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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条件。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享受带薪年休假的身份条件是,与用人单位建立全日制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非全日制劳动者等灵活就业人员是否享受带薪年休假则没有法律规定,根据法无禁止即自由的原则.用人单位没有为其安排带薪年休假的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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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时某于2010年元月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4年的劳动合同。2011年9月,时某因胃病需要医治,向公司请了7天病假。11月,时某提出要休年休假,被公司拒绝,理由是按规定其年休假只有5天,而病假已休了7天,病假折抵年休假后还多休了2天,公司不再准予年休假。请问,公司是否可以用已休的病假折抵年休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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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市某纺织公司42岁挡车女工顾某于2006年4月在车间工作时,右手中指不慎被机器轧伤致残,经劳动能力鉴定为伤残10级。《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颁布施行后,企业发生工伤事故的成本大大增加。在大量的职工工伤致残事故中,属于7-10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情形的占到整个重伤致残事故的90%左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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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我公司一名出差职工在结束工作任务后,准备赶火车返回单位。当时天降大雨,但因时间紧,该职工拉着行李冲出宾馆,准备冒雨坐车去往火车站,结果在宾馆门口积水中因路滑摔倒受伤。现该职工在家休养,向公司申请办理工伤手续。请问:在外地宾馆滑倒受伤能否算工伤?通化王瑾祥王瑾祥先生:根据函中所反映的情况,贵公司职工受伤应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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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2005年1月1日,我分公司氧化铝四分厂职工杨占勇在岗位发病,随后病逝。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亲属提出,应视同工伤处理。我单位对此问题把握不准,故请示贵部给予答复。病逝经过如下:杨占勇,男,35周岁,生前系氧化铝四分厂六车间沉降工段副段长。2005年1月1日早7点半,杨占勇到厂里值班,9点多突感身体左侧腰部酸痛,由在场的一个副班长给拔了火罐,仍觉难受,就通知正在上班的妻子送回家中,经烤电感觉病情得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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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障工伤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工伤职工在伤病治愈或医疗终结后,有可能伤病发生变化需要治疗,而且可能会在今后的求职中存在一定困难,可能会在工作岗位或工资待遇上受到影响。所以.《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不再负担工伤职工再次病发的医疗费用。劳动合同解除后,工伤职工为了生活都会再次就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是对工伤职工受伤部位需要再次治疗的补偿费用,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对工伤职工再次就业遭遇困难的补偿费用。因此,无论什么原因解除劳动关系,工伤职工都应得到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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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因工作受伤在医疗和休养期内依法享有的工资福利待遇,既是工伤职工的正当权利,又是用人单位应尽的法定义务。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五章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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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我公司女工李桌上夜班时,前往厕所解便。因路被临时开挖小沟,加上灯光昏暗,李某不慎跌伤,导致二级残疾。事后,李莱要求给予工伤待遇。我们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而厕所不是工作场所,上厕所也与本职工作无关,故李某不构成工伤。请问这样处理对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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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何某于2012年1月到某皮革公司做门卫,春节法定假日期间公司安排何某加班3天,节后公司又安排何某补休3天,没有给其发加班工资。2012年3月,何某就春节加班未支付加班费事项向当地仲裁委申请仲裁。请问,何某要求公司支付三倍加班工资的请求能否得到仲裁委支持?答:《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在法定节假日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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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是国务院颁布的一部重要行政法规,它不仅关系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也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为全面准确地把握《条例》的精神实质,切实体现工伤保险制度的终极目标,我们要尽可能淡化部门色彩,强调法律法规的公平、公正、公开性。只有这样,才能树立起“生命至上”的理念,依法保障法律赋予每一个劳动者的权益。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这是《条例》的三个基本宗旨,是开展工伤保险工作的出发点,也是做好工伤保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