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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2008年5月20日上午,某宾馆锅炉房进行季节性检修,锅炉工王某受班长安排进入锅炉内清洗锅炉内胆,清洗过程中因应急灯突然停电,等了半天的王某从检修的锅炉中钻了出来。王某灰头土脸的,身上沾满了铁锈、沉积的泥土。王某已经在检修锅炉中被凉水浸泡了1个多小时了,急急忙忙冲进了锅炉房洗澡间,准备冲洗一下,由于用力过猛,关门时,洗澡间的玻璃门被震了下来,造成王某右臂动脉、伸屈腱割断。请问,他的伤能认定工伤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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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人王某1969年进入某金矿从事凿岩、爆破工作。1997年1月王某被该矿辞退,他离矿后一直在家务农。2004年9月去当地职业病防治医院就诊。临床表现:咳嗽、胸闷、气喘。诊断结论:Ⅱ期矽肺。2005年5月16日被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四级。王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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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劳动科学》2006,(9):51-52
问:2004年3月职工王某与某内燃机厂双方订立了1年期限的协议书,协议中约定了王某在工作中如违反操作规程发生伤亡事故,一切后果自负。2004年11月的一天王某正在机器上操作,突然全厂停电,按照操作规程应立即将电源开关断开,王某却忘了切断电源,坐在操作台上面与同事们聊天,手不知不觉地伸到了切机的下方。这时供电恢复,王某的右手来不及收回,5个手指已被机器切断了。王某住院治疗40天,花费医疗费1.76万元,某内燃机厂承担了全部医药费。王某治疗终结后,厂里为王某安排了保卫工作,并明确表示从他每月的工资中扣除一部分抵顶医药费(1.76万元),直至扣完为止。理由是王某的受伤属违反操作规程而发生伤亡事故,后果自负。某内燃机厂的做法对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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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你好!我公司职工王某从家中步行前往公交站台准备乘公交车去上班,走到半路还没到公交站时,一块大石头突然从山上滚落下来,砸到王某头部。事故发生后,王某被送往医院救治,后抢救无效死亡。请问王某的死亡可以被认定为工伤吗?易安网友易安网友,你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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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于2005年12月被聘为某型材公司职工,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未参加工伤保险。2004年6月车间停工检修期间,王某在车间二号轧机顶部打扫卫生期间被开过来的行车撞下当场昏迷。某区劳动保障局2005年1月18日作出工伤认定。5月25日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王某为三级伤残,部分护理依赖。王某与某型材公司就工伤待遇协商不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委支持了王某的请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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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不久前买了一辆小轿车。一个周末,王某载着好友张某、江某、游某外出钓鱼。张某、江某搭上王某的车,在约定的地点等游某上车。车停在路旁,王某禁不住张某的请求,将车钥匙交给了他,张某驾车向前驶去。十几分钟后张某返回,到了王某身旁时误将当油门当刹车踩,车轮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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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申诉人王某于2006年6月20日与被申诉人某国际经济合作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外派劳务协议书”,双方约定的主要内容为:被申诉人负责为王某寻找期限为两年的外派劳务;被申诉人收取费用5万元;被申诉方仅负责帮助王某找项目,与国外雇主联系,办理出入境手续、航班、签证;被申诉人不承担用人单位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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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王某于2011年10月入职某物业管理公司,从事电工工作,双方签订了1年期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王某月工资3200元,工资以现金形式发放。在职期间物业公司未给王某缴纳社会保险。2012年4月26日,物业公司以经营困难为由要求王某离职。2012年5月8日,王某提起仲裁请求物业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加班费、经济补偿并补缴社会保险费。经法院核实,物业公司于2011年3月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后仍在对外营业,至今未进行清算,也未办理注销手续,王某入职时知道物业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的情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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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是山东省某防水材料公司的职工,2011年11月5日,王某驾驶二轮摩托车上班途中,与一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王某受伤昏迷,而该机动车逃逸,后王某被送往当地医院救治。经公安交警部门调查,王某属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也无牌照,并且当天中午,王某在家中饮酒,其血液酒精浓度达到每100毫升血液含74毫克酒精,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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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某机械厂因未参加年检于2009年5月10日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但仍进行生产经营。王某于同年9月22日到该机械厂工作。10月17日,王某在车间维修机器时,因同事错误操作机器致其左手受伤,后被鉴定为九级劳动功能障碍。双方因赔偿问题发生争议,王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机械厂给予赔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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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主持人,你好:去年初,我单位职工王某下班后从单位去医院护理病危的父亲,其父亲于当日去世。途中王某被货车撞伤。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在事故中无责任。请问王某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易安网友易安网友,你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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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5月10日,某水管站职工王某在抢修高压线路时,被高压电电击致全身重度烧伤,左肢膝关节以下被截肢,鉴定为5级伤残,并经劳动局认定为工伤。后因落实工伤待遇王某与水管站发生争议,于2004年6月30日经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由水管站一次性支付王某工伤待遇12.5万余元及后期更换假肢费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