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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劳务派遣用工与国外相比已经处于超常发展的状态,这也说明,现行立法存在着“规制失灵”问题。为确保劳务派遣行业健康发展,应认真落实劳务派遣的‘三性”原则、同工同酬原则和连带责任制度。同时制定限制和禁止使用劳务派遣的行业目录,建立派遣用工转正制度,加强工会的作用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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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在各主要发达国家都经历了一个从全面禁止到确认合法但从严规制,再到逐渐放宽的过程。为了避免用工单位滥用劳务派遣,各主要发达国家都保持了相对谨慎的态度,将劳务派遣限定在"临时性用工"范围内,并限止其发展规模,注重保护被派遣劳动者的法定权益,注重培训和管理,并积极利用劳务派遣去规范临时性用工和非全日制用工。同时,国际劳工组织也在新的国际劳工标准《2006年雇佣关系建议书》中明确要求其成员国政府,要保护以无良劳务派遣为典型形式的"隐蔽雇佣关系"中的劳动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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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伴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成熟和用工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劳务派遣作为伴随着劳动力市场机制实践过程中出现的一种新型的用工形式逐渐发展起来。不久前,笔者到我国某国有油田企业进行调研.对企业的劳务派遣用工情况作了深入的调查了解,认为其中有很多问题需要我们认真分析和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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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用工在陕速发展的同时,也面临着法制化程度低、行业规范程度低、市场化程度低的三低问题。要规制劳务派遣用工,应尽快建立和完善规制劳务派遣的相关制度、政策与机制,首先要及时实现法律的“补位”,其次引导劳务派遣企业向专业化、规模化、现代化方向发展,并畅通派遣员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渠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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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用工中的风险防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劳务派遣这一用人方式最早起源于日本、美国。它的特点是劳务派遣企业“招人不用人”,用人单位“用人不招人”,是国际上十分流行的用工形式。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社会劳动保障制度的完善以及新一代求职者就业观念的变化,劳务派遣开始在不同层次的劳动力市场得到发展,并被越来越多的企业所认识和使用。但是,由于市场的不成熟和相关法规的不健全,劳务派遣业在高速发展过程中依然存在不少问题,企业在使用劳务派遣的过程中该如何防范可能面临的风险?[编者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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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劳务派遣的发展,既要看到存在的正当性,又要看到发展的负面性。目前,国家层面已经开展了相关的立法修订工作,部分地方已经出台了相关的劳务派遣管理办法。规范劳务派遣要综合考量和合理平衡,否则劳务派遣用工减少了,游离于劳动法律调整以外的其他某种用工行为又可能快速发展起来。规范劳务派遣的背后是我们抉择究竟想让劳动者走哪一扇门,想倡导哪一种就业形式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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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立法应以减少使用劳务派遣这种非正规用工方式为宗旨,实施性的具体规定应当均衡劳务派遣用工与正规用工的使用成本与程序,同时细化劳务派遣用工方式使用范围和社会保险待遇的规定,同时对劳务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的责任承担作出更明确的要求,减除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劳动者的冲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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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目前实践来看,《劳动合同法》修正案的颁布并未真正解决劳务派遣适用范围界定缺乏可操作性等问题。借鉴域外劳务派遣适用范围的法律规制,可以通过转变法律规制重心,改变界定适用范围方式,明确不符合规定的派遣员工的相关出路和完善配套制度等,完善劳务派遣适用范围的法律规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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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从它呱呱坠地于中国的第一天开始,便颇受争议——它在促进就业方面显示出独特魅力的同时,亦被当作劳务工权益受损的“罪魁祸首”。作为新型的用工形式,它最早出现于改革开放初期,规模甚小,劳务派遣对象仅是海外和外商投资企业。近年来,劳务派遣迅速发展,劳务派遣工的数量急剧攀升。与此同时,争议之声增多。是无为而治还是因噎废食?更多的有识之士发出了这样的声音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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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劳务派遣的快速发展,因劳务派遣而发生的侵犯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纠纷也层出不穷。与传统的劳动法律关系只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两方主体不同,劳务派遣中涉及派遣单位、要派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三方的权利和义务。由于我国立法和理论研究的相对滞后,如何确认劳务派遣中的雇主以及雇主责任就成为各地司法机构和仲裁机构处理劳务派遣纠纷的焦点和难点。为此,笔者想谈谈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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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讲,劳动合同的条款分为必备条款和协议条款两大类.必备条款是指法律规定必须具备的条款,如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工作报酬、劳动纪律、合同终止条件、违反合同的责任等.而协议条款则是除必备条款外,用工双方根据实际需要,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通过平等协商约定的其他条款.协议条款的内容可多可少,涉及的事项可大可小,是对法定条款的补充或细化.据了解,在许多国有企业,劳动合同书大都是仅有法定条款,没有与职工个人约定协商条款.尽管这样并不违反《劳动法》,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却使劳动合同管理在某些方面,特别是一些小的方面,难有作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