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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长江流域生态治理关键在于协同推进.作为全国七大江河流域开展协同治理的先行样本,长江流域生态协同治理已经取得积极进展,但仍存在不少障碍和壁垒,提出需从治理目标、治理主体、治理内容、治理措施等多维度入手,优化协同治理机制,形成共抓大保护的合力.  相似文献   

2.
周迪 《中国环境管理》2021,13(3):159-167
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是中共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是关系国家发展全局的重要战略。法治是长江经济带实现高质量发展的根本保障。2021年3月1日,我国第一部流域法律《长江保护法》正式施行。长江流域司法协同治理是实现《长江保护法》提出的统筹协调、系统保护机制的重要保障。当前,我国长江经济带司法治理呈现碎片化特征,流域生态系统在司法保护尺度内尚未统一。本文基于对司法空间属性的理论分析,结合美国流域司法治理相关案例的考察,提出从空间协同性和专业协同性两个角度构建我国长江司法协同治理机制。  相似文献   

3.
自2007年底贵阳中院环保审判庭暨清镇法院环保法庭设立以来,环保审判庭即成为实践的热点问题。据统计,截至2011年2月底,包括13个省份的高级法院、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共设立专门环境审判组织60余个。基层法院的实践也得到了最高审判机构的认可,  相似文献   

4.
长江流域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快速发展的经济带,沿江九省市的经济发展速度且普遍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经济总量约占全国1/3。但是,这条“黄金水道”却因人类活动影响难保长久安澜,今年入汛以来,长江流域发生历史上罕见的全流域性特大洪灾,严重威胁沿江两岸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造成的经济损失超过2000亿元,这与长江流域森林植被长期以来遭到严重破坏有着直接关系。人类利用资源的社会经济活动必须遵循自然规律,保护自然属性,维护自然平衡,遵循长江流域固有的演化规律,发挥人类的智力因素,才会使长江流域为人类生存和发挥持续地提供…  相似文献   

5.
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增强环境的法律保护成为必然选择,而环境司法保护中公益诉讼制度不完善、缺少民众对环境诉讼的监督等问题却不断彰显。亟需在对民众助法及其在环境司法保护中的表现加以探讨的基础上,完善民众对环境司法的参与,加强民众对环境司法的监督,增强环境的司法保护,以在构建现代生态文明中有效发挥最直接的民众力量,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  相似文献   

6.
长江流域水生态保护利益补偿的法律调控   总被引:1,自引:1,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当前长江流域水生态补偿实践主要以水质、水量和水能三类可量化的流域生态资源开发利用的形态出现,是"流域生态效益补偿"模式,其目标利益是流域整体生态保护效益,通过政策或区域政府间的协议、以财政转移支付为手段完成政府、行政区域单元之间的利益传送,其实质是一种行政治理措施、是基于权力的利益矫正,并没有将该补偿资金精确对应到真正的利益供应主体或受害主体,也就没有完成利益归宿的最终分配。长江流域生态保护利益补偿应当在效益补偿的基础上发展"生态保护产权利益补偿"模式,使生态保护利益从生态效益的结果行为端向原因行为端传递;产权主体特定性的识别,产权利益行为(增益或损益)与流域生态效益的连接,以及涉水产权法定即利益法定是构建长江流域产权利益补偿的法律要素。  相似文献   

7.
今年,我国遭受了历史上罕见的特大洪涝灾害,特别是长江,发生了全流域的大洪水,使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受到了严重影响。大洪水引起7人们的深刻反思,诸多的专家学者、有识之士在探究这次大洪水发生的原因后,认为这场洪涝灾害与流域生态破坏有直接关系。本刊为配合对这场洪涝灾害成因及其他问题的讨论,特开辟《洪灾专稿》临时栏目,以便集中、深入地对这一问题展开探讨和研究。今年入夏以来,超常雨量顺泄我国部分地区,长江、嫩江、松花江发生的特大洪水为近年来所罕见。人们在奋力抗洪的同时,不禁要问:天怎么了?有关专家对长江流域…  相似文献   

8.
在湿地环境资源开发与保护的过程中,传统行政区划治理机制已不能满足跨行政区划湿地保护系统治理需求。湿地环境的协同治理需要法治化,应重塑司法治理理念,构建新型、全面、高效的司法协同治理机制,形成湿地生态系统的整体治理格局。以江苏省大纵湖湿地为例,分析跨行政区划协同治理的必要性与不足,通过建立生态功能区公益优先制度、完善执法司法配套协作机制的方式探索跨行政区域司法协同保护与治理制度,以期促进湿地治理在生态系统内坚持公益优先,协商共治,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相似文献   

9.
为解决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治理模式中“权力—权利”主体间存在的结构性冲突,《长江保护法》以专门立法的形式对流域生态环境法律体系进行了统合性建构,创设出“环境公权机关统筹主导+环境私权主体竞相参与”的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协同规制的新模式。该模式的塑造既有对构建我国现代环境治理体系这一顶层设计的积极遵循,也适配于社会性规制力量蓬勃发展的客观趋向,符合“成本—效益分析”视野下流域生态环境治理成本最小化的价值追求。以对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治理法律秩序的高度统摄为依归,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协同规制模式一方面沿循从“宏观宣示”到“微观赋权”的渐进性立法表达路径,对国家权力统筹主导流域治理的地位进行了立法诠释;另一方面也对社会力量多元参与流域治理的功能配置与职责序构作了妥善且周延的法律安排。在学理上,可从形式、理念与要素三重维度内容出发,对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协同规制模式的法律意涵予以明晰。  相似文献   

10.
以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差距悬殊、环境污染差异明显的长江干流穿过的11个省份为研究对象,并将其分成东部、中部和西部3组,采用统计分析方法探讨经济发展、环境污染排放的区域差异特征。构建了环境公平指数,并分别对2000、2004和2008年3组地区的环境公平程度进行测度,通过聚类分析方法和GIS空间分析工具评价了环境公平指数的空间分布和地域差异。结果表明:长江流域东、中、西部的环境公平指数呈现明显的区域差异现象,并且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经济的发展,环境公平指数的差异增大,这可能与区域产业转移有关。环境公平指数级别为东部最高,中部和西部较低。但随着西部大开发战略和中部崛起战略的实施,中西部的环境公平指数变化明显。初步认为此现象与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和中部崛起战略的实施有关。  相似文献   

11.
建立流域生态补偿机制是解决长江流域生态环境问题、促进流域水生态环境资源资产增值、实施流域综合治理的长效政策手段。在借鉴全国跨界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加快推进建立长江流域生态补偿机制是长江经济带实施生态优先战略的重要途径。本文分析了长江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建设面临的主要问题与挑战,提出了长江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建设的总体思路和框架,建议长江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建设重点处理好八大关系,本文可为长江流域可持续管理提供技术支撑。  相似文献   

12.
京津冀生态环境协同保护立法的基本问题   总被引:1,自引:1,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京津冀生态环境的协同保护需要立法推动,因此,有必要制定《京津冀区域生态环境协同保护条例》或者《京津冀区域国土保护与整治条例》及配套的办法。在基本原则方面,可建立一体化保护、以环境质量管理为核心、功能与用途管制、共同但有区别责任等原则。在监管体制方面,可由国务院成立实体性的区域协同发展委员会。 在制度机制方面,可采取统一的环境规划、环境标准、总量控制、环评、监测与预警应急、生态补偿等措施。在法治架构方面,要建立一体化的环境市场、信息公开、公众参与、执法监管等体系。该立法的制定要符合以下标准:定位要精准,立法目的要明确;思路要清晰,措施的层次要分明;制度可实施,协同的措施要实际;原则要坚持,采取的手段可灵活;权利要公平,赋予的义务要均衡;实施可监督,失职的责任能追究。  相似文献   

13.
伴随《刑法修正案(八)》对生态环境犯罪法益的立法转向,有条件地承认了环境资源即是刑法所值得保护的利益.生态环境犯罪法益理论侧重法益恢复与轻缓刑罚的思想与恢复性司法的利益平衡、犯罪人再社会化具有目标一致性,因而相互契合.恢复性司法应用于生态环境犯罪的探索正在司法实践中广泛开展,然而实践中仍然存在适用方式法律依据不足、适用...  相似文献   

14.
于文轩  景璐 《绿叶》2013,(9):61-65
目前,我国环境公益诉讼面临起诉难、立案难、如期审理难和信息获取难等问题。为此.应健全相关立法,完善环境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制度及与之相关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等法律制度;同时推动司法机关依法行使法律解释权;还应落实监督机制,督促司法人员依法审判.解决拖延判决等问题。  相似文献   

15.
对环境权在我国实施的现状进行了介绍,对我国环境权司法救济出现困境的原因进行了分析,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相似文献   

16.
中三角区域已经是我国第四个国家级城市群,也将成为我国经济增长的"第四极"。在经济发展的同时,更需要以节能减排、资源环境等为重点,以实现经济建设与生态文明"双可持续"的协同发展。本文以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为主要大气污染物,对我国中三角区域大气污染物排放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并与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三区十群"等进行了多方位比较。结果表明,2013年中三角区域二氧化硫排放量为151.7万t,其中工业二氧化硫排放量为140.1万t;氮氧化物排放量为147.2万t,其中工业氮氧化物排放量为93.6万t;烟(粉)尘排放量为81.8万t,其中工业烟(粉)尘排放量为71.4万t。中三角区域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排放量均位于"四极"的第三。中三角区域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单位GDP排放强度分别为25.03t/亿元、24.29 t/亿元、13.50 t/亿元,分别位于"四极"的第一、第二、第二。同时,本文还从经济发展模式、产业结构调整、煤炭消费方式等方面对我国中三角等经济"四极"提出了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17.
区域环境司法协作是区域环境资源审判一体化发展的重要面向。而区域环境司法协作的运行机理在于对生态环境整体主义的遵循、对司法理性所蕴含的价值目标的践行以及对协同理论的运用。目前,长三角地区在区域环境司法协作方面已经进行了积极探索,但仍面临着法治实践异化、制度生态化不足、保障机制缺乏等问题。本文建议区域环境司法协作应在把握司法权属性基础上恰当处理政策与法律的互动关系,加强协作制度体系对生态环境利益的考量和保护,并通过信息、人员与考核等保障机制充分激发协作主体的内生动力和活力。  相似文献   

18.
霍岱珊 《绿叶》2010,(9):63-68
环境维权不是与政府作对,首先是维护法律的尊严。环保NGO的环境维权之所以处境艰难.很大程度是由于官员的误解,未等真正开始维权便被扣上了“不安定分子”的大帽子.另一方面还因为地方官员与环境侵权者的微妙关系。在环境维权过程中.我们需要汇集个体的力量,充分发挥环保NGO的组织力量。环境维权也并不单是追求金钱赔偿.维护人的生存环境才是我们最终的目标。  相似文献   

19.
黄山市分布有49种国家级保护植物。依据药用、食用、材用、绿化观赏、芳香、栲胶等利用价值和科学研究价值将它们分为7类,阐述了各类代表植物的利用价值,对黄山市国家级保护植物的保护措施和开发利用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20.
张捷  谌莹  石柳 《中国环境管理》2020,12(6):110-119
长江流域生态保护目前主要采取由中央政府主导的环境规制和专项整治模式,资金主要来源于财政转移支付。这些措施见效快、力度强,但监管成本高昂,激励机制不足,并且有可能扩大不同主体功能区之间的收入差距。现有的少数横向生态补偿协议存在适用范围有限、补偿依据单一以及微观主体难以参与等问题。本文试图构建适用于更大空间尺度且涵盖多种生态服务的综合横向生态补偿模式,以建立各地区公平分担保护成本的长效机制。首先,利用生态元的核算方法构建长江流域各类生态资源的本底数据库,测算各省(区、市)生态元总量和单位面积生态元的变化情况。其次,从概念、参与主体、补偿模式和实施效果等方面探讨了创建流域生态元缓解银行的构思及其实施机制。本文认为,流域生态无缓解银行方案有助于构建适用于长江流域的市场化生态补偿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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