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71 毫秒
1.
《中国劳动科学》2010,(4):59-6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切实做好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2.
《中国劳动科学》2011,(11):59-60
人社部发〔2011〕1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财务局,计划单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近年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认真落实积极的就业政策,不断加大就业资金投入力度,就业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但是,目前部分地区仍存在政策落实不到位、资金使用管理不规范,甚至挤占挪用、骗取套取资金等突出问题,  相似文献   

3.
《中国劳动科学》2007,(7):62-6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卫生厅(局): 当前,由于公众对乙型病毒性肝炎(以下简称“乙肝”)存在认识上的误区,造成侵害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社会反映强烈。为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合法就业权利,促进公平就业,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相似文献   

4.
《中国劳动科学》2010,(9):62-6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 为进一步推动就业政策落实,切实提高就业专项资金使用效益,预防资金违规违纪使用问题的发生,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5.
我国《宪法》和《劳动法》赋予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针对传染病病原携带者特别是乙肝病原携带者就业歧视,国家出台了专门法律法规予以规范。《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不得以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根据《就业促进法》第六十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该法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对违反本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予以核实、处理。  相似文献   

6.
《中国劳动科学》2010,(2):62-6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厅(局),卫生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卫生局、财务局:现将《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7.
《中国劳动科学》2010,(7):59-6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为全面履行就业促进法赋予的就业援助工作职责,切实做好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就业工作,实现就业援助工作精细化、长效化,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相似文献   

8.
《中国劳动科学》2011,(11):62-63
人社部发〔2011〕1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各副省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为加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落实温家宝总理《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加快就业信息网络建设,实现全国互联互通"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关于"全国就业信息联网"的要求,现就加快推进就业信息公共服务网络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9.
《中国劳动科学》2009,(7):60-6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教育厅(教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局).中小企业厅(局、办)、国资委、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联、共青团: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进一步做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见习工作,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资委、工商总局、全国工商联和共青团中央共同制定了《“三年百万”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  相似文献   

10.
《中国劳动科学》2010,(7):62-6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116号)、《关于进一步整合资源加强基层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和网络建设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0]22号),充分发挥基层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基层平台)在就业工作中的基础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基层平台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相似文献   

11.
《中国劳动科学》2010,(4):62-6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厅(局)、公务员局、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卫生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按照国务院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根据文件规定,现就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12.
《中国劳动科学》2009,(8):60-6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 今年以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决策部署,积极实施各项政策措施,开展形式多样的就业服务活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取得有效进展。当前,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仍然十分严峻,工作任务十分繁重。为贯彻国务院第67次常务会议精神,定于今年7—9月,在全国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行动”,集中精力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13.
为了进一步加强基层劳动保障平台建设,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充分发挥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的公共就业服务职能作用,努力打造基层就业服务平台,扎扎实实做好乡镇(社区、村委)就业再就业、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培训就业、社会保险等劳动保障事务工作,有效地促进了全区的社会稳定与和谐。  相似文献   

14.
《中国劳动科学》2009,(1):62-6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事、劳动保障、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财务局: 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企业的影响加深,部分企业生产经营遇到困难,就业压力明显增大,就业形势日趋严峻,为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帮助受金融危机影响较大的困难企业渡过难关,鼓励困难企业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稳定用工岗位,稳定就业局势,必须采取积极措施,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相似文献   

15.
《中国劳动科学》2006,(11):61-6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残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工委,黑龙江农垦总局残工委:为做好“十一五”期间残疾人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根据《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制定了《残疾人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十一五”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相似文献   

16.
《中国劳动科学》2009,(3):63-64
人社部发[2009]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厅(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为应对世界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的影响,保持就业局势稳定,充分发挥职业培训对于促进全方位就业和服务经济稳定发展的重要基础作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总体部署,决定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17.
《中国劳动科学》2010,(3):63-6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 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就业局势的影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于2009—2010年联合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2009年,各地按照要求,认真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取得了积极成效。但是,目前培训工作中也存在着培训针对性不强、资金使用效益不高、监管措施不到位等问题。  相似文献   

18.
《中国劳动科学》2009,(3):62-62
人社部发[2008]9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厅(局)、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公安局:国务院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决定,表彰1000名全国优秀农民工。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关于“对农民工中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高级技工、技师以及其他有突出贡献者,应优先准予落户”的精神,  相似文献   

19.
《中国劳动科学》2007,(10):61-6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建设兵团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 现就进一步落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认真做好军队复员干部就业再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7号)和《关于认真做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17号)(以下简称两个“17号文件”)的各项劳动保障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20.
《中国劳动科学》2009,(8):63-6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卫生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卫生局、劳动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的精神,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保障困难群众能够享受到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现提出如下意见: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