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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作为一种以碳排放权为担保标的而获取融资的创新型碳金融制度,碳排放权担保融资立足于“双碳”目标的实现需求,衍生于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建设运营,并有利于为减排企业提供节能低碳转型的必要资金、有利于为金融机构提供新的风险管理工具、有利于强化碳市场的价格发现和资源配置功能,进而助推碳中和经济、绿色金融、碳交易市场的繁荣发展,实现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的双赢。然而,由于缺乏统一性、权威性的立法规范,当前有关碳排放权担保融资的行业标准、地方指引和交易所规则存在规定模糊、规定不统一甚至相互冲突等现象,导致碳排放权担保融资业务面临碳排放权法律性质不明确、碳排放权担保方式有争论、碳排放权担保融资的登记机构存疑惑、碳排放权担保财产的处置方式存争议、碳排放权担保融资款项的用途待规范等问题,阻碍了碳排放权担保融资业务进一步地推广和普及。因此,应综合考量现有法律、政策、市场、社会、环境等方面的因素,在效率、公平、秩序等价值间作出取舍,并以审慎的态度和务实的作风得出最适宜当前碳市场制度演变趋势、绿色转型阶段性特征,以及金融创新发展需求的最佳结论,进而将碳排放权的法律性质确定为行政许可权,明确碳排放权担保方式为质押担保,...  相似文献   

2.
信息工具能够以去中心化、中介式的角色参与碳市场建设,在充分获取碳排放信息、便利市场监管、促进碳价稳定向好、畅通公众参与等方面助力碳排放权交易的平稳有序。在实际应用中,信息工具在碳市场的不同场域可能产生不同的失能形态:(1)数据瑕疵、数据造假、违规运维可能导致碳排放监测数据失真。(2)碳信息数据平台在对原始信息进行深度清洗、去噪、校核过程中可能存在安全风险。(3)单方性规则塑造、潜在失灵与偏见导致的算法侵害是碳排放权交易过程中非正义的重要来源。(4)碳信息共享过程中的数据孤岛易导致行政监管与公众参与不畅。信息工具在赋能碳市场建设过程中的现实梗阻,折射出信息工具在环境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应用不畅与制度困境。在治理理念上,事中事后监管难以满足信息工具失能风险规制的需求;在制度供给上,试点先行的碳市场建设策略导致各地制度供给不尽相同,有必要完善中央立法的顶层设计。风险防范与治理、行为促进与保障的立法理念,能够克服信息工具失能的全程性、动态性,使风险制造者对行为后果产生稳定预期;央地协同的立法体系,能够突出“双碳”目标的全局性、重要性和战略性,为碳市场建设提供更为系统、有效和全面的法制供给。...  相似文献   

3.
清洁发展机制与中国碳排放交易市场的构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清洁发展机制是《京都议定书》创设的实现全球碳减排目标的三大灵活机制之一,为我国的可持续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但其在我国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也对我国参与国际碳市场和构建国内碳市场带来了风险与障碍.针对于此,本文对中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类型、数量、注册、签发等情况进行对比,发现我国虽然项目众多,但发展极不平衡.在此基础上,分析了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法律保障机制缺失,项目减排潜力发挥不充分,缺乏对转让技术的科学评估等.然后,通过介绍国际碳排放交易市场发展的不确定性和在2012年“后京都时期”的发展趋势,揭示了中国在这一过程中所承担的项目投资减少、成本增加等市场风险以及“碳泄漏”等环境风险.针对上述问题和风险,本文提出以现有清洁发展机制经验为基础构建中国国内碳排放交易市场的基本思路,即建立以排放交易法律体系为基础,以自愿碳交易市场构建为起点,以完善的监督管理体系为保障的中国碳排放交易机制.  相似文献   

4.
完善绿色电力证书(简称“绿证”)相关的法律规范,前提是准确识别绿证的基本法律属性和制度功能。绿证代表可再生能源发电的环境、社会和其他非电能属性,由于其独立的经济价值和使用价值,具有稀缺性、可控性及可交易性,故具有明显的财产属性。同时,绿证具有证券的衍生性、要式性及文义性特点,但在表征内容、使用范围、效力、交易范围等方面与证券具有本质差异,并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证券,而仅是属于一种证券化财产。绿证的复合性、风险性和便捷性特征,决定了绿证制度具有证明履行或替代履行功能、兑现环境价值与投融资功能、引导促进绿色电力消费以及助力绿色核算的功能。绿证专门性规范文件主要是《自愿认购通知》及其附件《认购规则》,其在规范理念、制度内容及形式效力等方面仍然存在诸多问题,从而影响了绿证制度功能的有效发挥。因此,应重点围绕绿证作为证券化财产的基本法律属性,相应完善《认购规则》的理念和框架体系,并从价格机制、交易标的、交易方式、减少不必要的交易限制,完善纠纷解决及申诉机制等方面规则内容;待实施条件成熟后,逐步提升立法层级与效力。尽管《民法典》《证券法》等调整私主体间交易行为的法律规范为实施绿证制度提供一定的规范基...  相似文献   

5.
气候变化背景下,我国碳交易的市场化在当前面临较多的瓶颈约束和政策风险。基于对我国碳交易发展基本态势和制约因素的考察,分析了碳交易标的的法律属性、交易环节,以及构建碳交易法律促导机制的价值和作用,揭示碳交易市场运行机制与碳交易法律促导机制的内在统一性;指出:顺应我国节能减排政策与策略实施对碳交易市场化的法律需求,发挥法律在碳交易市场创建、交易规则形成、市场规模扩张、交易平台构建、交易形式创新等方面的制度优势,是构建我国碳交易促导的法律机制、突破碳交易市场化瓶颈约束和降低政策风险的有效途径。在此基础上,提出迎合碳减排交易机制对市场创造、技术保障、物质保障、制度保障、配额登记与交易注册平台建设和碳权保护的立法需求,构建我国促进和引导碳交易市场化发展的法律机制的建议和思考。  相似文献   

6.
沿着《巴黎协定》设定的路径,格拉斯哥气候大会为碳市场链接做出了重要贡献,制定了围绕ITMOs和A6.4ERs对接碳交易的国际性规范文件。但随着“第6.2条合作方法”与“第6.4条机制”下碳市场多边、双边链接轮廓的浮现,义务分配模糊、减量机制弱化与核算转化粗糙的法律空洞化问题也愈发凸显。解构此时代性症结,须将先验的非实在法因素排除在外,遵循条文逻辑解释并省思规范之本身。透过规则作用下国际法律关系的解读,关注未来治理秩序的演变对中国产生的实质影响,如是观察进一步将视线聚焦到问题所造成的难题,即链接角色不明、碳信用供给失控与交易权属不清。在国内全国碳市场营运开启与国际碳市场链接倍受期待的双重背景下,中国有必要坚持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铺陈中国价值诉求与国际正义共识基础之上的建构路径。具体而言:制定“第6.2条合作方法”下双边链接示范协定与“第6.4条机制”下链接交易合同范本,明确链接主体权利义务关系;强化链接市场碳信用核发的促进机制与遵约机制,提升碳信用授权签发规则的标准化与透明度水平,创制链接碳市场碳信用供给规则;将链接法律制度纳入《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等现行规范并关联司法审查,预留碳排放单位的权利类型空间但确认其资产属性,规定碳信用权属关系与权利人确权要件,建立以来源为基准的碳信用分级分类转化规则,推动“第6.2条合作方法”下双边转化条款与“第6.4条机制”下多边转化规则的达成,增强链接市场交易的正当性与体系性。  相似文献   

7.
环境产权化理论与生态现代化理论演绎出的碳市场被奉为解决碳排放"负外部性"的有效手段。《京都议定书》开创了"自上而下"模式的国际碳市场,但因未充分尊重缔约方自主和平等参与而成为一个封闭的"碳交易俱乐部"。京都机制的实践不足与碳市场的理论争议引发《巴黎协定》碳市场存废之争。《巴黎协定》的"国家自主贡献"标志着全球气候治理由"强制约束"向"自觉责任"的转向。基于新履约模式,缔约方形成四种新市场机制方案:基线与信用及碳交易机制、基线与信用"自上而下"或"自下而上"机制以及国际碳交易机制。为保障有效减缓并兼顾自主与平等参与,《巴黎协定》建立了"自上而下"基线与信用机制,但采取了与京都机制"项目"基线不同的"部门"基线。新市场机制对信用交易不再特殊限定,尊重缔约方参与和适用的自愿性;且以"部门"的总量约束为准入门槛对所有缔约方统一要求,体现出平等参与的特点;减排单位中植入可持续发展标准从而对新机制实施的总体效益予以"硬约束"。新机制将促进部门内的减排单位统一,为国际碳市场奠定规则基础。但其市场淡化与可持续发展植入亦将影响国家及区域碳市场异质化发展,不利于国际碳市场构建,其背弃配额交易,独采信用交易亦会抑制碳货币形成。中国建立国家碳市场旨在促进能源市场化改革和产业结构调整,将有利于中国履行"碳强度"和"非化石能源比重"的自主承诺,还将扭转经济增长对高碳排放的依赖,为未来中国履行强制减排责任奠定基础。  相似文献   

8.
本文首先辨析了"气候资金"与"气候融资"两个基本概念,且通过对包括《巴黎协定》在内,最新的气候资金相关法律文件、信息通报、文献资料、智库报告的研究和系统梳理,指出全球气候融资发展趋势表现在全球气候融资缺口正在持续扩大;资金来源更加市场化;发展金融机构募集、管理和分配了大部分的公共资金;新型经济体用款权受到挤压,也呈现出更大的出资潜力;稳定的碳价格被认为是全球实现"零排放"长期减排目标的核心机制。与此同时,气候资金治理体系也处在关键的转型期,目前气候资金治理正在向"自下而上"的模式过渡,《公约》外平台承担了"气候风险主流化"的多重功能,但需要警惕"自下而上"的治理模式有绕过"共同但有区别责任"的风险,且绿色气候基金运作规则的导向性作用值得关注。据此,本文在最后提出了一系列治理建议。建议我国应积极影响国际气候资金机制运营规则和技术规则的制定,避免发达国家以及代表其利益的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片面地发展为国际规则;支持在全球设定渐进的、可预测的、可信的碳价格,并且肯定将气候与环境风险因素内生化的核心思想理念;与绿色气候基金开展多方位合作,推动气候公共资金治理规则转型;加强与世界银行在气候融资领域的合作;借G20平台逐步发展为气候融资政策突破和工具创新的引领者。  相似文献   

9.
中国在第75届联合国大会期间提出了CO2排放力争在2030年前达到峰值,在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的"双碳"目标。"双碳"目标的确立提出了艰巨而紧迫的立法任务。由于气候变化具有全球性的特点,因此,中国未来气候变化立法的监管领域在关注国内监管空间和已有立法的同时,还应注意其国际面向的监管空间和衔接。气候变化法律具有复杂性、综合性、系统性和动态性的特点,国际上还没有通过一部气候变化法即可解决全部碳排放问题的成功先例。气候变化法律监管空间宏大,涉及领域和问题复杂多样。所涉及的领域和问题都与应对气候变化有直接或间接的关联。这决定了气候变化立法包含以实现气候政策目标为主要目的的直接立法和对气候目标实现具有支持、阻碍影响的间接立法两种类型。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立法应采用双阶体系构造模式,即直接立法加间接立法的模式。直接立法包括气候变化的框架法和专项立法,间接立法包括所有间接影响气候政策目标实现的相关法律。直接立法解决应对气候应对的目标、碳预算、管理体制、实施机制等较为集中的问题。间接立法则因为气候变化监管措施跨领域、跨部门和行业,应拓展至能源法、经济法、农业法、环境法、民商法等领域。直接立法和间接立法的有关法律制度应密切配合,彼此呼应,构成一个完整的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制度体系。以直接立法加间接立法的双阶模式构建中国的应对气候变化法律体系是应对气候变化立法模式的理性选择,并以此从不同的路径实现中国温室气体减排的目标。  相似文献   

10.
中国在第75届联合国大会期间提出了CO2排放力争在2030年前达到峰值,在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的"双碳"目标。"双碳"目标的确立提出了艰巨而紧迫的立法任务。由于气候变化具有全球性的特点,因此,中国未来气候变化立法的监管领域在关注国内监管空间和已有立法的同时,还应注意其国际面向的监管空间和衔接。气候变化法律具有复杂性、综合性、系统性和动态性的特点,国际上还没有通过一部气候变化法即可解决全部碳排放问题的成功先例。气候变化法律监管空间宏大,涉及领域和问题复杂多样。所涉及的领域和问题都与应对气候变化有直接或间接的关联。这决定了气候变化立法包含以实现气候政策目标为主要目的的直接立法和对气候目标实现具有支持、阻碍影响的间接立法两种类型。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立法应采用双阶体系构造模式,即直接立法加间接立法的模式。直接立法包括气候变化的框架法和专项立法,间接立法包括所有间接影响气候政策目标实现的相关法律。直接立法解决应对气候应对的目标、碳预算、管理体制、实施机制等较为集中的问题。间接立法则因为气候变化监管措施跨领域、跨部门和行业,应拓展至能源法、经济法、农业法、环境法、民商法等领域。直接立法和间接立法的有关法律制度应密切配合,彼此呼应,构成一个完整的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制度体系。以直接立法加间接立法的双阶模式构建中国的应对气候变化法律体系是应对气候变化立法模式的理性选择,并以此从不同的路径实现中国温室气体减排的目标。  相似文献   

11.
有效规制海底可燃冰开发伴生的多种类型生态环境风险,是保障可燃冰产业健康发展的内在需求。本文的主要目的即在中国现行法律体系规定的多元共治的环境法治理念和制度框架下,研究海底可燃冰开发环境风险多元共治的理论基础、现实必要性及其制度路径。文章主要运用类型化方法来梳理与归纳海底可燃冰开发引致环境风险的具体类型;运用理论分析与价值分析方法,论证海底可燃冰开发环境风险多元共治的必要性;运用法教义学分析、比较分析与系统分析方法,检视与剖析我国传统行政管制模式下的制度体系在规制海底可燃冰开发环境风险中的绩效与利弊,归纳与展开海底可燃冰开发环境风险多元共治的制度路径。本文的基本结论是,传统环境管制模式难以有效治理海底可燃冰开发引致的新型环境风险,当前我国所创新的环境多元共治模式,可以矫正政府单维管制海底可燃冰开发环境风险中的缺陷、弥补"监管之法"在规制海底可燃冰开发环境风险中的疏漏、克服单一行政命令方式在规制海底可燃冰开发环境风险中的困境,系统构建海底可燃冰开发环境风险多元治理体系。在完善行政监管和推进私人治理两个层面对海底可燃冰开发环境风险多元共治的基础上提出具体建议。在完善行政监管层面,我国《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规范经过拓展解释适用,仍然因为规制路径的间接性、零散性而产生内生弊端,亟待专门立法;在推进私人治理层面,多元共治机制分为多元主体参与机制与诉讼机制,应重视通过鼓励环保公益组织、可燃冰行业协会与私人等多元主体采取多元参与和私益诉讼方式,以发挥其在规制海底可燃冰开发环境风险中的综合效用。  相似文献   

12.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出台,标志着省级政府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制度的建立,国务院通过授权诉讼的方式赋予省级政府以诉权来源。由接受人民公共信托实施生态环境公有资源管理的省级政府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具备与传统权利救济法律原则和环境保护立法精神相契合意义上的内在合理性与可行性,但结合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和法学理论对制度进行实然法与法理基础上的深入检视可以发现,授权诉讼面临有悖于《立法法》上的法律保留原则、所有权及其救济以及诉讼请求与诉讼标的之对应性原则的合法性证成困境。有关学者试图借助任意诉讼担当理论解释授权合法性的观点既不符合现行法律体系下的四种法定的任意诉讼担当情形,也不满足出于诉讼担当人利益和出于诉讼被担当人利益的充分条件,难以自圆其说。在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领域,以全体社会成员为主体的不特定多数人对于各项生态环境基本要素及其构成的生态环境整体所享有的环境公共利益已经由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做出了较为完善的调整,而就作为全体公民结成的抽象共同体而言,国家对于土地、矿藏、河流、森林等构成生态环境基本要素的自然资源所享有的国家所有权利益则缺少法律救济。通过制定单行法确立和规范诉讼制度并妥善协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和环境公益诉讼的关系是破除授权诉讼法律困境的最佳路径选择,单行法应当致力于从请求权主体与基础、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赔偿诉讼规则以及赔偿资金管理等方面完成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法律制度的构建任务。  相似文献   

13.
林业碳汇信贷融资作为林业碳汇价值实现的主要路径,对于盘活林业碳汇资源、提升碳汇资产价值,以及缓解碳汇经营企业融资约束具有重要价值。目前,中国部分地区已探索试点林业碳汇质押融资业务,但面临现有模式难以复制推广的现实困境。该研究通过剖析典型案例的融资模式和现存不足,深入分析林业碳汇信贷融资当下面临的现实问题,探究影响林业碳汇发挥质押作用的根本原因。研究发现:(1)林业碳汇法律属性不明确,质权设立过程中涉及的相关权益变动缺乏法理依据。(2)林业碳汇价值评估标准缺失,质押价值评估结果银行难以认定。(3)林业碳汇资产质权难以处置变现,质权实现路径缺失导致银行无法有效控制信贷违约风险。因此,该研究通过引入林业碳汇保险的保单质押、价值认定和金融增信功能,以及碳汇收储机制在质权实现方面的担保增信作用,创新性地提出“林权抵押附加林业碳汇(预期收益权)质押+碳汇价值综合保险+林权(碳汇)收储担保”“林业碳汇(预期收益权)价值保险保单质押+碳汇收储担保”和“林业碳汇资产质押+碳汇价格指数保险”三种林业碳汇信贷融资模式,为林业碳汇质押融资广泛开展提供可行路径。最后,针对林业碳汇信贷融资的制约因素,从完善碳汇相...  相似文献   

14.
碳标识属于一种环境标志,中国碳标识标注内容的规范需要在参考国际环境标准体系包含的Ⅰ型、Ⅱ型、Ⅲ型标志的基础上作出改进。基于立法学分析,碳标识标注内容的规范原则包括信息量化原则、描述和评价结合原则、包容原则。碳标识内容的制度设计思路包括:①采取先单行型、后分散型的立法模式,先单行规定碳标识内容的一般性规则,再分散规定碳标识内容在具体应用的行业领域中的规则;②基于信息量化原则借鉴Ⅲ型环境标志所涉标准体系,其中重点借鉴碳标识标准ISO 14067;③基于描述与评价结合原则借鉴并改进食品标签营养参考值内容之规范模式,建立碳排放参考值规范及与之配套的消费领域分类规范,并通过标准文件"推荐性/强制性"的切换契合碳标识内容规范在不同消费领域中规制强度需求不同的特点;④提倡基于Ⅰ型、Ⅱ型环境标志的碳标识应用,合理鼓励中国碳标识认证进行创新与竞争。由此,对碳标识内容的规范可通过进一步整合,完善中国绿色产品认证体系建设。同时,为确保碳标识内容规范的可操作性与社会效益,碳标识内容的规范化仍需要多学科的参与。  相似文献   

15.
俄罗斯土壤污染防治立法有其自己的特色,通过研究总结出七点立法特点。中国的土壤污染形势严峻,现行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多采分散立法的模式,缺乏系统性、专门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既不能适应日益严峻的土壤污染形式,也不能满足对我国土壤污染保护的客观需求。因此,制定专门的《土壤污染防治法》有其必要性和紧迫性。针对我国土壤污染立法现状,吸收俄罗斯土壤防治立法的先进之处,近而得出了构建我国专门的《土壤污染防治法》,树立整体的立法观念;制定明确的土壤保护标准及土壤污染防治标准;建立土壤污染预防制度和土壤污染修复制度;加强土壤的国家监督、国家监测和许可等管理制度;注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以及信息公开,扩大公民的公众参与权等几点启示。  相似文献   

16.
论《环境保护法》的修改与环境法律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建立良好、和谐一致的环境法律体系是我国环境法制建设的重要基础。《环境保护法》确立的环境目标责任制、排污收费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限期治理制度和公众参与制度等制度已经不能适应新的市场经济体制和科学发展观的要求,需要变革与创新。许多新的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亟待上升为法律制度。因此,《环境保护法》扮演着整合性环境立法的角色,修订时应持资源、环境与生态的整体观念。基于调研和理论思考,提出6点建议:提升立法层次、增强法律权威;确立环境优先、追求社会至善;制约行政权力、明确政府责任;提倡环境自治、保障公众参与;突破诉讼瓶颈、鼓励公益诉讼;理顺权责关系、提高管理效率,以期为《环境保护法》的修改和环境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17.
2015年9月《中美元首气候变化联合声明》宣布中国将于2017年启动全国性碳排放交易体系以来,中国碳市场的筹建及7大试点的运行备受国内外媒体和学术界的关注。相关预测显示,中国碳市场届时将一举超过目前全球最大的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EU ETS成为世界第一大碳交易市场,但由于7个试点运行时间较短、试点地区重视程度以及建设侧重点不统一等原因,目前中国碳市场存在着监管机构职责不清、监管体系不健全、监管政策不到位等一系列问题。本研究从监管机构、监管政策、技术支持平台、监管内容等方面梳理和分析了中国7个试点碳市场的监管体系,并将其与EU ETS、RGGI等国际上发展较为成熟的碳市场监管体系进行了对比分析后发现:1在监管手段方面,EU ETS与RGGI均侧重于依靠法律手段,而中国碳市场的监管手段则主要以地方性规范文件为主;2在监管机构职能方面,EU ETS的二级管理体系有效划分了监管范畴,保证了各级监管力度。RGGI的第三方独立监管模式则很好的保证了监管的公平性,充分发挥了碳市场事中监管作用,而中国碳市场则主要依赖于地方发改委来进行监管,存在职责划分不明晰等问题;3在监管重心方面,EU ETS侧重于对市场运行中的操作性风险和交易性风险进行防范,RGGI则更加关注交易风险的实时监控,而中国碳市场目前主要针对市场价格波动风险进行了防范。由此对中国即将建立的全国性碳市场监管机制设计提出了如下建议:1提高碳市场立法效力,完善监管政策体系;2平衡监管权力,成立专职监管机构;3加强过程监管,完善电子平台安全建设;4加大碳市场信息披露力度,鼓励公众及行业协会参与,形成外部监督机制。  相似文献   

18.
碳市场碎片化状态使各国碳排放因减排力度差异而消长,不仅造成碳泄漏风险,同时对减排国家经济特别是排放密集产业的国际竞争力产生负面冲击。本文建立多区域多部门CGE模型,设计4种边境碳调节政策,模拟分析其对我国的福利、碳泄漏和出口型排放密集产业(EITE)竞争力产生的政策效应。研究显示,我国制定边境碳调节政策,既要考虑碳关税也要考虑出口返还,前者有利于改善我国的福利水平,后者可以收到抑制碳泄漏和保持EITE产业国际竞争力的效果,因而有必要把边境碳调节政策纳入我国碳市场制度设计。无论从产出还是贸易来看,我国EITE产业中的非金属矿、有色金属、钢铁产业在边境碳调节政策影响下,面临来自日本和亚洲其他国家的竞争压力,双方的碳泄漏和产业竞争力呈现此消彼长的动态变化。在我国碳市场建设过程中,边境碳调节政策与拍卖相结合,有利于在实现碳减排目标和维护产业竞争力之间实现平衡。  相似文献   

19.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虽已连续两年被纳入国务院年度立法计划,但依然是待审未定状态。究其原因,系现有碳排放权交易制度未能在既有法体系内进行统筹性规范构建。因此,作为碳排放交易制度构建的逻辑起点,首先应明确碳排放权的用益物权属性。将碳排放权赋予用益物权属性,有益于碳排放权在一级市场上由国家分配与出让;有益于碳排放权在二级市场的流通交易与担保融资;有益于与国际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接轨;符合《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立法目的的同时也符合法经济学学理逻辑。其次,应分三个层级分别构建碳排放权交易市场。(1)一级市场上碳排放权的分配制度,可参照国有建设用地无偿(划拨)和有偿(出让)的两种分配方式。对于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项目和排放主体,可采用无偿划拨的形式分配碳排放权;而对于其他一般碳排放主体,应以有偿拍卖的形式分配碳排放权。(2)二级市场上的交易制度,应侧重激发碳排放权的担保融资属性,明确碳排放权担保的法律性质为抵押或让与担保,而非质押;同时将碳排放权担保交易纳入人民银行统一动产与权利担保登记系统,统筹担保权利竞合时的权利优先顺位。(3)三级市场上以碳排放权为基础资产的金融衍生品制度,应着力发展...  相似文献   

20.
推进可再生能源发展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客观需求,是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重要举措,亦离不开法律制度的外在保障。历史回溯与规范分析下,从薪柴到煤炭,再从煤炭到石油和天然气,竞争促进是能源变革历程中的一般法律路径,但至可再生能源替代,因其自身竞争力不足与市场结构困境,法律制度径直从促进竞争折向了“排斥竞争”。案例分析与理论解析下,竞争豁免法律制度遭遇实践异化,可再生能源市场交易规则模棱两可,制度负面效应突显,已难以适应可再生能源高质量发展需求。事实上,合理的竞争机制设计有利于促进可再生能源企业积极创新和效率提升,竞争规则并不必然与可再生能源发展相斥,市场化是可再生能源的最终归宿。重新厘定可再生能源市场的保障性竞争理念,可再生能源的制度促进模式应重回兼容竞争的法律路径:以竞争为优先,以保障扩容竞争并助失利者二次发展,实现市场竞争与政府保障政策的有机协调。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市场竞争恢复应是可再生能源持续发展的关键,也是可再生能源法保障作用的核心,《可再生能源法》的修改完善也应注重将保障制度与竞争规则进行衔接融通。具体制度路径上,一方面,以“法律原则”形式将竞争优先与效率补偿理念嵌入可再生能源法,为市场提供清晰且富有弹性的交易基准和规范指引;另一方面,通过加强可再生能源领域的自由竞争规则适用,推进保障性政策的公平竞争审查,构建能源消费需求侧的倾斜性激励机制,以及推动强制购买制度的竞争法理念更新等制度衔接机制协力,可不断扩展特殊市场的竞争空间,助推可再生能源替代进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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