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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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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仲裁时效的概念 仲裁时效是权利人通过申诉程序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保护其劳动权利的有效时限。在规定的期限内,根据权利人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其劳动权益予以保护,对义务人应履行义务予以裁决强制执行。如果权利人不主张权利,在申诉时效届满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权利人的劳动权益不再加以保护。对义务人的义务,也不再强制履行。 二、目前国家对工伤争议仲裁时效的有关规定。 根据劳办发[1996]28号文第一条规定:目前劳动行政部门对处理劳动者工伤申诉没有时效的规定。如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伤认定及可否享…  相似文献   

2.
《劳动法》第82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当事人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提出申请。对“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85条的解释是“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与“权利被侵害之日”在字义的理解上是不同的(参见拙作《关于劳动争议申诉时效的几个问题讨论》,《中国劳动》2004年第7期)。也正是由于这一原因,造成人们对劳动争议申诉时效的起算存在不同的理解,以致一个案件在不同的机构(劳动争议仲裁委、不同审级的法院)出现完全不同的处理结果。本文拟就劳动争议申诉时效的起算时间略作讨论。  相似文献   

3.
仲裁时效是权利人通过申诉程序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委保护其劳动权利的有效时限。在规定的期限内,根据权利人请求,劳动争议促裁委对其劳动权益予以保护,对义务人应履行义务予以裁决强制执行。如果权利人不主张权利,在申诉时效届满后,劳动争议仲裁委对权利人的劳动权益不再加以保护对义务人的义务,也不再强制履行。  相似文献   

4.
《中国劳动》2005年第12期刊载了史友兴、屠小民所写的《18年后申请工伤认定是否超过时效》的文章(以下简称《文章》)。《文章》中提到的47岁的杨某,系某集团公司的职工,1986年因工左前臂截肢,公司从未否认杨某的工伤事实。2004年7月杨某向当地劳动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区劳动保障局以杨某的工伤事故距今18年,已超过1年的法定申请时效为由,下达了不予受理通知书。杨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75号,以下简称《条例》)从2004年1月1日起实施,杨某在7月申请工伤认定,并未超过1年的时效规定。因此判决撤销了区劳动保障局的《不予受理通知书》。劳动保障局不服,上诉二审法院,二审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最终区劳动保障局对杨某的工伤事故作出了《工伤认定决定书》。  相似文献   

5.
案情简介 李某2005月7月在工作中受伤,被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八级伤残。2006年12月,李某因违反用人单位劳动纪律被解除劳动合同。在工伤保险待遇支付问题上,李某与用人单位发生了争议。李某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八级伤残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但用人单位却以其因违反劳动纪律被解除劳动合同为由拒绝支付。2007年1月7日,李某申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  相似文献   

6.
《中国劳动》第6期刊登了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劳动争议仲裁委李晓明同志《应该依据哪个法律法规认定时效》的文章。现针对该案案情和当地的劳动裁决以及一、二审法院的判决,结合自己办理类似案件的经验,提出自己的观点,仅供参考。  相似文献   

7.
原告:余某,原某粮食复制品加工厂职工被告: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某粮油购销管理站原告余某是原某粮食复制品加工厂(以下简称加工厂)职工。1987年8月,原告因工作岗位安排问题与厂领导发生纠纷。厂领导通知其另找单位调走,不给原告安排工作岗位,原告一直未上班在家休息至今。期间原告从未在厂里领到分文报酬和其他任何形式的补助。  相似文献   

8.
劳动争议仲裁中争议问题最大的莫过于申诉时效了。劳动争议申诉时效属消灭时效。消灭时效的性质决定了起算时间的确定直接关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利益,而劳动法律规范的不同规定和实务中人们对此的不同理解进一步引起了歧义,因此在以后的立法中有必要予以明确。  相似文献   

9.
所谓除名.依据国务院1982年4月颁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18条的规定.是指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1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企业对该职工有权予以除名。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关系.是指依据《劳动法》第25条“劳动者有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等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实施后以及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劳动合同法》颁布后,都没有相关规定废止《条例》。  相似文献   

10.
拜读了《中国劳动》2005年第12期《18年后申请工伤认定是否超过时效》(下简称《文章》)一文,本人对该案法院的判决有以下不同看法,现提出来与行家探讨。  相似文献   

11.
案情简介 申诉人王某诉称,其1979年8月到被诉人青岛某纺织公司工作,2003年5月双方签订了为期10年的劳劝合同。自1992年起申诉人到动力车间热力站工作,长达15年。2005年5月在未经申诉人同意情况下,被诉人擅自决定变更其工作岗位,不允许申诉人从事原工作,并先后两次为申诉人安排其他岗位,申诉人对此提出异议并要求继续履行原岗位工作。2005年7月申诉人被除名。现请求撤销被诉人对申诉人的除名决定,裁决被诉人支付2005年5月至今的工资4179元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编者按]  相似文献   

12.
案情简介 职工祁某于2004年5月15日在某机械厂遭受事故伤害,之后经劳动保障部门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为工伤并鉴定为伤残七级。双方就祁某的工伤待遇协商未果,祁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提起申诉。劳动争议仲裁委立案受理后认为,申诉人祁某发生事故伤害后已经劳动保障部门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伤残等级鉴定,被诉人某机械厂尚未参加工伤保险,应当依法支付申诉人的工伤待遇。  相似文献   

13.
申诉人高某到本镇某村一个体经营者(系未经工商注册)王某家中做安全网工作,在干活时手指被击伤,经治疗手指被切除一截。住院时,申诉人垫支400元医疗费,治疗终结后王某因拒绝支付医疗费及治疗期间的生活费,双方发生争议。仲裁委受理后根据有关规定首先委托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其伤残进行工伤认定,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雇工方“没有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不具备私营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主体资格,不适用于《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文件,其适用人员的工伤认定问题不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认定范围”为由,没有给予工伤认定,并将仲裁委的委托书退回,由于没有工伤认定书,仲裁委遂作出“当事人请求工伤待遇,证据不足,驳回申诉”的仲裁决定。  相似文献   

14.
李某为福建省某县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配件公司)修理工。2005年5月18日,李某在工作中受伤。后经申请,2006年1月4日,该县劳动保障局认定为工伤。1月6日、7日,县劳动保障局分别向李某和配件公司送达了《工伤认定决定书》。8月22日,配件公司向县劳动保障局的上级机关某市劳动保障局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书》。  相似文献   

15.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 2 0 0 3年 9月 2 3日颁布《工伤认定办法》 ,并将从 2 0 0 4年 1月 1日起施行。根据这个办法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时 ,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30日内 ,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由职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 ,申请时限为 1年。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 ,应派 2名以上执行公务人员进行调查核实 ,并在 6 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在调查核实过程中 ,用人单位、医疗机构、有关部门及工会组织…  相似文献   

16.
去年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某单位“三期”内的女职工王某 ,因被单位除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及《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等规定 ,申请劳动仲裁。为了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尤其是保护“三期”内(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莱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接到职工申诉后 ,立即立案审理 ,以最快的速度进行详细的调查取证 ,依法公正予以裁决 :因王某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单位的规章制度 ,用人单位给予除名处分 ,行为合法 ,处理得当。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维持原单位的处理决定 ,王某败诉了。作为“三期”内的女…  相似文献   

17.
《中国劳动科学》2009,(4):64-64
津劳社局发[2009]46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劳动保障部门,各有关单位:为更好地贯彻《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现就工伤认定工作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一般应向用人单位坐落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相似文献   

18.
案情简介 2007年11月,申诉人张某到被诉人某木块加工厂处做伐锯工。2008年3月27日,张某在工作时,坐着的烟花箱突然发生爆炸,将其炸伤。被诉人将张某送往医院并垫付了4000元医疗费,之后便不管不问。由于张某全身29%烧伤,依病情急需进行植皮治疗,而张某无力承担高额的医疗费,遂申诉到劳动仲裁委,请求裁决被诉人先行支付医疗费2万元。被诉人的答辩理由是工伤认定是支付工伤医疗费的前置程序。  相似文献   

19.
在工伤认定过程中,类似案例二的情况是普遍存在的。其难点在于,由于高速运动的细小铁屑不能让人用肉眼观察到,而且因个体生理状况眼睛受伤后的疼痛和发炎症状不一定及时、明显和剧烈地表现出来,同时难以使得现场人员观察到。待到申请工伤认定之时,更是时过境迁。对这样的受伤情形,在工伤认定行政程序中,行政机关收集到证据是非常有限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认为不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当劳动保障部门认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不是工伤出示的证据不足以推翻劳动者所受伤害是工伤时,劳动保障部门遂作出工伤认定的结论。  相似文献   

20.
本刊2014年第5期刊登的文章《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是否受两年民事诉讼时效限制》(以下简称"原文")认为,"拖欠工资与克扣工资同为‘拖欠工资’,不能区分仲裁时效而且不受一年劳动仲裁时效或两年民事权利诉讼时效的限制"。笔者对此观点不能认同。原文所举案例中二审法院适用法律得当,只是原文混淆了"拖欠"工资与"克扣"工资的概念。"拖欠"与"克扣"工资是否都不应受一年的仲裁时效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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