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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佛山市南海某公司工作长达12年多的晏庆海,在2008年7月突发气胸病,后被公司无故解雇。2009年9月11日,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对晏庆海诊断证明,确定晏患“三期尘肺职业病”。为此,晏庆海自学法律,与公司打了一轮又一轮的官司,终于迎来终审。佛山中院判决粤华公司赔偿晏庆海各项费用39万多元。从一开始的7848元,到如今终审获赔39万多元。不过,由于64万多元的后续治疗赔偿不被法院支持,晏庆海表示要继续申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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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业务矛盾引发纠纷,丈夫张玉宝被人用浓硫酸泼成“活死人”。案子未破,凶手步步紧逼,妻子李桂玉没有退却.1年多来千里缉凶,历尽艰辛终将罪犯绳之以法。该案历时7年,数度重审。2008年3月20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吴国锋应支付张玉宝组织工程皮肤材料费4077元——这是法院第四次做出对张玉宝的赔偿判决,至此,张玉宝已获赔141万余元(已执行到位84万余元)。判决后.被上诉人吴国锋不服,提出再审申请。请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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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冷库爆炸案,中国死亡工人人均获赔195万元,这一新闻所引发的舆论潮认为,国人的生命价值被严重低估,目前国内过低的死亡赔偿标准缺乏人文关怀和公平合理性。近日,北京律师郝俊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中国公民死亡赔偿标准应该从四十万元的限额提高到最低三百万元(1月29日《中国青年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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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你好!我们是一家私人小型建筑公司,一员工在工地上施工时被方料砸在头上,安全帽被砸碎,导致头部受伤,送医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建筑公司仅为员工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事故发生后,该员工家属已获赔保险金10万元。由于公司没有给员工缴纳工伤保险,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丧葬补助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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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某市9名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提前解除了劳动合同,得不到按规定的经济补偿金,几经协商未果,于是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庭裁决劳动者胜诉。该用人单位不服上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由于用人单位的积极安排,未造成劳动者失业,用人单位可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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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953年到2013年,《劳动保护》杂志已经走过了60年,这本杂志始终体现了对劳动者劳动安全保护的关注和关爱!作为《劳动保护》杂志的一名普通作者和基层法官,我对《劳动保护》杂志创刊60年表示祝贺!
我与《劳动保护》杂志的初次接触始于1998年.1998年11月20日,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农民常伟在建筑工地打工时因工致残,历经3年漫漫索赔路,终于讨回了公道.被告某建筑公司被判决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6万3 321.62元.作为这起案子的第一个承办法官,我感觉到这起案子从仲裁到诉讼,常伟虽然最终成功维权,但南于法律知识欠缺而走了很多弯路.国家劳动法规和安全生产法规对劳动者的保护是比较完善的,但由于企业、劳动者法律知识的欠缺,在工伤职工的权益维护上还需要大力普及法律知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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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安全生产形势严峻,每年死亡近13万人,伤残70万人,损失2500亿元,占GDP4%。同时保险业也存在多方面问题,我国约300元/人,而世界约3000元/人,保险深度我国为3%,世界约7%,赔付比例我国约1%,欧洲20%。我国在此形势下提出了“安保互动”机制,首先在重庆市进行了试点工作。“安保互动”推动了保险业的发展同时也对保险人才提出了新的要求,本文阐述了“安保互动”的特点及推动原则,分析了培养安保人才的重要性、紧迫性,对重庆市部分保险公司进行了调研,对如何培养顺应当前保险市场人才需求进行了探讨,提出了建设性建议,并分析了安保人才的广阔前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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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劳动者受工伤后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但劳动者受工伤后又因违纪解聘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上述一次性待遇,法律未明确规定。近日,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法院依法作出驳回劳动者在受工伤后又因违纪被用人单位解聘而向用人单位主张一次性待遇的判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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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受伤的情况,当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认定工伤时,往往提交不出其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特别是在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形下更是如此。此时用人单位为逃避承担赔偿责任往往又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而在劳动关系未确定的情况下,劳动保障部门不予受理工伤认定,而是告知劳动者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确认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当劳动争议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后,如果双方当事人有一方或双方不服裁决而向法院起诉,那么法院是否受理该类案件在实务中存在很大分歧。有观点认为,在工伤认定中如需确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案件法院不应受理,应当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即工伤认定部门)在工伤认定中解决,即确认劳动关系是否存在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附属职权。有观点则认为,当事人要求确认工伤认定中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案件在劳动仲裁受理后,如当事人不服裁决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此属于确认之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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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管某生前系某不锈钢公司职工。2003年12月19日,管某在上班途中遭遇车祸身亡。2004年6月30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管某为因工死亡。同年,管某的继承人肖某等四人以事故的肇事方为被告,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法院判决侵权人赔偿肖某等抢救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车辆损失、交通费及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各项损失计32万余元。肇事方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后达成协议,肖某等获得30万元的赔偿。同时,肖某等四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提出申诉,要求不锈钢公司补偿各项工亡待遇。仲裁委裁决不锈钢公司补偿肖某等各项工亡待遇8万余元。不锈钢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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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法院对工伤事故诉讼费降为10元以后,法院案件大幅度上升,致使劳动者诉累明显增加,助长了用人单位的不法行为,不利于建立和谐的劳资关系。建议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法律法规,构建多元化的调处机制,并应发挥诉讼费的杠杆作用,开启工伤事故诉讼的绿色通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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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政府为了加强对外来劳动力流动就业的管理.发布了《关于加强外来务工人员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中规定,没有本市户籍的劳动者在本市就业.必须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就业证。对招用外地务工人员但未给其办理就业证的用人单位,由劳动保障部门视情节轻重,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该市劳动保障局在日常巡视执法中,发现某装修公司的10名设计师没有就业证,于是依据《通知》作出了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某装修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庭上,某装修公司认为,市劳动保障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非法,请求撤销。理由是:1.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必须办理就业证,公司的行为并不违法。2.该行政处罚决定没有法律依据.因为所依据的政府《通知》违反了《行政处罚法》,不具有法律效力。某市劳动保障局辩称.《通知》是市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理应成为劳动保障局的执法依据。劳动保障局依据《通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正确,请求法院维持。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市劳动保障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错误,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判决撤销被诉的行政处罚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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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个体焊工,被工厂请去焊补锅炉,不幸意外死亡。厂方居然状告死者妻子,要求法院判决,厂方支付被告(死者妻子)1万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死者亲属针锋相对。最近,打了一年多的官司终于有了公正的结果——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