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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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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似文献   

2.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似文献   

3.
《现代职业安全》2006,(9):I0002-I0006
一、将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修改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似文献   

4.
如何理解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中“提出”的含义根据《刑法》第135条的规定,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只有在本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存在发生隐患的问题,被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仍然不采取措施,以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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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其中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条文有: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第一百三十一条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飞机坠毁或者人员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二条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铁路运营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使人重伤、死…  相似文献   

6.
1986年12月21日,郑州市新密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重大责任事故案件。法庭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被告于水勤有期徒刑7年。 我国《刑法》第114条规定:“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于水勤被判处7年徒刑,可见他犯罪情节之恶劣。 他是怎样触犯刑律的呢? 1986年初,于水勤为了发财,私自办起煤矿来。当时,市、县、区政府及司法部门正在对…  相似文献   

7.
如何认定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主体范围从《刑法》第135条的规定来看,本罪属于单位犯罪,即本罪的主体只能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中对重大劳动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  相似文献   

8.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是2007年6月29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六)》新增设的一个罪名。根据《刑法修正案(六)》第3条的规定,所谓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该罪的设立对于打击司法实践中造成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的犯罪行为,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9.
《江苏劳动保护》2007,(4):38-38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我国刑法规定,凡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重大责任事故罪一般属于过失行为犯罪。其犯罪主体只限于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主要是指直接从事生产、科研和生产指挥的人员。重大伤亡事故是指一次死亡1~3人的安全事故。  相似文献   

10.
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其中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茶文有;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第一百三十一条航工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右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飞机坠毁或者人员死亡的,处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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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难的数字一进入2005年的年头就像掉进开水的温度计,那血红的一头发了疯地往上蹿。作为一名刑事法的学者,思考着职业的责任与生命、财产的安全的犯罪学问题,深以为企业责任事故犯罪的研讨和教育有着紧迫而现实的意义。狭义的企业责任事故犯罪,特指刑法第134条至第139条的规定的六个罪名: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和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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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的重大事故罪我国法刑第115条规定:“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的重大事故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一种,属于过失犯罪。犯罪主体主要是从事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危险物品的职工或者任何公民(如违章携带烟花爆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并酿成了重大事故的旅客)。犯罪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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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职工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伤亡事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企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 第四条 伤亡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五条 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者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 第六条 企业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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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规定。 一、重大责任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以及群众合作经营组织或个体经营户的从业人员,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立案: 1.致人死亡一人以上,或者致人重伤三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万元以上的; 3.经济损失虽不足规定数额,但情节严重,使生产、工作受到重大损害的。 三…  相似文献   

15.
4月25日从北京获悉,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六)草案,增加了对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犯罪处罚的有关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造成事故灾害扩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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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闻     
《现代职业安全》2006,(6):26-27
瞒报和谎报事故,应加重刑罚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的常委组成人员于4月26日分组审议了刑法修正案(六)草案。针对草案有关瞒报、谎报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可处拘役或者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规定,许多常委会委员表示,瞒报、谎报安全事故性质十分恶劣,草案应当进一步修改,加大对这种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同时,草案加大了对重大安全事故责任人的惩处力度,但总体上看,草案对重大安全事故责任人的惩处力度不够,减弱了刑法的威慑力。委员们建议进一步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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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交通肇事罪是指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它与重大责任事故罪有相同点,又有不同点。相同点是:一、都属于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二、主观上都属于过失犯罪。三、在客观方面都表现为违反规章制度,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严重后果。两种罪的不同点是:一、犯罪的主体不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必须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或者是群众联合经营和个体经营的经济组织的从业人员,交通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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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有效地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特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对下列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特大火灾事故;(二)特大交通安全事故;(三)特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四)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特大安全事故;(五)煤矿和其他矿山特大安全事故;(六)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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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近年来,事故瞒报事件时有发生,这一现象既反映了瞒报者对生命的极端漠视,也反映其对党纪国法的公然蔑视。分析原因大略有以下几种:一怕戴铐子瞒报。刑法对重大事故责任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对发生矿难的小煤矿要依法关闭,这些老板于是想尽办法瞒报。有的许诺给家属更高的"死亡赔偿金",从而与死亡者家属达成攻守同盟。二怕丢票子瞒报。不少企业与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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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一条为了有效地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严肃追究特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对下列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 ,依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特大火灾事故 ;(二)特大交通安全事故 ;(三)特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 ;(四)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特大安全事故 ;(五)煤矿和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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