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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侵权构成要件包括行为违法性、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三方面,而侵权能否构成则需要从侵权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是否存在前因后果的关系来加以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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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行为(或违法行为,下同)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认定环境法律责任的一般要件之一。“因果关系推定”原则,自日本首先制定并在司法实践中得到适用后,被一些国家相继采纳。在我国,法学界对因果关系推定原则的确定及其适用和适用范围等问题尚存有不同意见,法律上也没有明确的规定。笔者以为,环境行政执法和环境司法实际,迫切需要环境法规定因果关系推定原则。现就规定推定原则的必要性、可行性和适用条件等问题提出讨论,祈求专家、读者交流指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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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倩 《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1):4-7
污染型环境犯罪具有复杂、时间长、举证难的特点,运用传统刑法必然因果关系理论难以确定因果关系。疫学因果关系推定法建立在大量的客观统计数据之上,根据四大推定原则来进行因果关系推理,有利于认定污染型环境犯罪的因果关系,但是又存在“高度盖然性”标准不明和容易被主观干扰等缺陷。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建议有原则地在污染型环境犯罪中引入疫学因果关系推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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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质性环境规制与高新技术企业共聚之间存在复杂而紧密的交互因果关系,如何加快两者融合发展,构建区域经济环境协调优势值得进一步研究。本文利用大数据分析方法,基于国内2011—2019年异质性环境规制与高新技术企业共聚的省域面板数据,采用多空间收敛交叉映射模型,在区域间高新技术企业共聚水平测度基础上,从“被共聚”和“向共聚”两个维度实证检验了高新技术企业共聚与不同类型环境规制间的交互因果关系。研究结果表明,不同类型环境规制与高新技术企业共聚之间存在的耦合关系各不相同,其中,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一方面受高新技术企业“向共聚”带来的促进作用,另一方面又将促进高新技术企业“被共聚”水平提升,且后者的影响程度略高于前者,存在显著双向因果关系;而市场激励型环境规制仅受高新技术企业“向共聚”的正向促进作用,存在显著单向因果关系;但公众参与型环境规制与高新技术企业共聚两者间不存在相互影响,无显著因果关系。本文聚焦异质性环境规制与高新技术企业共聚间的良性互动,为客观评价高新技术企业共聚微观绩效提供经验证据,为进一步在开放中实现经济与环境协同发展提供有益的政策启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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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侵权诉讼是近年来出现的诉讼领域的热点问题,传统的举证责任分配标准难以满足这种新型诉讼对于举证责任的需要,应该在坚持举证责任倒置为原则的情况下,奉行公平正义的法律理念,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采行复合化、多元化的举证责任分配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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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长远来看.让检察机关成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主力军”,不仅会造成司法体制上的混乱和实际运作上的困难.也不利于建构科学理性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检察机关应当通过积极支持起诉、督促起诉、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以及作为”替补”性原告而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来参与和辅佐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以实现对环境公益的维护。在根本定位上,不是检察机关而是公众才是未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主力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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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物流发展与经济增长之间存在着密切关系。运用1992--2010年大连市港口吞吐量和C-DP的数据,通过协整分析和Granger因果关系检验法,从实证角度研究了大连市港口物流发展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动态相关性和因果关系。结果显示,大连市港口物流发展与经济增长之间存在长期稳定的均衡关系,但短期存在失衡关系,短期失衡向长期均衡回归的速度达1.7832;长期内港口物流发展对经济增长的弹性为0.3122,短期则为0.054;港口物流发展与经济增长之间存在单向因果关系,即港口物流发展是促进经济增长的Granger成因,反之则不成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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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伟 《中国环境管理丛书》2004,(4):21-23
环境侵权诉讼是近年来出现的诉讼领域的热点问题,传统的举证责任分配标准难以满足这种新型诉讼对于举证责任的需要,应该在坚持举证责任倒置为原则的情况下,奉行公平正义的法律理念,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采行复合化、多元化的举证责任分配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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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南某地曾经出了这样一桩“人鹭之争”的社会新闻,数以万计的白鹭与山民陈老汉之间发生了一场激烈的生态“官司”。案由:白鹭们翩翩飞来一山农的稻田里,抢吃稻子,还“霸占”10余亩粮田,践踏庄稼,毁坏农田,还久久不肯离去。“滋事者”白鹭成为“被告”,“受害人”稻田的主人便是“原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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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埃克森美孚石油公司在全球变暖问题上再次遭到批评。据英国《卫报》报道,9月初,英国皇家学会致信埃克森美孚石油公司英国分公司,要求这一石油巨头撤回对“对气候变化的事实置之惘然、扭曲科学事实的”研究团体的资助。英国皇家学会首次“发难”在致埃克森美孚石油公司的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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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标志的产生环境标志是一种张贴在产品上的证明标志,代表着这种产品不仅质量符合标准,而且在生产、使用、处置过程中也符合特定的环境保护要求,对生态环境无害或危害极少,有利于资源的再生和回收循环利用。环境标志制度是依据有关环境标准,由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发标志和证书.以证明某一产品符合环境要求,对生态环境无害。环境标志制度的认证标准包含资源配置、生产工艺、处理技术和产品循环再利用及废弃物处理等各个方面。世界上首先实行环境标志的是德国。1978年原联邦德国开始实施“蓝色天使(BlueAngel)”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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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标准在生态环境责任认定中的效力问题在学术界一直存在争议,而《民法典》在设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时使用“违反国家规定”的表述,实则是从立法层面肯定了环境标准作为国家规定对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认定的法律效力,但对于其效力边界的判断,仍需要结合传统侵权法的理论和环境标准的设立逻辑进行分析。因此,按照污染类型和效力层级的角度对环境标准进行分类讨论,得出以下司法使用规则:强制性环境标准及推荐性标准及行业标准中的污染控制要求强制性生态环境标准或者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引用并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的,应当被认定为“国家规定”;地方强制性标准作为执行标准时,也应被视为“国家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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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松花江水污染事故.看似“顶破天”的最高额罚款却使得法律陷入了“便宜责任企业”、“放纵污染”、“鼓励污染”的尴尬。面对频发的环境污染事故,环境行政罚款机制难以威慑和遏制违法行为。对此,应综合发挥行政处罚责任制度、环境侵权损害赔偿民事责任制度和生态损害填补责任制度的作用.令责任人得不偿失。而在罚款行政处罚已经封顶、侵权损害赔偿诉讼可能但尚未被受理的情况下,探讨建立生态损害填补责任制度以为补充.尤显必要。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