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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正>为了强化汽车产品全生命周期绿色管理,推进绿色制造,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于2016年5月13日在京组织召开"汽车有害物质和可回收利用率管理"宣贯会。这是自2015年6月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汽车有害物质和可回收利用率管理要求》(公告2015年第38号)后,首次召开的大规模落实推进会议。  相似文献   

2.
<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5年第38号为保护生态环境,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促进汽车行业生产方式、消费模式向绿色低碳清洁安全转变,提高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十九条等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汽车有害物质和可回收利用率管理要求》,现予以公告。附件:汽车有害物质和可回收利用率管理要求  相似文献   

3.
根据《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等8部门2016年第32号令)、《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合格评定制度实施安排》(市场监管总局2019年第23号公告)相关规定,2019年11月1日后出厂、进口的电冰箱、洗衣机、电视机等12大类产品,须开展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合格评定,并将结果报送...  相似文献   

4.
为适应行业发展新形势,引导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将《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2019年本)》和《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本)》予以公告。《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和《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6年第6号)同时废止。  相似文献   

5.
<正>为推进再生化学纤维(涤纶)行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引导行业可持续发展,加强行业规范管理工作,根据《再生化学纤维(涤纶)行业规范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5年第40号)有关规定,工信部制定了《再生化学纤维(涤纶)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相似文献   

6.
为贯彻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行方案》(国办发[2016]99号)和《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联节[2018]43号)要求,推进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现予公告。附件: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  相似文献   

7.
<正>为了进一步规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生产作业活动,提升环境管理水平,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近日联合印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规范拆解处理作业及生产管理指南(2015年版)》(公告2014年第82号,以下简称《指南》)。据悉,自《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  相似文献   

8.
<正>2015年第87号根据《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及《轮胎翻新行业准入条件》、《废轮胎综合利用行业准入条件》、《废旧轮胎综合利用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经企业申报、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专家复核和现场核查、网上公示等程序,并征得环境保护部同意,现将符合《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企业名单(第四批)和符合《轮胎翻新行业准入条件》、《废轮胎综合利用行业准入条件》企业名单(第三批)予以公告。  相似文献   

9.
正按照《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要求,依据《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经企业申报、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专家评审、现场核查和网上公示等程序,现将符合《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企业名单(第一批)予以公告。附件:符合《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企业名单(第一批)  相似文献   

10.
<正>为加强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规范行业发展,推进资源综合利用,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保障安全,促进新能源汽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我们组织编制了《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16年12月14日前反馈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联系人: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艾崇  相似文献   

11.
<正>为推动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适应行业发展新形势,引导行业健康发展,在深入调研基础上,工业和信息化部对2016年公告发布的《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19年10月30日前反馈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联系电话:010-68205365传真:010-68205337电子信箱:zyzhly@miit.gov.cn  相似文献   

12.
<正>工信厅节函[2016]7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废钢铁综合利用是节约资源能源、减少污染排放、推动钢铁工业转型升级和绿色发展的重要途径和有效措施。2012年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2年第47号,以下简称《准入条件》),现已公告四批符合  相似文献   

13.
2020年12月31日,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布《关于规范再生钢铁原料进口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公告》明确提出,符合《再生钢铁原料》国家标准的再生钢铁原料,不属于固体废物,可自由进口;不符合《再生钢铁原料》国家标准规定的,禁止进口。  相似文献   

1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为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等五部委《关于促进铅酸蓄电池和再生铅产业规范发展的意见》(工信部联节[2013]92号),做好《再生铅行业准入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公告2012年第38号)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15.
按照《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联节[2018]43号)和《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第35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公布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服务网点的信息情况,并每季度更新一次。  相似文献   

16.
<正>按照《循环经济发展战略及近期行动计划》(国发[2013]5号)的要求,为支持再制造产品的推广使用,促进再制造旧件回收,扩大再制造产品市场份额,发改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质检总局开展了再制造产品"以旧换再"试点工作。日前,受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财政部经济建设司、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司、质检总局质量监督司委托,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向社会发布《再制造产品推广试点企业资格(再制造汽车发动机、变速箱)公开征集公告》(见附件),公开征集符合要求的  相似文献   

17.
根据《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等规范条件及相关公告管理办法规定,经专家审核、现场核查及网上公示等程序,现将符合《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企业名单(第八批)、符合《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企业名单(第四批)、符合《废旧轮胎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企业名单(第一批)、符合《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企业名单(第二批),以及变更、撤销相关行业规范公告的企业名单予以公告。  相似文献   

18.
<正>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联合发布了《中国资源综合利用技术政策大纲》公告(2010年第14号,以下简称《大纲》)。为进一步了解《大纲》的有关情况,近日,记者采访了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  相似文献   

19.
<正>为贯彻落实《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引导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有序回收利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研究制定了《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技术政策(2015年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相似文献   

2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为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等五部委《关于促进铅酸蓄电池和再生铅产业规范发展的意见》(工信部联节[2013]92号),做好《再生铅行业准入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公告2012年第38号)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新建再生铅项目准入标准 (一)严禁新建单系列生产能力在5万t/年以下及采用坩埚熔炼、直接燃煤反射炉熔炼工艺的再生铅项目.各地区在规划建设再生铅项目时应按照《再生有色金属产业发展推进计划》(工信部联节[2011]51号)有关布局规划要求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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