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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工伤是劳动者在从事与其工作相关的工作内容所遭受的伤害。工伤赔偿是民事侵权案件的一种。工伤事故发生后,劳动者在向有关单位进行索赔时可能存在这样的情况:劳动者可享受工伤保险赔偿;同时工伤事故的发生是因为单位本身的过错或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导致的,用人单位和第三人对劳动者又构成了一般民事侵权,劳动者可向用人单位或第三人请求民事侵权赔偿。这样就出现了同一事实符合数个法律规范,数个法律规范有数个不同的民事责任,依据不同的法律规范主张权利时有数个不同请求权的保护,即请求权竞合问题。由于各种请求权的着眼点各有不同,尽管救济的内容基本相同,但是,行使哪一个请求权,其结果并不完全相同。权利人究竟如何行使何种请求权,司法实践如何根据立法本意,对劳动者的权利主张给予充分的救济,这是目前工伤争议案件中急需解决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  相似文献   

2.
我国第三人侵权引致工伤赔偿的立法尚待完善 造成劳动者工伤的原因,概括起来无非两种,即因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工伤和非因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工伤。对非因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的赔偿,我国的法律规定非常明确,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以下简称《解释》)的规定,在这种情形下发生的工伤,工伤职工只能要求工伤保险赔付,  相似文献   

3.
摘要:《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该规定设置“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为先行支付的条件,将先行支付与追偿的范围限制为“医疗费用”,对于其他待遇支付与追偿没有提及。建议立法统—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明确不同情形下工伤保险与民事赔偿责任的承担。  相似文献   

4.
在我国现行工伤保险制度下,不同情形的工伤职工享受完全不同的工伤保险待遇,不同地域的工伤职工也是完全不同的赔偿标准。同是第三人侵权的工伤,有些职工享受工伤保险赔付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的双重赔偿,有些职工则只能享受其中的一种赔偿。同是生产安全事故所致的工伤,同工(伤)不同权的现象,不仅影响了公民的劳动平等权的实现,  相似文献   

5.
工伤保险是五大社会保险之一,每个用人单位都必须为职工办理此项保险,是对职工的一种保障。工伤保险包含的内容很多,工伤死亡赔偿是工伤保险赔付最多的一项。中国工伤赔偿50余年来所走的历程是由国家赔偿到企业赔偿再走向国家赔偿和社会赔偿,是国家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及由此带来的经济结构变化等的客观结果。企业和属地管理单位,都要义务购买职工工伤保险,它是一种文明措施。对工伤死亡赔偿与民事损害赔偿之间的种种相互关系进行了探讨,并对现行工伤死亡赔偿问题提出了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6.
劳动者因工负伤的双重赔偿权是指劳动者因工负伤后,除了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求享受工伤待遇外,还可向侵害人要求赔偿.这里的侵害人包括用人单位及其雇用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劳动者是否享有双重赔偿权与一国的工伤保险性质有着直接联系.唐明法官在文中已介绍了国外四种模式,而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在这一问题上是不明确的.笔者认为,就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而言,应肯定已参加工伤保险劳动者的双重赔偿权.  相似文献   

7.
《劳动保护》2021,(7):76-77
笔者认为,从法律性质上分析,职业病民事赔偿是基于侵权责任而产生,与工伤保险待遇有本质上的分野,两者在法律关系基础、给付性质、补偿目的等方面均存在显而易见的区别,因此,不应以工伤保险待遇而完全否定了职业病民事赔偿。与此同时,劳动关系的存续更不应成为职业病民事赔偿的障碍。  相似文献   

8.
企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遭遇车祸,被认定为工伤,在得到肇事方民事赔偿之后,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车祸丧女的李天祥通过3年诉讼发现:全国各地情况不同。按照江苏、河北等地的规定,这种工伤职工,可足额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而在四川、安徽等地,工伤保险却被扣减,甚至分文没有……李天祥虽已饱受丧女之痛,但他将诉讼进行到底的举动,拉开了与车祸有关的工伤赔偿"二元原则"相互PK的序幕。  相似文献   

9.
正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工伤职工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向用人单位提出哪些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可否竞合?都需要从法律上加以明确。一直以来,工伤保险待遇赔偿与民事侵权赔偿是否可以同时享有,是我国工伤保险领域争议较大且尚未解决的问题。尤其是在上下班途中,职工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之时,这一问  相似文献   

10.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追偿权是《社会保险法》确立的一项全新制度,是国家对平等民事主体之间侵权之债应邀先行垫付之后而产生的债权的强制性转移。经办机构追偿权的行使条件应有三项:一是工伤认定的前置,二是"不支付"的确定,三是"先行支付"的范围。追偿方式分三种,分别是工伤保险待遇、第三人所致工伤医疗费、第三人所致非工伤医疗费的追偿。行使效力、限度等问题也有待在实践中进一步明确。  相似文献   

11.
《现代职业安全》2006,(4):97-97,96
在处理工伤保险的具体问题时,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有时会产生这样的疑惑:职工因工受伤后,享受了工伤保险待遇,还能再要求民事赔偿吗?对此,我们举两个典型案例并加以具体分析,希望读者朋友能领悟其中的道理,切实掌握工伤职工能够同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和民事赔偿的条件与依据,并做到举一反三。  相似文献   

12.
工伤预防的措施与流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正>"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我国工伤保险的基本方针。工伤预防是我国工伤保险"预防-康复-补偿"模式中的首要环节,它与工伤康复、工伤赔偿一起成为当前工伤保险的三大任务,其中,工伤预防处于优先地位,也就是以先预防、再康复、后赔偿的顺序开展工伤保险工作。据统计,有80%以上的工伤事故是人为因素引起的,而这些事故大多是可以避免的。  相似文献   

13.
为研究工伤保险赔偿对心理创伤的作用,明晰两者的关联性,基于心理创伤及工伤概念,提出工伤心理创伤的定义及内涵,并分类。通过分析工伤心理创伤所涉及的结构层次及作用关系,构建工伤心理创伤体系;结合定滑轮力学特性,建立工伤保险赔偿与心理创伤的定滑轮关联模型,划分作用区间,并进行力学分析。研究结果表明,定滑轮关联模型能形象地展示工伤保险赔偿对心理创伤的作用,可用于预测心理创伤的变化趋势,定位心理创伤区间,增强工伤保险赔偿对心理创伤的补偿作用。  相似文献   

14.
摘要:建筑业业务外包是建筑业分工协作的客观要求。对外包用工发生事故伤害索赔时,现行法律规定存在着交叉、重合,对事故伤害的性质、责任归责原则、责任主体、赔偿项目等所作之规定均存在种种不足之处。因此,将社会保险关系与劳动关系适当分离,扩大现行工伤保险的适用对象,明确规定外包用工的各方之间对劳动者应承担的工伤赔偿责任,比勉强进行劳动关系认定,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更为有利。  相似文献   

15.
《现代职业安全》2007,(10):88-89
编辑同志: 今年5月j6日,我公司职工陈林骑自行车下班,途中被一同向驶来的摩托车撞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我公司为所有职工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因此,陈林的家属得到了5.8万元的赔偿金。最近,陈林之妻听说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可定为工伤,可得到工伤保险赔偿。于是,陈妻又向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陈林之死被认定为工伤。据此,按照《工伤保险条便》及相关法规,陈妻应得到工伤赔偿。由于我公司没参加工伤保险,  相似文献   

16.
工伤保险关系到工伤职工及其家庭的生活和生存。本文就工伤保险争议的法律性质、处理工伤保险争议的依据、原则和法律适用等方面谈谈自己的认识。工伤保险争议法律关系的性质及法律适用工伤保险是指职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发生的或在规定的某些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职业病以及因这两种情况造成的死亡 ,在职工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 ,职工及其亲属能够从国家、社会得到必要的物质补偿。工伤职工及其亲属因申报工伤和处理工伤保险待遇与用人单位发生的纠纷称为工伤保险争议。工伤保险争议反映的是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因工伤事故所产生的…  相似文献   

17.
从业人员安全卫生权利法律定位及保护问题综述   总被引:5,自引:4,他引:1  
通过对安全卫生权本质的解析和法理学分析,明确安全卫生权的法律定位,并指出民法上的物质性人身权与劳动法上的职业安全卫生权存在的区别。根据安全卫生权的法律定位,并结合我国职业安全卫生权利法律保护研究现状,对我国职业安全卫生权利保护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综述,并对法律制度的综合性调节功能欠缺,法律制度的内容不够系统、完善,侵权责任中的工伤赔偿与民事侵权赔偿等主要问题进行研讨。经过分析和归纳,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只有向着职业安全卫生法律一体化方向发展,方能从制度层面有效解决现存的问题;应采用"补充模式"解决侵权责任事故中的工伤赔偿与民事侵权赔偿问题。  相似文献   

18.
不同的判决同时获得工伤赔付与民事侵权赔偿2000年10月16日,上海宝钢冶金建设公司(以下简称宝冶公司)职工杨文伟,在工作过程中,因上海宝钢二十冶企业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宝二十冶公司)职工违规作业,从高处抛掷钢管,被砸伤头部,导致重度颅脑外伤、外伤性尿崩症等。2003年1月14日,经上海市宝山区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杨文伟因工致残程度为四级。其后杨文伟与宝冶公司发生工伤保险赔偿纠纷,经仲裁和法院判决,宝冶公司已就杨文伟的工伤事故承担了一定的费用。  相似文献   

19.
<正>日前,何某于上班期间在生产车间内就图纸中标注的产品生产规格问题与车间主任发生争执。车间主任见何某在众人面前毫不退让觉得有失体面,便仗着身高体壮对何某拳打脚踢,导致何某两根肋骨被打断。事后,车间主任潜逃。由于公司没有为何某缴纳工伤保险,使其无法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因此,何某要求公司担负相应的赔偿责任。公司认为何某因打架斗殴受伤,不构成工伤也不能享受工伤待遇,并认为何某应该向车间主任索要赔偿,公司没有义务  相似文献   

20.
2007年第12期《中国劳动》刊登了一篇案例分析——《第三人侵权损失应该谁赔偿》。像伍某这样因履行职务行为时具有过失导致公司财务损失的案例并不鲜见,劳动者要不要承担责任,承担多大的责任,由于《劳动法》以及《劳动合同法》对此均未予以规定,故处理此类案件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而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由于劳动者原因导致公司财务损失应承担全额赔偿责任条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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