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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515 毫秒
1.
浙江衢州市的小伙子王春,在为原衡星沈飞汽配有限公司(下称沈飞公司)送汽车水泵时,不慎跌入汽车修理地沟致左肾受伤被摘除。汪春要求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则以非工伤为由不予承担。汪春求援衢江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下称社保局),社保局作出“汪春与沈飞公司系劳动关系,汪春之伤属于工伤”的行政批复,沈飞公司不服,将社保局推上了衢江区法院行政审判庭。2002年9月12日,法院对这起工伤认定行政争议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那么,汪春的左肾被摘除到底属不属于工伤?  相似文献   

2.
某胶鞋厂职工韩某,1985年进厂,1997年9月至1999年9月从事接触苯的工作,1999年10月8日由当地人民医院诊断为慢性粒细胞白血病,2001年12月25日该省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中毒诊断组《鉴定意见通知》结论:慢性职业性重度苯中毒。2002年4月29日该市劳动保障局据此作出工伤批复单认定韩某属于工伤。胶鞋厂不服,7月12日向该市政府申请复议,9月5日市政府复议维持劳动保障局工伤认定决定,  相似文献   

3.
《中国劳动》2005年第12期刊载了史友兴、屠小民所写的《18年后申请工伤认定是否超过时效》的文章(以下简称《文章》)。《文章》中提到的47岁的杨某,系某集团公司的职工,1986年因工左前臂截肢,公司从未否认杨某的工伤事实。2004年7月杨某向当地劳动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区劳动保障局以杨某的工伤事故距今18年,已超过1年的法定申请时效为由,下达了不予受理通知书。杨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75号,以下简称《条例》)从2004年1月1日起实施,杨某在7月申请工伤认定,并未超过1年的时效规定。因此判决撤销了区劳动保障局的《不予受理通知书》。劳动保障局不服,上诉二审法院,二审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最终区劳动保障局对杨某的工伤事故作出了《工伤认定决定书》。  相似文献   

4.
李某为福建省某县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配件公司)修理工。2005年5月18日,李某在工作中受伤。后经申请,2006年1月4日,该县劳动保障局认定为工伤。1月6日、7日,县劳动保障局分别向李某和配件公司送达了《工伤认定决定书》。8月22日,配件公司向县劳动保障局的上级机关某市劳动保障局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书》。  相似文献   

5.
李某系金湖县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一名辅助工,2006年12月3日凌晨,他在公司复合车间检查涂胶量时,一不留神,左手中指被复合机压辊夹伤,经当地医疗机构诊断为左中指末节皮肤缺损。事故发生后,由于双方协调不成,2007年4月25日,李某向金湖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申请。同年5月18日,经金湖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调查核实,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金工伤认字2007(40)号)。  相似文献   

6.
郁某,女,1952年8月生,于2003年7月经人引荐至某窗帘厂做勤杂工,未与厂方签订《劳动合同》,厂方未为郁某缴纳工伤保险费。2003年10月9日,郁某在劳动过程中不慎滑倒,致其右髌骨粉碎性骨折。2003年12月10日,郁某向某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相似文献   

7.
案情简介 死者周某系某公司门卫,日夜值班。2008年12月28日上午9时许,在该公司前面的河面上发现周某死亡。同时,发现该公司的监控被人破坏,并有电脑部件失窃。为此,周某妻女向当地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申请提出工伤认定。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受理后,因公安机关向其出具证明为“对周某的死因系自杀、意外落水、或他杀目前无法定性”  相似文献   

8.
案情简介 管某生前系某不锈钢公司职工。2003年12月19日,管某在上班途中遭遇车祸身亡。2004年6月30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管某为因工死亡。同年,管某的继承人肖某等四人以事故的肇事方为被告,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法院判决侵权人赔偿肖某等抢救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车辆损失、交通费及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各项损失计32万余元。肇事方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后达成协议,肖某等获得30万元的赔偿。同时,肖某等四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提出申诉,要求不锈钢公司补偿各项工亡待遇。仲裁委裁决不锈钢公司补偿肖某等各项工亡待遇8万余元。不锈钢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相似文献   

9.
案情简介 2006年4月10日,卢某向某区劳动保障局申请对其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工伤认定,该局受理后向工伤申请人卢某供职的某公司发出举证通知。某公司在工伤认定期间未向某区劳动保障局举证。劳动保障局工作人员曾数次上门调查情况,某公司都不予配合并拒绝提供任何材料。某区劳动保障局根据工伤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和主张核实:  相似文献   

10.
案情简介 孔某于1979年6月参加工作,2002年10月进入浙江省温州市某有限公司从事司炉工作,双方依法签订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2002年11月1日-2003年10月31日)。2003年6月25日3时许,孔某在该公司工段检查设备时不慎跌倒受伤。8月22日经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10月21日经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九级。  相似文献   

11.
王某于2005年12月被聘为某型材公司职工,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未参加工伤保险。2004年6月车间停工检修期间,王某在车间二号轧机顶部打扫卫生期间被开过来的行车撞下当场昏迷。某区劳动保障局2005年1月18日作出工伤认定。5月25日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王某为三级伤残,部分护理依赖。王某与某型材公司就工伤待遇协商不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委支持了王某的请求。  相似文献   

12.
《中国劳动科学》2007,(3):48-50
[案情简介] 农民老赵今年65岁。2003年初,一直在家无事的老赵由于经济拮据,托人在该村附近的一家苗圃公司找了一份工作,从事苗圃的栽培和修剪等工作,月工资为600元,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05年12月25日上午7时许,老赵在骑车上班途中被一肇事汽车撞伤致死,汽车逃逸。老赵的子女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劳动保障部门对老赵之死不认定为工伤,老赵的子女不服向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编者按]  相似文献   

13.
案情简介 小王是河南省某职业学校2001级1班的学生,2003年9月学校安排推荐小王到某汽修厂实习。11月20日,小王在实习单位上班时,被驾驶员刘某倒车时撞伤,他随即被送往医院救治。该市劳动保障局于2003年12月30日认定小王受伤属工伤性质。2004年7月27日,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小王的伤残等级为七级。  相似文献   

14.
案例:朱某某,女,32岁,淮安市金湖县某化工有限公司一名包板配胶工。该职工从2004年1月进入公司从事包板配胶工种,每天工作10小时左右。2005年4月开始,朱某某身体常常出现腹痛、腹涨、便秘等症状,经当地医院医生提议,朱某某于2005年12月到淮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住院诊治。2006年2月,朱某某经淮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为职业性慢性中度铅中毒。2006年4月,朱某某携带职业病诊断证书及其他相关资料到金湖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2006年5月,金湖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依法作出朱某某受伤属因工受伤的行政决定。几天后,该公司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称金湖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仅仅根据朱某某提供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在未到公司作任何调查了解的情况下直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朱某某受伤属因工受伤.剥夺了企业对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提出异议及重新鉴定的权利,属于无效认定。提请当地政府撤销金湖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已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经金湖县人民政府裁定,认为朱某某因工受伤,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维持金湖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对朱某某受伤属因工受伤的行政决定。  相似文献   

15.
施倚 《劳动保护》2008,(6):112-112
编辑同志: 我于2006年7月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2007年6月,我在出差途中因发生交通事故而受伤。事后,由于公司没有在法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我只好自己直接向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劳动功能三级障碍。请问:公司在申请工伤认定期限内怠于履行义务,个人自行申请工伤认定及鉴定,各项费用,医疗费等工伤待遇,能否要求公司承担?  相似文献   

16.
方某于1999年7月到某市某集团公司工作,该公司末与方某依法订立劳动合同。2003年11月3日21时许,方某驾驶两轮摩托车在前往上班的必经路上与该市公交公司26路公交车发生碰撞致伤。交管部门认定方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按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的规定,方某不能认定为工伤。因此该公司没有为方某上报进行工伤认定,并于2005年12月停发了方某工资等待遇。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于2004年1月1日开始实施后,方某申请当地劳动保障部门于2004午8月5日获得工伤认定,  相似文献   

17.
施倚 《劳动保护》2006,(7):11-11
编辑同志:我单位于2004年5月参加职工工伤保险,2004年1月,我单位有1名职工作为职业病疑似病例入市职防院治疗,并于2005年11月2日确诊为职业病病人。我单位拿到职业病诊断书后,立即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呈报工伤事故报告表,但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为不能认定为工伤,其理由是:该员工离岗时我单位还未入保并交纳工伤保险费,不能认定为工伤。  相似文献   

18.
《现代职业安全》2007,(10):88-89
编辑同志: 今年5月j6日,我公司职工陈林骑自行车下班,途中被一同向驶来的摩托车撞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我公司为所有职工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因此,陈林的家属得到了5.8万元的赔偿金。最近,陈林之妻听说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可定为工伤,可得到工伤保险赔偿。于是,陈妻又向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陈林之死被认定为工伤。据此,按照《工伤保险条便》及相关法规,陈妻应得到工伤赔偿。由于我公司没参加工伤保险,  相似文献   

19.
案情简介 周某是厦门市某铝箔有限公司生产车间和卷机主操。2005年1月18日,周某在生产车间被送料车的举臂挤伤前臂。3月11日,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8月17日,厦门市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伤残四级鉴定结论。  相似文献   

20.
佳木  相红 《劳动保护》2005,(10):60-61
近日,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一起企业起诉金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决定的行政诉讼案,法院终审判决认为企业让职工承诺“上班期间出现任何事情,自己负责”违法,判决认定职工在其工作时间、工作场所进行巡检工作时,突然晕厥倒地致其头部受伤,符合认定工伤的规定,应认定为工伤,终审判决维持了金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的决定。立下承诺才能上班今年27岁的金坛市朱林集镇人严网庚,于1998年到华阳水泥厂(后该厂被盘固水泥有限公司收购)工作,工种为旋立窑机修工。2003年10月,严网庚骑摩托车不慎摔倒,造成头部左侧颅内受伤。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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