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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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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对终局裁决的劳动争议案件范畴作出了明确规定,即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劳动争议;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产生的争议,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即通常所称“一裁终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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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法益结构"理论,应从偏重保护劳动者利益的角度去处理一裁终局制度实施中的争议。在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同理解上,"仲裁裁决涉及数项,每项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应当按照终局裁决处理"的观点,注重保护劳动者利益,值得赞同。同时,在终局裁决事项与非终局裁决事项并存时,应采取统一处理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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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下文简称“调解仲裁法”)为了解决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周期长的问题.创设了部分劳动争议案件一裁终局制度(下文简称“一裁终局”)。该制度实施6年以来,褒贬不一。为此.劳动科学研究所成立“劳动争议案件一裁终局制度实施效果评估”课题组.从制度实施的客观情况和制度直接执行者的主观评价两个角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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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劳动关系管理是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人力资源管理人员承担着构建企业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责任。我国对于劳动争议案件实行的是一裁二审制,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案件诉讼的前置程序。在劳动争议案件中,无论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如其认为自己合法权益被侵害,都可以作为申请人向有管辖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申请。对于已发生的劳动争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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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以来,河南省镇平县人事劳动保障局仲裁机构,以公开促公正,认真落实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公开审理制度,除法律明文规定不得公开审理的案件外,一律实行“五公开”,即开庭案由、时间、地点公开;仲裁规则公开;审理程序公开;举证、质证、认证的环节公开;裁决结果公开。此举确保了程序合法,效率提高,结果公正、公平,受到当事人和社会的一致好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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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之于劳劝仲裁和审判,劳动争议调解制度在劳动争议处理各种方式中具有明显的特色和优势,在世界各国劳资纠纷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成为缓和劳资冲突的首要选择和有效手段。在当前立法背景下,乡镇街道劳动争议调解制度的发展更是具有很大的发展空间,有利于维护和建设和谐的劳动关系与社会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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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劳动争议实行的是“仲裁前置,一裁两审”的制度,并将调解作为一种可以选择的辅助程序置于仲裁之前。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的最大特点是试图将调解、仲裁、诉讼三者结合,并形成以仲裁为中心的互补关系。然而实行至今,这一程序却因为其体制繁杂、期限冗长的缺陷而受到广泛的批评。就现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如何改革,理论界和实务界可谓众说纷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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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人高某到本镇某村一个体经营者(系未经工商注册)王某家中做安全网工作,在干活时手指被击伤,经治疗手指被切除一截。住院时,申诉人垫支400元医疗费,治疗终结后王某因拒绝支付医疗费及治疗期间的生活费,双方发生争议。仲裁委受理后根据有关规定首先委托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其伤残进行工伤认定,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雇工方“没有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不具备私营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主体资格,不适用于《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文件,其适用人员的工伤认定问题不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认定范围”为由,没有给予工伤认定,并将仲裁委的委托书退回,由于没有工伤认定书,仲裁委遂作出“当事人请求工伤待遇,证据不足,驳回申诉”的仲裁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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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今年开始,江苏省泰州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大力推行“和谐仲裁”新机制,把和谐作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最终目标,把全部工作都放在谋和谐、促和谐、保和谐中去考虑、去策划、去拓展。劳动争议处理工作水平得到了全面提升。今年上半年,全市共处理各类劳动争议案件3300件(不含上期未结案数21件),劳动者当事人数3386人,涉及经济标的5109.45万元,已审理结案3224件,结案率达97.1%。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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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5月1日实施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是我国首部关于劳动争议处理的程序法,其最大的亮点就是有条件地将部分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一裁终局,突破了原来固有的“一裁二审”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立法对一裁终局案件,区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设计了不同的救济途径,即对于终局裁决不服的,劳动者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而用人单位则只能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据此,劳动争议撤裁案件伴随《调解仲裁法》的实施应运而生,成为司法实践的又一新类型案件。如何处理该类案件,各地法院认识不一。为了准确把握此类案件的法律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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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海宁市劳动仲裁院自2005年7月正式成立以来.加强和改进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通过健全网络.简化程序、流动仲裁.减收费用、加快审理等有力措施.着力打造劳动争议调处。绿色通道。.在维护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从近两年的统计数据显示.全市共立案审理劳动争议304件.涉及职工1267人.为劳动者追索工资报酬、工伤待遇、社会保险等达1204.56万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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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争议是否为劳动争议之一种,人事争议仲裁制度是否应并入劳动争议仲裁制度,解决这些问题的核心在于辨明人事关系在性质上是否同劳动关系。假设两者性质不一,那么将之作法律适用上的统一安排必定有违基本的法理。本文认为,人事争议与劳动争议是两种具有不同属性的法律争议,其解决机制存在内在原理上的不一致。因此,我们不能为节省立法资源而将两者作处理机构和法律适用上的统一,而应予以分别立法,并对人事争议仲裁制度进行符合其法律属性的重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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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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