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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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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有问有答     
问:我在甲公司工作15年后与其解除了劳动关系,并于2008年1月31日到乙公司工作。2008年底,我要求乙公司给予我2008年年休假工资,但乙公司称我在其公司工作未满12个月,不能享受当年年休假待遇。我于2009年2月28日与乙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因我2009年未休年休假,所以我还要求乙公司支付我2009年未休年休假的工资。  相似文献   

2.
案情简介 孙某原系甲公司员工。2010年12.831日,孙某与甲公司终止劳动关系,甲公司于2011年1月10日为孙某办理了退工手续。2011年1月4日,孙某与乙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双方约定孙某在乙公司生产部工作,乙公司为孙某缴纳祉保费用,孙某构成工伤的,按国家规定办理。2011年1月20日,孙某在乙公司工作时左手受伤,被认定构成工伤,致残程度为十级。2011年9月29日,孙某向乙公司提出辞职,并于次日双方解除劳动合同。  相似文献   

3.
案情简介 2010年5月,夏某与丙服务社签订劳务协议,约定协议期限为3年,丙服务社为夏某提供非正规就业岗位,但实际用工单位栏、工作岗位栏未作填写。2012年5月,丙服务社因经营期满而注销。乙软件公司与甲服务公司签有2009年7月至2013年明的保安监控承包合同,约定由甲服务公司提供保安服务。乙软件公司已按约向甲服务公司支付保安服务费用。  相似文献   

4.
甲公司和乙公司分别于2008年7月、2009年6月成立,股东相同,两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实际经营地址也为同一场所。张某于2010年1月至甲公司从事电脑销售工作,月薪3000元。后在法定代表人的主动安排下,张某于201O年7月被调至乙公司从事电脑销售工作,月薪同样3000元。在两公司处工作期间,张某曾多次催促两公司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两公司—直未与其签订。  相似文献   

5.
陈某原是甲厂的职工。1998年3月,甲厂与乙公司合并成立乙公司。陈某与乙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00年8月,乙公司通知陈某下岗。同年11月乙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决定歇业,并与职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给予不超过5000元的经济补偿金。此后,乙公司书面通知陈某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但陈某拒绝签字。  相似文献   

6.
案情简介 甲公司是一家全国性快递公司,在各地有众多直营门店和特许经营门店。谷某与甲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作岗位为操作员。2012年3月底,谷某离开甲公司。2012年4月,甲公司搬离了上海,乙公司迁入该场所。乙公司门店与甲公司使用统一装潢、统一服装、统一标识、统一呼叫系统,在物流上相互配合协作,并统一使用甲公司的快递配送管理系统。2012年6月1日,谷某重新进入该场所工作。后由于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谷某申请劳动仲裁主张乙公司支付双倍工资。  相似文献   

7.
管铁流 《劳动保护》2022,(10):74-75
<正>基本案情夏某曾于2004年7月至2011年7月在ABC公司工作。夏某离职近一年半后自行向上海市肺科医院提出职业病诊断要求。2012年11月7日,上海市肺科医院出具上海市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结论为:夏某患有“职业接触过硫酸盐所致轻度哮喘”。当日,ABC公司签收诊断证明书。针对该诊断结论,ABC公  相似文献   

8.
案情简介 冯某于1999年8月到北京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工作,负责电信记费及管理软件系统的开发工作。工作期间,双方签订了《保密协议》,协议约定了商业秘密范围、保守秘密义务、保密措施、竟业禁止义务、补偿费用、违约责任等内容。关于竞业禁止,协议约定,冯某在离开甲公司后1年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其他单位内任职。作为补偿,甲公司在冯某离职时应向冯某一次性支付1万元的竟业禁止补偿费。如冯某不领取,甲公司可将应付款项以冯某的名字办理银行储蓄。如果冯某违反竞业禁止条款,应向甲公司支付违约金1万元。违约金的给付并不意味冯某对甲公司竟业禁止义务的解除或终止。冯某于2001年10月办理离职手续。2001年12月至2002年3月期间,冯某在某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工作,担任工程师,负责电信记费及管理软件系统的开发,月薪为8000元。后冯某未领取竟业禁止补偿费,甲公司为其办理1万元补偿金储蓄存款,但因受存款实名制限制无法办理,故甲公司在公证处为冯某办理了该款提存。2002年4月4日.甲公司向北京市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诉,该仲裁委认为,因乙公司与甲公司属于同行业有竞争关系的单位,故冯某的行为已违反了《保密协议》中有关竞业禁止的相关规定,应承担违约责任。裁决:[编者按]  相似文献   

9.
《中国劳动科学》2013,(11):48-51
张某于2012年11月10日进入某公司,之后_直工作勤勤恳恳,没有休过年休假(张某2007年7月大学毕业后在上一用人单位工作,并于2012年6月30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三个月后找到工作,来到了现在的用人单位)。2013年9月,全国假日办发布了中秋、国庆节休假调休安排,即中秋节后上六天班休一天,上两天班后国庆节休七天,国庆节后上五天班休一天。张某随即萌生9月29日、9月30日申请年休假的想法,这样可以连续休息10天了,正好与几位几时的小伙伴一起结伴去西藏。因此,在9月20日,张某向公司经理提出了要在9月29日、9月30日休两天年休假的请求。谁知公司经理非常明确地说,你进单位工作尚不足1年,没有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权利。即便有权利休假,也应当服从公司安排,而不是你想休就休,国庆节之前正好是公司业务旺季,不能安排员工休年休假,事假也不准许。  相似文献   

10.
问:时某于2010年元月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4年的劳动合同。2011年9月,时某因胃病需要医治,向公司请了7天病假。11月,时某提出要休年休假,被公司拒绝,理由是按规定其年休假只有5天,而病假已休了7天,病假折抵年休假后还多休了2天,公司不再准予年休假。请问,公司是否可以用已休的病假折抵年休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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