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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交通肇事罪是指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它与重大责任事故罪有相同点,又有不同点。相同点是:一、都属于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二、主观上都属于过失犯罪。三、在客观方面都表现为违反规章制度,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严重后果。两种罪的不同点是:一、犯罪的主体不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必须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或者是群众联合经营和个体经营的经济组织的从业人员,交通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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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其中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茶文有;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第一百三十一条航工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右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飞机坠毁或者人员死亡的,处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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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在法律条文内是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一种。交通肇事罪是指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非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他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交通肇事罪具有四个基本特征:l、犯罪主体主要是指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如机动车驾驶人员、轮船船长、火车司机、飞行员等;对于非交通运输人员,如果违反交通运输法规,符合交通肇事罪规定的,也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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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其中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条文有: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第一百三十一条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飞机坠毁或者人员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二条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铁路运营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使人重伤、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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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安全生产类犯罪罪名进行了重新修订,将违反安全规定尚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后果,仅具有现实危险的三类行为定以“危险作业罪”,与新修改的“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及原有的“重大责任事故罪”一并列为《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2021年3月1日至今.各地政府部门就已经通报了四起因涉嫌危险作业罪被立案侦查的案例。因此可以说新增加的危险作业罪并不是一个毫无适用基础的“死”罪名,而是能针对整治安全生产乱象,遏制安全生产事故起到较大作用的,具有较强生命力的“活”罪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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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是2007年6月29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六)》新增设的一个罪名。根据《刑法修正案(六)》第3条的规定,所谓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该罪的设立对于打击司法实践中造成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的犯罪行为,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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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完善重大责任事故罪立法的专题研究,着重研究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重大责任事故罪刑种、重大责任事故危险犯等三方面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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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中“提出”的含义根据《刑法》第135条的规定,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只有在本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存在发生隐患的问题,被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仍然不采取措施,以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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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主体范围从《刑法》第135条的规定来看,本罪属于单位犯罪,即本罪的主体只能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中对重大劳动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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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一)》自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我国刑法第一次对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但有现实危险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提出追究刑事责任,增加了“拒不整改重大事故隐患”等3类现实危险犯罪。国家在法律体系层面为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提供有力支撑,依法提高安全生产违法成本,前移追责关口,彰显事前预防的重大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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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难的数字一进入2005年的年头就像掉进开水的温度计,那血红的一头发了疯地往上蹿。作为一名刑事法的学者,思考着职业的责任与生命、财产的安全的犯罪学问题,深以为企业责任事故犯罪的研讨和教育有着紧迫而现实的意义。狭义的企业责任事故犯罪,特指刑法第134条至第139条的规定的六个罪名: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和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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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苏萍 《中国安全生产科学技术》2004,(6):65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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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国关注的綦江虹桥垮塌事故所涉两个刑事案件,最终已由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其中,被告人赵祥忠、费上利等6人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和罚金。 何谓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呢?所谓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它是修改后的《刑法》中新增设的一个罪名。 具体地讲,本罪在客观方面必须具备如下特征: 一、必须违反了建筑法和国务院制定的相关行政法规,如本来没有能力承担施工任务的施工单位超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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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12月21日,郑州市新密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重大责任事故案件。法庭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被告于水勤有期徒刑7年。 我国《刑法》第114条规定:“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于水勤被判处7年徒刑,可见他犯罪情节之恶劣。 他是怎样触犯刑律的呢? 1986年初,于水勤为了发财,私自办起煤矿来。当时,市、县、区政府及司法部门正在对…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