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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主要相关方现场安全责任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作者解读了国家相关安全生产法规条文;介绍了国际工程项目依据合同实施安全管理的成熟经验;分析了对国内工程项目中承包商、监理和业主等主要相关方的安全管理责任、权利和义务;阐明了业主是工程项目第一责任人,对工程质量、进度、费用、安全、环境、健康负全面责任,承包商应当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全面负责,是施工现场安全第一责任人,监理依照委托合同,客观、公平地代表业主对施工进度、费用和质量进行控制,管理项目合同和信息,组织协调现场各承包商,并对现场安全工作进行必要的监督;提出了提高项目现场安全管理水平的一些合理化建议;作者最后认为,在业主保证安全资金的前提下,提高承包商现场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业务素质,才是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现场安全生产的根本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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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安全科学学报》2021,(Z1)
为完善政府和企业外委承包商安全管理机制,寻找和解决外委承包商存在的共性问题,畅通安全管理思路,通过探索性研究、经验总结、举例等方式,归纳、分析外委承包商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解决对策。结果表明:以承包商易发生事故原因为突破口,发现承包商安全管理中存在监管创新不到位、准入关口未把严、招投标方式不合理等问题,进而提出统一监管标准,严格人员准入,提高人员素质等管理对策,以此为承包商安全管理提供参考和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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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矿山安全健康监察局公布死亡和伤害事故报告电话美国矿山安全健康监察局要求,自2006年12月8日起,矿山经营者应在第一时间将发生的死亡和伤害事故通过矿山安全健康监察局的统一免费报告电话(1-800-746-1553)进行报告。这个电话号码是矿山经营者向矿山安全健康监察局报告事故的统一电话号码。矿山经营者必须将他们获知或应当获知的事故在发生后15min内立即报告给矿山安全健康监察局。需要立即报告的事故和伤害包括:矿山发生的个体死亡事故;矿山发生的可导致死亡的个体伤害事故;矿山发生的个体受困30min以上且有可能导致死亡的事故;矿山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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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验证在钢铁企业中人的失效过程同服役年限有某种规律性的联系,采用马尔萨斯模型对人的服役年限--工龄与伤害事故频数之间的规律性进行机理推证.在对典型钢铁企业40年间工伤事故数据库中的1 465起伤害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建立回归模型后,结论显示伤害事故频数y与受害人员的本工种工龄x存在显著指数相关关系:y=167.13e0.012x、相关系数R=0.93,证实了马尔萨斯模型应用于"工龄-伤害事故频数"指数规律的准确性.改进后的指数规律模型对实际钢铁企业安全管理工作有着重要的研究价值和指导意义,且可以在其他领域中进行探索和推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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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节能环保与安全卫生》2010,(4)
根据目前工程项目建设安全管理现状,笔者结合自身在项目监理过程中安全管理的一些体会,简要分析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初步提出了解决这些问题的措施,明确了业主、监理及承包商的责任和义务,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理提出了方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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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厂自1958年建成投产至1985年底,共发生桥式起重机(行车)伤害事故298起,造成的重伤、死亡人数分别占工伤总数中重伤、死亡人数的11%和25%,是我厂工伤致残和死亡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从所发生的298起行车起重伤害事故来看,有95%是人为原因造成的。而在这些人为事故中,又有80%以上是由诸如指挥失误、判断不准确、思想麻痹、精力不集中、反应迟钝等原因引起的。按心理学概念,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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