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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在基本维持原有制度的基础上,作出了部分劳动争议案件一裁终局(又称终局裁决)的新规定,旨在使部分常见的劳动争议案件在劳动仲裁阶段得以终结,避免案件久拖不决。立法的价值取向是不容置疑的。但在实际执行中,一裁终局制度依然存在一些缺陷,需要我们对制度加以完善:扩大终局裁决案件的覆盖面;统一裁审之间对终局裁决的理解与适用;完善现有仲裁监督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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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以来,河南省镇平县人事劳动保障局仲裁机构,以公开促公正,认真落实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公开审理制度,除法律明文规定不得公开审理的案件外,一律实行“五公开”,即开庭案由、时间、地点公开;仲裁规则公开;审理程序公开;举证、质证、认证的环节公开;裁决结果公开。此举确保了程序合法,效率提高,结果公正、公平,受到当事人和社会的一致好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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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在劳动争议仲裁实践中遇到这样一个案例:某民办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因办学不力,经出资举办人某教育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展公司)申请,于2006年11月7日被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同意终止办学,组织清算、安置在校学生,并收回了办学许可证和单位行政印章。学校于11月11日决定与教师解除聘用合同。发展公司于11月15日被法院裁定破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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