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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王某于2011年4月20日某化工厂从事化工原料加工工作,签有2011年4月20日至2013年4月20日期限为两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月工资3500元,没有约定试用期,但劳动合同最后一条约定此劳动合同经劳动部门鉴证后生效。某化工厂实际给付王某工资每月为5000元,王某主张某化工厂应履行劳动合同上约定的工资,某化工厂提出劳动合同因没有鉴证而不生效,不应按劳动合同上写明的工资额3500元支付工资报酬。请问,双方当事人约定劳动合同到劳动部门鉴证后生效是否有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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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王某于2008年2月至某公司上班,公司为其办理了录用手续,同时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书面劳动合同。2010年开始,公司经营遇到困难,亏损巨大。2011年2月,恰在王某合同期满终止时,公司解散、倒闭了。公司对合同未到期的员工支付了经济补偿,而以公司被迫解散、合同到期为由未对王某进行经济补偿。请问,王某能否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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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我是一家私营毛衫厂的职工。去年,该厂(连同设备和职工)被老板承包给其他人经营。在承包经营期间,一职工在编织羊毛衫时,被电动缝纫机扎伤手指,请问,该职工能否认定为工伤?应认定为谁负责?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