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交通事故发生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死亡的情况并不罕见。在明知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者本应履行救护等义务,却在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教唆下逃离现场,结果使被害人没有得到及时救助而死亡。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此种情形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由于该解释自身存在缺陷,引发了争议和分歧。因此,笔者试对“指使逃逸致人死亡”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相似文献   

2.
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们违章驾驶导致重大交通事故,造成重大伤亡或者财产损失,将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正确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和惩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交通事故),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以下简称违章行为),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 第三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交通事故,均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 火车与车辆、行人在铁路道口发生的交通事故,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条 公…  相似文献   

4.
本刊讯 公安部发出通告,决定从1993年7月1日起,上路行驶的小型客车驾驶员和前排座乘车人都必须使用安全带。这项规定是为了有效地减轻交通事故对机动车驾驶员和乘车人造成的人身伤害,保障交通安全而制定的。 近几年来,我国每年交通事故死亡5万多人,受伤17万多人,其中乘车二次碰撞或被甩出车外造成的占相当比例。如果汽车乘员使用安全带,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就能大大减轻甚至避免受到伤害。 按照这项通告,在1993年6月30日以前,所有乘座人数在20人以下或车长在6米以内的小型客车,都必须在车辆前排座位装备安全带。对于没有装备安全带的上述车辆,…  相似文献   

5.
施倚 《劳动保护》2005,(1):71-71
2004年7月21日下午,XX段一名油路中修工程项目负责人私自驾驶该段汽车前往县城附近碎石场联系碎石材料,途中因本人操作不当,致使该车翻于道路左侧22米深的高坎下,造成该项目负责人(私自驾车人)本人死亡,其他两名乘车人负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县公安交警大队对事故现场勘察、调查取证后认定:该项目负责人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相似文献   

6.
在交通事故中,经常发生这种情况,客车(或的士)与其他的车辆发生碰撞,结果造成了乘客的人身或财产受到了一定的损害。那么乘车人到底应该向谁索取伤害赔偿呢?  相似文献   

7.
由国家制订的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强制性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3月 2 8日通过专家组审定。该标准将于 6月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正式颁布并在全国范围内实施。  据有关专家介绍 ,近几年来 ,国内随着道路交通运输业的迅猛发展 ,机动车辆急剧增长 ,道路交通事故频繁发生 ,已成为国人生活中的公害。据不完全统计 ,全国每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 35万起 ,死亡 8万余人 ,伤残近 4 0万人。正确、及时和科学地作好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评定 ,对维护社会治安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我国将实施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新标准…  相似文献   

8.
《现代职业安全》2009,(3):93-93
编辑同志: 2008年5月23日,某构件厂销售部主任王某驾驶私家车去上班,但中途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自己在事故中丧生,其亲属要求单位为其认定工伤,但单位以王某驾驶的私家车辆未参加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而拒绝其认定工伤要求。请问,单位的做法是否正确?  相似文献   

9.
构建道路交通安全长效管理机制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道路交通事故带来的人员伤亡与经济损失在全部交通事故中所占的比例在80%以上,远高于其它交通事故.据世界道路协会道路安全委员会1999年统计,全世界每年因道路交通事故的死亡人数达70万、受伤人数超过500万,另据统计,目前中国的道路交通事故无论是与发达国家如美国、日本、英国、瑞典,还是与发展中国家如巴西、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相比,在道路交通事故次数、死亡人数及受伤人数上均居前列.2003年全国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共受理道路交通事故667507起,造成104372人死亡、49417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3.7亿元.由于近年来道路里程、机动车辆、驾驶员迅猛增长,交通警力和配套立法相对滞后,造成了人、车、路矛盾突出,交通事故死亡人数有所上升.  相似文献   

10.
今后。对于一年内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或者发生三起一次死亡10人以上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省级人民政府按规定要及时向国务院作出检查。各级安委会也要建立相应的发生事故约谈、检讨制度;中央及地方媒体予以通报。  相似文献   

11.
热线咨询     
编辑同志:我单位是外商独资公司,一职工于2003年6月20日在下班途中不幸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肇事者逃逸未报警,是路过的的士司机报的警,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我公司已按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相关规定给该职工投保,但到目前为止,交警大队因无线索而无法认定责任,造成我公司无法向劳动行政部门申报认定工伤。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请问:交警大队是否可根据此条进行责任认定?是否应由逃逸的肇事者承担全部责任?该职工的各种待…  相似文献   

12.
早到了退休年龄的林亮,仍然在自己的家乡——邵武跑运输,六十好几开起车来还是那么的稳健。他开车几十年,从没有发生过一起交通事故。七十年代,林亮参军在部队汽车连,那时的他,懂得了什么叫忠诚。汽车连士兵帮助地方运输货物是常有的事。一次,林亮协助地方建筑单位运送建筑材料,任务完成后,承包人一再邀请林亮吃饭,可  相似文献   

13.
编辑同志: 我单位驾驶员林某从山西临汾到河北石家庄进行采购时,因采取措施不当,发生交通事故,林某当场死亡。当地劳动部门同意认定工亡。但职工亲属认为,林某是因为交通事故死亡的,应先按交通事故处理,然后再按工伤处理。我单位认为司机林某是因自己驾车发生事故死亡的,没有第三方责任人,只能按工伤处理。但是林某家属不同意。请问,我们该怎样处理?  相似文献   

14.
近几年来,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接连不断,从而引起了人们对道路交通事故的密切关注。万一出了交通事故,采取何种方法进行自我保护?这是每个驾驶员和乘车人都应掌握的基本常识。  相似文献   

15.
施倚 《劳动保护》2008,(5):113-113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的情形下,生产经营活动实际上是由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来进行的,因此,要求承包人或者承租人必须具有保障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设备、设施、管理制度等方面的资源条件。  相似文献   

16.
热线咨询     
这种情况能定为工亡吗?编辑同志:最近我单位一名职工发生一起交通事故,能否认定为工伤,在此特向您请教。2005年7月26日14时20分,我单位一名职工下班后骑摩托车从单位到县城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而死亡。经交警认定,此次事故汽车驾驶员负全部责任,我单位有职工生活区,该职工也分有宿舍。但其妻子、孩子和母亲居住在县城,距我厂12km。下班后该职工经常回县城家中。事故发生后,在认定工伤方面存在以下困惑:1.该职工在单位生活区有宿舍,其上下班路途指生活区至生产区工作岗位,还是包括单位至县城其家中的路途?2.该职工能否认定为工亡?廖桂华廖桂华同…  相似文献   

17.
本刊讯 今年以来,全国道路、水路重大交通事故不断发生。1~4月,全国乡镇船舶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发生了10起,死118人;四月份以来,道路上客车重大事故发生了9起,死伤346人。造成这些事故的主要原因,是无证、无照经营车船客运,个体车况、船况不好,非法渡运。对此,最近全国安全生产委员会发出《关于积极防止道路、水路重大交通事故的紧急通知》,要求各地安委会组织本地政府各有关部门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对交通要道、铁路道口、渡口、码头等易发生交通事故地点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交通运输工具(包括各种机动车辆和渡船),一律禁止…  相似文献   

18.
从省公安厅交警总队2004年公安交通管理工作会上获悉,今后我省将实行道路交通安全告诫和问责制度。发生特大交通事故的市级政府,将被责令书面或到省政府检查汇报。 新施行的问责制度规定:"凡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或者一年内发生2起一次死亡6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写出书面检查;必要时,由市政府负责人到省政府检查汇报。"  相似文献   

19.
《安全与健康》2006,(4):34-37
第一条 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相似文献   

20.
救护车在执行救护任务中发生交通事故或驶离现场是否是逃逸行为?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特种车辆在执行任务中发生交通事故后驶离现场并不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所以不属于肇事逃逸。1999年4月29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特种车辆在执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