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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劳动者上下班途中与工作本身的紧密关联,将上下班途中的风险视为劳动风险或社会风险,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将”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列为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之一。劳动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上下班途中的概念作了补充规定,即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也能认定为工伤。但对于上下班途中的空间和线路要素没有进行界定。在实践中。劳动者偏离正常的上下班路线,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就成为一个疑难问题。本期刊发了吕琳的文章,欢迎读者就此问题展开讨论。[编者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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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以下简称“条例》)规定,职工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由于《条例》所规定的认定条件较为宽泛,不仅给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工伤认定实务操作带来一定难度,也由此引发了大量的劳动行政复议和诉讼案件。有这样一个案例,去年4月,江苏省常州市某单位职工刘某和王某在未办理请假手续的情况下合骑一辆摩托车离开工作岗位回家(公司规定的下班时间为19点半)。途中与另一辆摩托车发生相撞事故,刘某受伤住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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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通事故中负全责也能认定工伤在交通事故伤害中承担主要甚至是全部责任,仍然可以认定为工伤,肇事者自己造成的伤害却要由社保机构或者用人单位负责赔偿,这让不少人觉得不可思议。《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恰恰作了这样的规定。《条例》一改1996年《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才可能认定工伤的规定,明确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按照《条例》,无论受到伤害的职工在机动车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次要责任,还是承担全部责任、根本不承担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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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中关于上下班途中机动车事故认定工伤的规定是否会在修改中予以删除,目前尚未见底。而反映在上下班途中的在途路线的合理性和上下班时间合理性,在工伤认定的实务中一直是一个争议很大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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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今有一个涉及到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方面的工伤认定问题 ,向贵刊请教。我单位有一职工因家中有事(配偶身体有病 ,需要照看) ,在上班一段时间后和班长请假 ,班长也准假 ,结果在其回家的必经路线上(这段路线也是该职工上下班的必经路线)发生了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在此事故中 ,如果交警机关认定该职工无责任或非主要责任 ,该职工是否符合“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 ,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工伤认定条件。高仁斗高仁斗同志 :根据您所介绍的情况 ,即其它条件均符合工伤认定条件 ,只有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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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最近,我公司发生了一起机动车事故,一名职工骑摩托车上下班途中被机动车撞伤。该职工骑摩托车属无证驾驶,发生事故后交警部门认为职工在事故中负有次要责任或同等责任。请问:这种情况是否认定为工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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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我单位有不少职工驾驶摩托车,有个别职工驾驶自己或他人的汽车上下班,办公事,请问,如果发生交通事故是否按工伤事故处理。刘振华刘振华同志:来信收悉。现就您提的问题简答如下。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二章第八条第九款规定: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在是否认定为工伤时,需要核定的是时间、路线、责任、车种。这里未涉及机动车所有权问题,也未涉及机动车由谁驾驶。请斟酌,供参考。驾私车上下班出事故算不算工伤?@解士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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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主持人,你好:春节假期结束后,张某开工时间是3月1日的晚班,2月28日公司派车接职工张某回单位宿舍所在地,在从外地住所返回单位宿舍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张某身亡。请问张某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易安网友易安网友,你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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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那么这个“上下班途中”怎么界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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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勤事故工伤认定规定的“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或事故伤害”的正确法律解释是准确适用法律的前提。根据现实生活和具体情形,从有利于保障工伤事故受害者的利益出发,“上下班途中”应界定为在合理时间内经过合理路线。通勤事故类型或范围是车辆交通事故、城市轨道交通事故、客运轮渡交通事故、火车交通事故。“非本人主要贡任,判断应以公安等法定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司法部门的事故认定书、调查报告等对事故责任定性的证明材料为形式标准,以证明文书所载明的责任类型为实质标准。通勤行为违法是否影响工伤认定,应以《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与排除之规定为判断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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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4月16日,国务院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工伤保险条例》,进一步为因工作遭受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从业人员获得医疗救治、康复和经济补偿提供了法制保障,具有积极的意义。但是,也还存在一些弊端,笔者在此阐述一些个人观点。上下班途中遭遇车祸不应该算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第十四条第六款中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认定为工伤。此项规定涉及到两个概念:一是对事故的归属和赔偿主体问题,二是伤者享受的待遇问题。笔者认为:1.机动车伤害事故,属于道路交通事故,应由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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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家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者,有几个案例想咨询一下。
一是如果说上下班途中都可以算作工作时间,像上班路上走路摔倒后的腿外伤以及骑自行车摔倒后的骨折是不是都应该算作工伤呢?那专门把“上下班途中发生机动车事故”作为一项工伤条件是不是就没有任何意义了呢?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