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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第72号令),机动车涉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未处理完毕的,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和办理转移登记。该规定只适用于非现场执法(因为非现场执法难以确定机动车驾驶人)。对于现场执法的,由于可以直接认定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而对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拒不缴纳罚款或不接受处理的,已明确规定了处罚方法。为此,凡涉及非现场处罚交通违法行为未处理完毕的机动车,不予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和办理转移登记;对现场处罚的交通违法行为未处理完毕的机动车,车管部门不得以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未处理完毕为由,不予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和办理转移登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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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交警总队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和公安部《关于增加交通违法行为代码的通知》(公交管办〔2012〕202号)要求,新增26种校车交通违法行为处罚标准。新规定的交通违法行为项目,主要包括校车的资格认定、安全维护、正确行驶等方面,罚款金额从200元到8万元不等。在《福建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颁布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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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汽修厂成工作难点 《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 安管理办法》规定,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修机动车应该登记四大项目:(一)按照机动车行驶证项目登记送修车辆的号牌、车型、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厂牌型号、车身颜色;(二)车主名称或姓名、送修人姓名和居民身份证号码或驾驶证号码;(三)修理项目(事故车辆应详细登记修理部位);(四)送修时间、收车人姓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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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记分”的行政处罚性浅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为预防和减少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行为发生,加强对驾驶员的管理力度,1999年12月9日,公安部发布了《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办法》(以下简称《记分办法》),对违章驾驶员实行记分管理。尽管公安部把违章记分定位为一种教育措施,但其对驾驶员的震慑力及造成后果远远超过警告、罚款甚至扣证。本文试从违章记分的出台背景及过程、记分和考试的行政行为性质论违章记分的行政处罚性,进而从部门规章的行政处罚设定权对《记分办法》的立法缺陷提出个人观点,供商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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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违法罚款、扣分都能"打折———这不是天方夜谭,而是发生在陕榆林的真实情况。据7月28日央视道,记者近日在榆林采访时发现,近来地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违法信息处理心异常火爆,各个窗口都排起长队。来,该部门处理交通违章时,普遍降格理,在计分和罚款上大打折扣,如一位该记45分、罚款1600元的驾驶员,被记3分、罚款700元了事。商场打折会让一些消费者欣喜狂、失去理性,处罚打折同样引来了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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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我的汽车号牌在两个月前被盗,事发当天我就报了案。由于工作很忙,我一直没有前往申请补领号牌。昨天上午,我开着该车在道路上正常行驶时,被执勤交警拦下。交警认定我驾驶机动车未悬挂号牌违反了交通法的规定,遂对我作出了罚款200元的处罚决定。我虽然拿出了派出所出具的《接报案回执单》,但交警就是不听解释。请问:汽车号牌被盗后未补办仍上路行驶,是否违法?读者:郝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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