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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下班”的理解,劳动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以下简称《意见》)中指出,“上下班途中”既包括职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这就使“上下班”的时间概念得以进一步明确,不管是“正常工作”还是“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发生的机动车事故伤害,均可以认定为工伤。那么问题也随之而来,职工迟到、延误上班或者提前下班途中发生的机动车事故可否认定为工伤?如果职工提前告知了用人单位并经过了用人单位的同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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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主持人:我的一位同事骑电瓶摩托车上班途中,因避让车辆,摩托车碰到公路边一小堆沙石打滑,不慎摔倒,造成头部骨折(由过路人报交警送往医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可以认定为工伤。请问:受到机动事故伤害是否包括本人骑摩托车跌伤,该同志是否可以认定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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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勤事故工伤认定规定的“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或事故伤害”的正确法律解释是准确适用法律的前提。根据现实生活和具体情形,从有利于保障工伤事故受害者的利益出发,“上下班途中”应界定为在合理时间内经过合理路线。通勤事故类型或范围是车辆交通事故、城市轨道交通事故、客运轮渡交通事故、火车交通事故。“非本人主要贡任,判断应以公安等法定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司法部门的事故认定书、调查报告等对事故责任定性的证明材料为形式标准,以证明文书所载明的责任类型为实质标准。通勤行为违法是否影响工伤认定,应以《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与排除之规定为判断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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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你好!我单位一名员工早晨7:00上班,因公司大门卷帘门钥匙没电无法打开,但上班要打卡,该员工从后门翻墙进入想手动开门,结果造成左脚骨折住院,请问该员工是否可以认定工伤?易安网友易安网友.你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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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本人主要责任"是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的限制性规定,在工伤认定实务中引发了许多问题,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事故认定与工伤认定之间可能存在冲突等原因,因此,"非本人主要责任"的立法表述值得商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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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你好!我公司一名保安工作时间为晚6时至次日早8时,打扫岗亭周围卫生属于其工作职责之一,某曰早晨6时20分,其打扫值勤岗亭卫生,因附近垃圾桶已满,遂前往马路对面的垃圾桶倾倒垃圾,返回途中被小型轿车撞伤,请问该保安能否被认定为工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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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2010年12月8日对实行了6年的《工伤保险条例》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条例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新旧条例对上班途中遭遇车祸是否工伤的不同认定问题,我们首先回顾一下江苏省的两个案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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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主持人,你好!我公司职工黄某在某轰趴馆参加单位组织的团建活动后,骑车回家途中因碾压路石连人带车摔出受伤。交管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记载了事发情况,但因无法查清,未对交通事故责任予以认定。请问这种情况能否认定为工伤?易安网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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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劳动者上下班途中与工作本身的紧密关联,将上下班途中的风险视为劳动风险或社会风险,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将”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列为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之一。劳动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上下班途中的概念作了补充规定,即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也能认定为工伤。但对于上下班途中的空间和线路要素没有进行界定。在实践中。劳动者偏离正常的上下班路线,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就成为一个疑难问题。本期刊发了吕琳的文章,欢迎读者就此问题展开讨论。[编者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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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我单位二-职工赵庆军上下班均驾驶私家车。4月10日,赵庆军在上班途中与一辆贷车发生碰撞,导致受伤。后赵庆军要求我单位为他办理工伤认定申请,但因赵庆军发生交通事故的地点不在他平时上下班的必经路线上。经我单位调查,近来由于市里私家车分时间限行的政策,赵庆军和邻居两个朋友开始拼车上班。出事故时,赵庆军正在送朋友的路上,偏离了他日常上下班的线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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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你好!我公司职工王某从家中步行前往公交站台准备乘公交车去上班,走到半路还没到公交站时,一块大石头突然从山上滚落下来,砸到王某头部。事故发生后,王某被送往医院救治,后抢救无效死亡。请问王某的死亡可以被认定为工伤吗?易安网友易安网友,你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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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中关于上下班途中机动车事故认定工伤的规定是否会在修改中予以删除,目前尚未见底。而反映在上下班途中的在途路线的合理性和上下班时间合理性,在工伤认定的实务中一直是一个争议很大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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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你好!我公司员工王某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王某在公司从事销售工作,上班时间是每天早上8时,下班时间不固定,要根据其当天与客户的业务情况;所在岗位实行不定时工时制。某日晚21时许,张某驾车载乘王某饭后返回公司处理退换货业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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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自今年1月1日起施行后,在工伤认定方面放宽了范围,尤其是新增加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条款,更体现了法规的人文关怀和条款的合理性。然而,怎样在范围放宽中认真分析、严格把关,则是各企业在处理工伤工作中必须认真对待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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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属于认定工伤的情形.那么,职工前往单位加班途中,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呢?本文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一篇再审行政判决书为研究案例,和大家一起讨论关于加班的权益保护和安全注意事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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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你好!我煤矿一名综采工人张某上午下夜班升井后,去公司的职工澡堂洗澡。在澡堂同一水池泡澡的还有另一名综采工人李某。李某当日歇班,晨练后来职工澡堂洗澡。在泡澡过程中,二人被突然注入水池的热水烫伤。张某、李某被送往医院救治。之后,二人都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请问他们能否被认定为工伤?易安网友易安网友,你好!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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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第375号令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原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基础上作了新的调整与补充,适用范围更广,操作性更强,也更切合实际。对工伤范围及其认定条件的划分,也更具体明确,合情合理。但遗憾的是,对工伤认定程序没有完整、系统地单独列为一章予以规定,仅散见于各条款之中,其中个别条款不甚完善、明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