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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我单位一名合同工受我单位委托 ,于1997年到新疆工学院化工系接受培训。该同志于1999年10月6日在参加该校体育部组织的篮球比赛被对方队员撞倒 ,造成左腿胫腓骨骨折。现咨询该同志的医疗、住院及家人的陪护、路途费用由谁来承担?毕业后返回单位能否定为工伤?新疆泽普石化厂泽普石化厂 :贵厂委托新疆工学院化工系代培的职工 ,在委培期间仍应享受本厂职工的待遇 ,其在册职工的名份没有变 ,也就是说该职工在外接受培训应属于公出性质。其因参加校体育部组织的篮球赛而负伤应属于公出期间负伤。根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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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于2007年9月应聘至某碳素公司从事装出炉工作,该公司依法为吴某缴纳了工伤等社会保险费。2009年11月24日,吴某在工作时右脚被重物砸伤,2010年4月8日被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因工负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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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我单位1名职工因工伤右小腿骨折,经治疗恢复拆除钢板后15日左右,在家活动时右脚不慎扭了一下,工伤处又被折断。请问能否享受工伤待遇给予治疗。李浩李浩先生:来函收悉。根据函中所反映的情况,我们认为,该职工第二次受伤是第一次工伤的延续,理应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第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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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2011年9月,郑某与某公司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签订后,公司一直按规定为郑某缴纳养老、工伤、失业等各项社会保险费。2015年7月,公司在确定岗位工资时,郑某感到公司的办法不公平、不合理,并与车间主任发生矛盾,一怒之下,郑某向公司递交了辞职报告,同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离开公司后,郑某一时没有找到工作,处于失业状态。2015年10月,郑某得知,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人员失业后,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于是,郑某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请求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审查了郑某的档案资料后,拒绝了他的要求。原因是郑某是因个人原因辞职而失业的,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郑某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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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部: 我有两个问题,请你们协助解答。 1、年千人负伤率应如何计算? 2、“六好企业”标准中规定,年千人负伤率为3‰以下。这个指标是怎样制订出来的? 西南铝加工厂安环处曾令荣 1984年11月27日曾令荣同志: 编辑部转来你的信件,现答复如下: 1.千人负伤率应按原劳动部“关于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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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5月28日,郑某应聘进入某地板制品公司,从事设计工作,双方约定试用期三个月,月工资3000元,试用期满后签订劳动合同,月工资3500元。一个半月后的一天中午11:55分,郑某在去公司食堂吃饭的路上,穿过厂区内道路时与本单位一辆装满货物的叉车相撞,导致郑某左腿膝以下十公分处被截肢。事故发生后,公司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公安机关派员到达现场后,认为事故发生在厂区内,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作出不立案处理的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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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我单位一名职工曾在2006年10月份的施工作业中右脚底被钉子扎破。由于该职工担任基层施工队长,一直在施工工地,伤口长期没有愈合,处于溃疡状态,当地医院也未确诊。现转至北京积水潭医院,确诊为恶性黑色素肿瘤,于2009年3月24日实施了右脚背部截肢术,目前正在进行化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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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12月,河南省温县祥云镇关召村郑某受同村王某雇佣,到其开办的煤球厂工作,当时双方订立劳动合同。1998年3月23日,郑某上班时,发现煤球机后下煤孔不通,在未关停机器的情况下,即用一小木板去掏煤孔,不料右臂被卷入机器。郑某当即被送往县医院治疗,因右臂重度损伤被行截肢术,王某为其支付了医疗费3987元。后双方为赔偿问题发生争议,郑某向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王某赔偿损失97681.09元。王某则称,煤球厂有厂纪和劳动安全规定,煤孔通与不通并不影响正常生产,郑某的伤害后果应由其自行负担。1998年5月29日,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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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与陈某发生交通事故后未能协商达成损害赔偿协议,目前我聘请律师郑某作为代理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陈某说他也准备到郑律师所在的事务所聘请律师,而且该律师还是郑律师的师兄,水平还更高。请问:我先在事务所聘请律师后,陈某又到同一律师事务所聘请律师,这种情形下可以吗?读者:夏克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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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与健康》1995,(3)
第一条 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二十九条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第五条 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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