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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临汾市国控环境空气自动监测数据造假事件中,第三方运维企业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被认定为违法,未受到行政处罚、资格处罚以及联合惩戒,也未被追究单位犯罪。长期来看,处罚个人不处罚单位、处罚办事人员不处罚领导、追究违约责任不追究法律责任,依然无法遏制第三方运维企业作假,需要在现有法律规定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严惩重罚制度。建议完善以下规定,落实对运维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惩重罚:一是修改《环境保护法》,改变环境质量监测运维机构不属于"环境监测机构"、不需要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悖论;二是修改《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00条,将本条立法解释针对重点排污单位的要求拓展至第三方运维企业,增加对干扰环境质量监测行为的行政处罚;三是修改《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去掉"弄虚作假""故意"等容易导致主观过错认定难、门槛高的用词;四是将环境质量监测违法纳入联合惩戒备忘录,强化惩戒措施;五是在制定《生态环境监测管理条例》时规定"从业禁止";六是作假严重的,适用行政处罚"双罚制";七是探索"按件计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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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环境行政处罚实行"一口价"之后,同一情节和性质的违法行为只有一个处罚结果,不存在浮动空间。同一情节和性质的违法行为将只有一个处罚结果;企业规模越大违法成本也随着增大……近日,惠州市出台《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对环保行政处罚实行"一口价",把自由裁量权关进制度笼子,避免"同案不同罚"、"人情案"等情况出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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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不再罚”是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之一,在我国,“一事不再罚”原则在《行政处罚法》中有集中体现.本文从我国一事不再罚原则的概念和含义出发,结合环保工作实际,从一事不再罚原则在环保行政处罚中的具体应用方面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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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环境保护法》中明确纳入了按日计罚制度,条文中出现的"责令改正"是一种行政命令。相较于其他行政手段而言,责令改正具有教育性、恢复性等特点,是一种相对温和的行政手段。我国新确立的按日计罚制度具备执行罚的性质,责令改正是按日计罚决定作出前的缓冲程序,按日处罚是使责令改正得以有效执行的保障措施。执行罚式的按日处罚使企业面临巨额违法成本的风险增大,最大程度缓解了企业不执行责令改正命令的尴尬局面,促进了地方环境法治建设的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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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司法解释,对利用暗管、渗井、渗坑非法排污的行为做出了刑事处罚的规定,而新环保法则规定了行政拘留的处罚。许多人认为,在“两高”司法解释中,利用暗管、渗井、渗坑非法排污是行为罚,即只要有这种行为就应入刑:而在新环保法中又规定了行政拘留的处罚,这是一种法律的倒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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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ISO14000认证》2006,(1):48-48
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在分析污染企业“宁愿认罚不治污”的现象时普遍认为,企业违法成本低于守法成本是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王锡武代表近日到被国家环保总局挂牌督办的黄河沿岸一家重点柯染企业调研时发现,去年这家企业应当缴纳排污费116万元(实际上只交了36万元1。环保部门还对其罚款4万元,是历年来处罚数额最多的一次,照此计算,这家企业一年违法排污总成本为120万元。违法100年成本也不过1.2亿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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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违法成本低之原因和改变途径探讨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环境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原因是复杂的,但最根本的原因是我们环境立法所确立的责任机制,而这种责任机制的确立又受许多因素的制约。要改变这种状况,在立法指导思想上不应要求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相协调,而应要求经济发展与环境的可持续利用相协调:对违法者要一视同仁,不能对某些违法者特殊保护;在处罚原则上要根据“不能使违法者从其违法行为中得到好处的原则”设计法律责任及其处罚力度:在执法方面,执法机关务必违法必究,使每一个环境违法行为都受到应有的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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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什么“便宜”了环境违法企业?
目前,超标排污、擅自闲置环保设施、偷排污水等环境违法现象十分普遍。这类环境违法行为,具有一个共同特性,即持续性。它或者表现为同一环境违法行为(如擅自闲置环保设施)被企业持续多日,甚至长达数月乃至数年;或者表现为企业连续多次实施同一环境违法行为(如分多次偷排污水)。对这类具有持续性的环境违法行为,环保执法人员面临“两难”:如果只认定为一个违法行为予以处罚,明显“便宜”了违法企业,因而心有不甘;如果认定为多个违法行为予以处罚,法规依据似又不明,因而心存顾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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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国家在环境保护法规中规定了对某一违反环境保护法规的行为,除直接处罚违法犯罪的行为人外,还对并非是传统意义上的"共犯"的企业或其他人员加以处罚.这与过去法律理论上讲的"罪及个人",尤其是罪及自然人个人的原则是不相符的,应当说这是环境法学对法律理论的发展之一,这种制度我们将它简称为"两罚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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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目前的环境执法实践来看,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双罚制已经比较普遍,但执法过程中仍然存在很多困惑和问题。本文试图分析这一制度在环境立法中的相关条款及存在的问题,指出立法不完善给执法实践带来的风险与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环境立法的建议,谨慎立法、限制双罚制适用领域,统一立法以实现制度贯通与区域平衡,细化立法来准确界定双罚制的适用范围,以期进一步完善环境行政处罚双罚制度,为环境执法提供法律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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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基准,是“裁量基本标准”的简称,具体而言,“是行政执法主体对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裁量空间,根据过罚相当等原则,并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以及执法范围等情况,细化为若干裁量格次,每个格次规定一定的量罚标准,并依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悔过态度,处以相对固定的处罚种类和量罚幅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