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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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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法律对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 ,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这就是说 ,无论侵害人———污染环境者主观上有无过错 ,也无论国家对此是否已经收费或处罚 ,只要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 ,受害人就可以请求获得赔偿。《民法通则》第 12 4条规定 :“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 ,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 ,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这条规定所说的“依法” ,就是国家颁布的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等。如《海洋环境保护法》第4 2条规定 :“因海洋环境污染受到损害的单位和个人 ,有权要求造成污染损害的一方赔偿损失。”《水污染防治法》第…  相似文献   

2.
《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学说和司法实务在污染环境行为的认定依据方面存在"排污标准说"、"违法或超标排放标准说"以及"损害标准说"之别。鉴于存在污染环境行为系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成立的必要和非充分条件,采用"损害标准说"有混同不同责任成立要件之嫌,"违法或超标排放标准"已被侵权责任法和环境保护基本法所放弃,因而,认定污染环境行为宜采用排污标准说,即排污是否获得许可、是否超标均不影响污染环境行为存在的认定。  相似文献   

3.
费梦彦 《四川环境》2021,40(2):225-229
环境损害事件发生后,行政机关第一时间应清除损害并进行评估与修复,但我国生态环境损害的救济立法规定相对粗糙,难以具有执行力.而《瑞典环境法典》则从本国国情出发制定其环境损害评估与修复制度,污染发生后环境监督机关迅速进入污染区域调查并制作报告,明确事后治理责任主体,并通过环境质量标准确定损害修复应达到的水平并开展损害修复工...  相似文献   

4.
一、我国环境标准的基本情况1973年颁布国家《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以来,国家环保局共颁布各种国家环境标准231项,其中有环境质量标准9项、污染物排放标准55项、基础标准9项、方法标准129项、样品标准29项。此外,各地还颁布了地方环境标准35项。这些标准紧紧地围绕污染控制项目,从概念、定义、检测方法、质控手段、环境允许值和排放源控制指标等方面作出技术规定,形成了一个内部相互联系的环境标准体系。从实践上看,该体系结构基本合理,基本满足我国环保工作的要求。  相似文献   

5.
关于《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条中“他人”理解的有关问题 ,国家环保总局日前作出解释 ,全文如下 :根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条的规定 ,“环境噪声污染”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该法第十六条还规定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 ,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治理 ,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据此 ,石材加工企业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排放标准 ,并干扰其本厂区之外他人的生活、工作和学习的 ,环保部门应认定已构成“环境噪声…  相似文献   

6.
环境民事责任有其自身的特点,是处理环境损害赔偿以及其他环境民事案件的重要法律依据,值得加以研究。一、环境民事责任的概念及构成要作环境民事责任指公民、法人因破坏或污染环境而侵害社会公共财产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而应承担的民事方面具有强制性的法律后果,是民事主体因不履行环境民事义务的行为而形成的一种民事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6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41条规定:“造成环境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  相似文献   

7.
某单位达标排放生产废水 ,符合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正常排放污染物 ,含有污染物的污水流入鱼塘后 ,造成塘鱼大量死亡。这种未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行为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我们知道 ,行为的违法性是构成一般民事法律责任的要件 ,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以例外。我国《环境保护法》第 4 1条规定 :“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 ,有责任排除危害 ,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和个人赔偿损失。”在这里 ,并未规定加害人只有从事了违法的行为 ,才承担赔偿责任 ,而只规定 ,引起污染危害的 ,不论其排污是合法还是非法 ,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8.
《新疆环境保护》2002,24(4):47-47
关于对城镇自来水厂、企业自备水厂制水排污如何征收排污费的问题 ,国家环保总局经研究 ,日前作出解释 ,全文如下 :《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规定 :“企业、事业单位向水体排放污染物时 ,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 ;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 ,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 :一切企业、事业单位超标准排放污染物的 ,要征收排污费 ;排污单位缴纳排污费 ,并不免除其应承担的治理污染、赔偿损害的责任和法律规定的其他责任。国家计委、财政部 1993年 7月 10日发布的《关于征收污水排污费的通…  相似文献   

9.
编辑同志 :去年 ,我们村附近新建了一家糖厂 ,经常排放废水、废气污染农田 ,造成粮食减产。我们与厂方交涉 ,要求赔偿损失 ,可厂方说 ,他们也不是故意的 ,再说 ,已经向环保部门交纳了排污费 ,所以拒不承担赔偿责任。请问 ,他们这样做合法吗 ?宁夏石咀山市 :刘农刘农同志 :我国《民法通则》第 12 4条规定 :“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 ,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 ,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环境保护法》第 41条第一款也明确规定 :“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 ,有责任排除危害 ,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  相似文献   

10.
我国环境标准存在问题及完善对策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在经济管理中,目标管理被认为是一种有效的方法。环境标准可以被认为是环境管理中的目标管理。环境标准工作是环境管理的中』动环节,也是强化环境执法的重要手段,如果不抓住这个环节,强化环境执法管理就是一句空话。所谓环境标准是指为了保护人体健康、社会物质财富和维护生态平衡,对环境质量、污染源、监测方法等名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制定和批准的各种标准的总称。它包括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保基础标准、环保方法标准、环保样品标准5类。它既是标准体系的一个分支,又属于我国环境保护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的环境标…  相似文献   

11.
我国的《环境保护法(试行)》第32条规定,对造成污染的单位,由环保部门“责令赔偿损失”。国务院关于《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第3条规定,排污单位要承担“赔偿损害的责任”。《水污染防治法》第41条规定,造成污染的单位要向受损失的单位“赔偿损失”,有关污染方面的纠纷“由环保部门处理”,当事人如果对处理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新颁布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对此也作了类似的规定(第36条)。以上这些规定可以归纳为三点: 1.造成污染的单位要承担赔偿的责任; 2.污染引起的纠纷由环保部门处理; 3.污染纠纷可向法院起诉,由法院裁定或判决。  相似文献   

12.
噪声对人体健康的影响日益突出,我国现行法律在噪声污染对受害人的补偿方面在立法上存在许多不足,环境噪声污染的程度要用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来衡量。造成噪声污染损害的,要公平、恰当地确定赔偿金额。  相似文献   

13.
一、环境标志的产生环境标志是一种张贴在产品上的证明标志,代表着这种产品不仅质量符合标准,而且在生产、使用、处置过程中也符合特定的环境保护要求,对生态环境无害或危害极少,有利于资源的再生和回收循环利用。环境标志制度是依据有关环境标准,由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发标志和证书.以证明某一产品符合环境要求,对生态环境无害。环境标志制度的认证标准包含资源配置、生产工艺、处理技术和产品循环再利用及废弃物处理等各个方面。世界上首先实行环境标志的是德国。1978年原联邦德国开始实施“蓝色天使(BlueAngel)”计…  相似文献   

14.
要发挥生态环境损害公私法协同治理的效应,在公法救济上需要明确第三人在磋商中的定位。从15省份磋商办法以及十大典型案例看,磋商第三人存在着法律性质不明、参与方式失灵、参与效力不足三方面问题。在法治化轨道路径上,可以将磋商第三人类型分为技术专家、其他机关、利益相关者,其法律性质应分别确定为“智囊团”、协助者或监督者、监督者。参与方式上应将技术专家和利益相关者规定为应当参与人、其他机关规定为可以参与人,以此细化参与方式和参与环节。参与效力上应在区别三者功能和作用的基础上,分别规定其意见表达对于磋商结果的约束力。  相似文献   

15.
《中国环境管理》2020,(1):F0002-F0002
生态环境部标准样品研究所(IERM,以下简称“标样所”)组建于1996年,隶属于生态环境部环境发展中心(中日友好环境保护中心),是从事环境标准样品研发与技术服务的专业机构。2005年在国内率先通过标准物质/标准样品生产者能力认可(证书编号CNAS RM0001)和能力验证计划提供者能力认可(证书编号CNAS PT0007),2018年取得臭氧监测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证书编号CNAS L11444),2019年建立生态环境部门臭氧最高计量标准“臭氧气体分析仪检定装置”。  相似文献   

16.
竺效 《绿叶》2010,(9):99-106
2007年松花江水污染事故.看似“顶破天”的最高额罚款却使得法律陷入了“便宜责任企业”、“放纵污染”、“鼓励污染”的尴尬。面对频发的环境污染事故,环境行政罚款机制难以威慑和遏制违法行为。对此,应综合发挥行政处罚责任制度、环境侵权损害赔偿民事责任制度和生态损害填补责任制度的作用.令责任人得不偿失。而在罚款行政处罚已经封顶、侵权损害赔偿诉讼可能但尚未被受理的情况下,探讨建立生态损害填补责任制度以为补充.尤显必要。  相似文献   

17.
自然保护立法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自然保护立法与污染防治立法相并列,共同组成完整的环境保护立法体系。进行自然保护立法,涉及到一系列管理实践与立法协调的问题.本文对自然保护立法几个亟待解决的问题进行了探讨,认为国家有必要抓紧制定专门的自然保护法,为保护和改善我国的生态环境提供根本保障。一、我国自然保护立法的现状和问题自然保护立法作为整个环境法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目前主要反映在下列法律和法规中;(-)《宪法》中对自然保护做了规定我国《宪法》第26条第1款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它公害。”第9条第2款、第22条…  相似文献   

18.
近年来,四川省玻璃纤维厂根据工交及科研单位关于消除噪音污染的要求,试制成功多种玻璃纤维吸音材料。数年前,该厂试制成功一种玻璃纤维吸声片,用于“嘉陵牌”摩托车及轻便三轮货车。经数年来的生产使用,测得其平均加速噪声为72.3分贝(A),低于国家规定不得大于84分贝(A)的标准。在产品展销会上,被扩大用户评为“称心的消声隔音材料”。吸声片是用单丝直径为4微米的玻璃纤  相似文献   

19.
根据亚洲银行技术援助项目──“环境标准和政策执行项目”工作要求,以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副司长祝兴祥为团长的中国国家环境保护局考察团于6月12日一23日对美国环境标准的制定、实施情况以及ISO14000系列标准在美国的实施情况进行了为期10天的考察。据美国国家环保局(EPA)向考察团介绍,美国联邦政府已经建立了由多个部门组成的实施ISO14000系列标准的联席会议制度。这些部门包括能源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海洋及大气管理局及其它一些部门,联席会议的主席由美国国家环保局担任,各部门有权制定自己的ISO14000系列标…  相似文献   

20.
在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中,有关对违法行为的罚款规定,没有具体罚款标准和实施细则,因此随意性大,在执罚实践中遇到不少问题。为此,我们对违反“三同时”规定、“三废”排放、污染事故、噪声损害等违法行为,实行罚款的具体办法以及执罚程序进行了初步探讨。一、罚款标准的探讨对违反环境保护法规的行为实施罚款处罚时如何“量罚”,实质上就是对那些违法行为该强制行为人(法人、自然人)支付多少“金钱”作出判断。如果这种方法由特定的机构颁布或统一掌握使用,就成为“量罚标准”。由于它的使用,关系到社会和被罚者的经济活动,关系到社会的安定与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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