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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违约金,是现代民法体系中为实现诚实信用原则、保证合同的履行而发展出来的一个重要工具。作为调整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当其重要性被强调到某种高度时,必然要求合同的全面履行。要确保合同的全面履行.必然要直接引入诚实信用原则。为使诚实信用原则不至于沦落为一种空洞的说教.引入违约金制度似乎也是顺理成章的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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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也称劳动契约,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者建立劳动关系时所订立的合同。劳动契约是劳动关系的核心.一切劳动关系均建立在劳动契约之上,并由此而展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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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平等作为劳动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要求保障各个劳动者在劳动力市场上和劳动关系中都处于同等的法律地位,获得同等的劳动权益,反对和禁止歧视任何劳动者,并主张对妇女、未成年人、残疾人等特殊劳动者群体实行特殊保护,包括择业自由、职业安定、劳动条件、民主管理和法律救济等方面的平等。劳动者赖以实现劳动平等的权利相对人,即保障劳动平等实现的义务人,包括雇主、劳动服务主体、国家等。劳动派遣中的雇主有两个层次——派遣机构和要派企业。与此对应,劳动平等有两种考察视角:一是相对于同一个派遣机构的各个劳动者之间的平等,即同一个派遣机构派遣到不同要派企业的劳动者之间的平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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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来,《劳动法》极其有效地推动了劳动关系市场化,为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的调整和规范,新型劳动制度、劳动法律体系的建设提供了必要的依据和保证。以法定最低劳动标准与契约自由相结合的方式规范和调整市场化的劳动关系,既有效地保护了劳动关系弱势一方——劳动者的权益,为职工组织起来建立工会和通过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保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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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一方整体上处于弱势地位,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这种弱,不仅仅表现在劳动关系建立以后、劳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同样也表现在劳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尽管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但是这种法律地位上的平等并不能必然地带来事实上的平等。原因就在于用人单位拥有着岗位资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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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受伤的情况,当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认定工伤时,往往提交不出其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特别是在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形下更是如此。此时用人单位为逃避承担赔偿责任往往又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而在劳动关系未确定的情况下,劳动保障部门不予受理工伤认定,而是告知劳动者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确认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当劳动争议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后,如果双方当事人有一方或双方不服裁决而向法院起诉,那么法院是否受理该类案件在实务中存在很大分歧。有观点认为,在工伤认定中如需确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案件法院不应受理,应当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即工伤认定部门)在工伤认定中解决,即确认劳动关系是否存在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附属职权。有观点则认为,当事人要求确认工伤认定中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案件在劳动仲裁受理后,如当事人不服裁决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此属于确认之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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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护劳动者在企业并购中的利益,现行法设置了企业合并时劳动关系由存续企业承受的规则。该规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却依然存在需要完善之处,如应扩大劳动关系由存续企业承受规则的适用范围,资产收购式并购时,如果资产收购构成营业转让,也应当由收购企业承受原企业劳动关系;企业并购时应由并购企业承受的不仅包括由劳动合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而且包括由集体合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我国应当引入异议劳动者解约及补偿的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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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期,是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基于合意而产生的劳动者承诺向用人单位给付劳动的有约束力之期限。它缘于劳动关系,但又相对独立于劳动合同。它的产生,本身就是源自对特定身份劳动者就业自由施以合理限制的需求。所以,尽管它是劳动用工制度法制化以前的产物,但在《劳动法》公布施行后,它依然成为用人单位乐意采用、用以保护自身正当利益的工具。并进而为诸多地方立法所承认。由于它与劳动合同制度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因服务期协议的订立、履行等产生的相当数量的纠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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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服务期协议的约定和履行
培训的性质认定
培训是劳动关系履行中较为特殊的内容。劳动者有自行接受教育、参加培训,以提高自身劳动能力的必要性。用人单位有开展岗位培训,以使劳动者尽快熟悉工作流程,提高劳动生产率,充分发挥劳动力效能的动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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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劳动报酬主要表现形式的工资,是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中最主要的内容之一。工资的标准都是由当事人双方通过劳动合同加以约定的,即便在没有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当事人双方也会就此作出口头的约定。无论是口头约定还是书面约定.依诚实信用原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对此作随意的变更。《劳动法》第17条第二款所作的“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这一规定.就是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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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存在着大量的事实劳动关系,而法律又未对事实劳动关系的概念、范围等问题作出明确界定。因此,有些事实劳动关系在审理实践中难以认定,为保护劳动者的正当权益,我们应当理清关于事实劳动关系的一些基本问题,并继续完善与之相关的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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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7月5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虽然没有明确保护劳动者是《劳动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但是却指出《劳动法》制定的目的之一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当然成为《劳动法》的基本原则。该原则既是《劳动法》存在的基础,又是《劳动法》与其他法律区别的特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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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合同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的讨论中,有观点认为,《草案》关于劳动合同订立和解除或终止的规定较之《劳动法》的规定,体现了对企业是“宽进严出”、对劳动者是“宽进宽出”的精神。并且,对此提出批评。笔者认为,《草案》基于保障劳动者就业的需要,加强对劳动关系缔结和消灭的规范,重视对劳动者择业自由权和职业安定权的保护,是值得肯定的;对其中不足之处提出批评和修改建议,应当以准确理解法律条文的立法意图和本来含义为前提。为此,就《草案》有关条文的解读和修改略陈管见,以供商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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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的一般定义可以界定为:劳动者与劳动力使用者为实现生产过程所结成的社会经济关系。作为劳动法调整对象的劳动关系,从宏观而言主要包括三个层面的内容,即所谓个别劳动关系、集体或团体劳动关系、社会劳动关系或产业关系。这三个层面的关系,既是一种互相联系的逐级包容关系,又是在性质和法律特征上有所区别的具有相对独立形态的社会关系。本文主要分析一下个别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并兼及我国劳动关系法律调整的趋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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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严格规制劳动者派遣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如何规范劳动者派遣,已经成为《劳动合同法》立法中争论最为激烈的问题。这种争论的实质,其实是劳方和资方及其他相关利益集团利益之争的反映。笔者与立法课题组在过去的一年中,对于劳动者派遣问题在全国各地进行了深入的调研和分析论证。我们的基本结论是:为坚持《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原则,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必须对劳动者派遣加以严格的规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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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劳动关系的概念及认定 事实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的劳动关系不符合法定要件,但双方实际履行了劳动权利义务而形成的劳动关系。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无效,但劳动者已成为用人单位的一员,身份上具有从属关系,双方确已形成了劳动权利义务关系。事实劳动关系具有以下特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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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确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劳动关系的重要凭证,劳动合同是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主要法律依据。在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劳动用工很不规范而劳动执法监察又往往难以到位的现实环境下,劳动合同的立法引起了法学界和社会有关方面的高度关注。2005年10月21至23日,中国劳动法学研究会年会暨劳动合同立法理论研讨会在上海举办,来自劳动保障部门、工会、企联等部门机构的专家和全国30多所院校的劳动法学学者参加了会议。会议代表们就劳动合同立法的有关问题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探讨。会议主要探讨了九个方面问题: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与原则、劳动关系与劳动合同的主体、劳动合同的效力、商业秘密与竞业限制、劳动合同的期限研究、解雇保护制度研究、劳动派遣的法律规制、非全日制就业的法律制度探讨、违反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编者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