法规个别规定不明确、内容不完善的问题逐渐显现,导致工伤保险实务操作面临许多具体困难。张立人同志就工伤保险实务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很好的整理和归纳(详见《中国劳动》2004年第12期)。针对其在文中提到的问题,笔者提出个人的一些浅薄看法,与各位同行交流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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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月1日起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以下简称《条例》)取代了原劳动部于1996年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以下简称《办法》),并在该《办法》的基础上进行了完善。然而,笔者在认真研读《条例》后却发现,《条例》的个别内容仍有待进一步解释和明确。本文仅就工伤认定案件中“工作场所”的有关规定发表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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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是《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的第一年。一年来,劳动保障部门狠抓《条例》的贯彻,工伤保险工作起步稳,措施实,力度大,取得了明显进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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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取代了劳动部于1996年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在该《办法》基础上进行了完善,使工伤认定更加明确,更有利于保护劳动的合法权益,这是不容置疑的事实。笔在认真研读新《条例》后,却发现新《条例》的个别内容仍有待进一步解释和明确。本仅就工伤认定案件中“工作场所”的有关规定发表自己的看法,望各位同行指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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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以下简称《条例》)与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以下简称《办法》)相比,《条例》作出了一至四级工伤职工按月享受伤残津贴,到达退休年龄后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规定,但由于在实务操作上并未作出具体规定,引发了争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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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界期"上演"同命不同价"被质疑一些媒体的舆论指出,应做好新《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与旧《条例》之间的过渡工作。因新《条例》与旧《条例》在工伤赔付标准方面的差距较大,在实施的"临界期",尽可能避免"同命不同价"的悲剧重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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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3月11日,国务院颁布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当年6月1日正式实施,迄今已经1年。《条例》是我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法制建设的一个新的里程碑,标志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事业开始进入一个全新的发展时期。我们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实施《条例》,努力开创特种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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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月1日起颁布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对于扩大工伤保险的覆盖面、维护劳动者的权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近来,国务院酝酿对《工伤保险条例》的个别条款进行修订,本刊从2006年7期起特邀从事工伤保险方面研究的专家向春华,对《工伤保险条例》的修订发表一些建议,以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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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以下简称《条例》)对劳动者工伤认定管辖权的确定作出了明确规定。《条例》第17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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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施行一年来,省安监局认真组织各级各类单位宣传贯彻和学习好《条例》,及时制定《条例》相关实施细则、办法和规定,严格监督《条例》实施情况。《条例》作为规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综合性地方法规发挥了突出作用,为“平安江苏”建设提供了良好的法律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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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访石少华副司长,不光因为他是《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主要起草人之一,更因为他经历了《条例》从无到有的全过程。走近他,更易接近《条例》的本真,更能了解(《条例》诞生过程中,一些鲜为人知的争论的焦点,以及最终达成共识的过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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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2月1日,《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出台。与1993年的《劳动监察规定》(劳部发[1993]167号,以下简称《规定》)相比,它更明确地规定了劳动保障监察的内容,加强了劳动保障监察的处罚力度。作为一种政府行为,劳动保障监察对劳动者来说无疑是非常有利的维权手段。所以《条例》的出台应该说是更有利于保护劳动者权利的。我国现存的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仲裁这两种争议处理体制,其受案范围的规定都过于宽泛,甚至有些地方重合。受案重合问题在《条例》出台后仍没有得到解决。这样的“双重保护”能否起到加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作用?从下面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制度上的“双重保护”,也可能反而令劳动者和争议处理机构都感到无所适从,陷入双重困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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