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9 毫秒
1.
关于合同终止、解除 在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从企业获得的利益主要包括工作机会、薪酬福利、发展空间等,如果解除或终止了劳动合同,则会从根本上剥夺劳动者获得这些利益的可能性,产生争议的机率较高。本次劳动合同立法过程中,关于终止解除的规定在终止解除条件、终止解除通知、经济补偿等各方面均存在争论,本文将《劳动合同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规定与各地关于劳动合同终止,解除现行规定进行比较分析。  相似文献   

2.
本文创造性地提出了国有林场“三工”合同管理的新模式,走法制化的道路,首先必须理顺国有林场与“三工”与“三工”组织的劳动关系,依照《劳动法》与《合同法》,分清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然后逐步由“三工”组织劳动合同向经济承揽合同过渡,依法解决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相似文献   

3.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  相似文献   

4.
《劳动法》第82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当事人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提出申请。对“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85条的解释是“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与“权利被侵害之日”在字义的理解上是不同的(参见拙作《关于劳动争议申诉时效的几个问题讨论》,《中国劳动》2004年第7期)。也正是由于这一原因,造成人们对劳动争议申诉时效的起算存在不同的理解,以致一个案件在不同的机构(劳动争议仲裁委、不同审级的法院)出现完全不同的处理结果。本文拟就劳动争议申诉时效的起算时间略作讨论。  相似文献   

5.
问:王某于2008年2月至某公司上班,公司为其办理了录用手续,同时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书面劳动合同。2010年开始,公司经营遇到困难,亏损巨大。2011年2月,恰在王某合同期满终止时,公司解散、倒闭了。公司对合同未到期的员工支付了经济补偿,而以公司被迫解散、合同到期为由未对王某进行经济补偿。请问,王某能否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相似文献   

6.
福建省连城县林业委员会为保障木材生产中“三工”(临时工、外包工、合同工)的劳动安全和身体健康,近年来付出不少心血并取得一定收效,但“三工”的各类伤亡事故仍时有发生,而且常被工伤抚恤、经济补偿等劳动争议、法律诉讼所困扰。为迅速摆脱被动局面,在深入学习《劳动法》,认真实施“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劳动者遵章守纪”新体制过程中,积极进取,勇于探索,终于找到一条适合我县县情的行业管理新路子──合同化管理。具体做法如下。1强制培训凡在我县境内承包木材生产的包工头,都必须接受县木材公司组织的…  相似文献   

7.
笔者认为,本刊在2010年第6期刊登的《〈劳动合同法〉实施前辞职经济补偿金应从何时起算》(以下简称《补偿应从何时起算》)一文作者的观点①值得商榷,特提出与大家讨论。  相似文献   

8.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对经济补偿的计算方法进行了规定,同时,为了配合《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充分保障劳动者获得经济补偿的权利,规范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行为《,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又对经济补偿的计发标准作了进一步明确。本文依据上述规定.针对实务中需要明确的计算经济补偿的几个问题,结合案例分析的方式对经济补偿的具体计算方法进行了阐释。  相似文献   

9.
有问有答     
《中国劳动科学》2010,(2):54-55
赵某2008年5月到某加工厂工作。2009年5月,该厂实行“末位淘汰”制,因赵某被排在最后一名,加工厂决定解除与他的劳动关系。赵某主张加工厂因非法解除应支付其经济补偿金二倍的赔偿金,该厂厂长却说:“是因你个人原因所致末位被淘汰,没有什么经济补偿。”请问:某加工厂是否应给付赵某违法解除的赔偿金?  相似文献   

10.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第九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相似文献   

1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五十周年之际,回顾我国劳动保护事业,特别是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安全工程系发展、变化的历史沿革,令人颇为感慨。与《劳动保护科学技术》同为劳动保护事业教育和宣传阵地的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安全工程系,其前身为隶属于劳动部的北京劳动干部学校(大学专科、干部培训)。1958年学校升格,开始进行大学本科教育,当时学校主要有劳动保护和劳动经济两个专业。“文化大革命”中,劳动保护专业暂停招生,1978年恢复招生至今;其间,安全工程系的系名曾多次变动,如“劳动保护系”、“劳动保护工程系”,1984年更…  相似文献   

12.
有问有答     
《中国劳动科学》2008,(2):33-33
问:2005年10月张某应聘山东省菏泽市某建筑公司工作,签订劳动合同时公司提出,如果职工本人不要求办理社会保险,单位每月多付200元工资作为补偿,以后公司对社会保险事宜概不负责。张某同意了公司的建议,于是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工资1200元(含社会保险费200元)。2006年1月张某在工作中从三楼坠下摔致重伤,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  相似文献   

13.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下文简称“调解仲裁法”)为了解决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周期长的问题.创设了部分劳动争议案件一裁终局制度(下文简称“一裁终局”)。该制度实施6年以来,褒贬不一。为此.劳动科学研究所成立“劳动争议案件一裁终局制度实施效果评估”课题组.从制度实施的客观情况和制度直接执行者的主观评价两个角度.  相似文献   

14.
用人单位的内部劳动规章制度是处理用人单位(下称“甲方”)和劳动者(下称“乙方”)劳动争议的重要依据。《劳动合同法》的施行进一步凸显规章制度的重要地位,用人单位是否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对能否有效提升劳动用工管理水平,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具有指南针的作用。当前许多用人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中仍存在一些误区,  相似文献   

15.
港口建设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许义(交通部人事劳动司,北京100736)孙国庆(交通部水运科学研究所,北京100088)1概述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证建设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原劳动...  相似文献   

16.
咨询台     
依照我国劳动法律制度,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依法终止,下岗人员可享有四个方面的合法权益:1.依法从原用人单位获得经济补偿权。依照我国(劳动法》第28条和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进行经济性裁员后,应当对下岗人员分别情况,发给一次性的经济补偿金。2.获得待业保险的待遇权。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下岗人员要享有如下待业保险的待遇:(l)下岗人员下岗后,向企业所在地的待业保险机构办理待业登记后,可领取待业救济金。(2)下岗人员…  相似文献   

17.
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第一条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建设项目(工程)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保障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劳动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新建、...  相似文献   

18.
《中国劳动》今年第6期刊登了“职业病待遇补偿的主体确认与法律适用”的案例,以及劳动保障同仁的评析文章.笔者对该案发表一点意见,供磋商.  相似文献   

19.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证建设项目(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原劳动部于1988年发布了(关于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安全与卫生监察的暂行规定)。自(暂行规定)颁布以来,我所共组织和承担完成了近叩项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随着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预评价工作,越来越受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社会各方面的重视。随着(劳动法)的颁布实施,并为了进一步规范和提高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水平,原劳动部相继以政府1996年第…  相似文献   

20.
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对终局裁决的劳动争议案件范畴作出了明确规定,即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劳动争议;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产生的争议,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即通常所称“一裁终局”。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