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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陈某与某集团公司签订1998年至2004年为期6年的劳动合同,双方有服务期约定。2001年受用人单位委派带资脱产学习1年。2002年原用人单位与外方合资成立合资公司,陈某被安排到合资公司工作。集团公司未与陈某解除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及公积金。2003年2月合资公司与陈某签订培训协议,约定陈某为公司服务10年,如提前解约需支付约定的赔偿金。2003年、2005年合资公司先后两次出资派陈某出境学习考察。2005年11月陈某离开合资公司到一家与合资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同业企业谋职。陈某因违反服务期约定,现集团公司和合资公司均提出要求其赔偿培训费等的主张。[编者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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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陈某系上海市城镇户籍人员。2009年起,陈某开始为某传媒文化公司从事报刊运送工作,公司未与陈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每周一、三、五,陈某根据公司的安排将报刊送至各个销售点。2011年11月,陈某偶然发现,公司从未为其缴纳过社会保险费,遂向公司提出,要求缴纳2010年12月至2011年11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公司却拿出一份承包协议,称根据双方签订的承包协议书,双方建立的是承包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公司无义务为陈某缴纳社会保险费。双方就此发生争议,陈某只得诉诸仲裁。仲裁委经审理后查明,陈某在为公司从事报刊运输的过程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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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2001年11月,陈某在某市保安服务公司(以下简称"保安公司")从事保安服务工作,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陈某在工作期间曾多次要求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但保安公司至今尚未为陈某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2008年5月12日,陈某将保安公司诉上仲裁庭,请求保安公司为其补缴工作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及失业保险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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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于2008年2月到某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从事技术工作,双方_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2010年4月,公司以陈某严重违反相关规章制度为由,终止劳动关系。2010年5月,陈某以公司未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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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8月,武夷山市的陈某交通肇事后,用自己的车将受伤人送医院抢救,由于没有保护事故现场,而承担了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8月13日晚,陈某驾驶小客车从高苏坂到景区三菇,行驶到三菇建设银行门口时,将骑自行车的妇女汪某撞伤倒地。陈某在发生事故后,慌乱中对事故现场未作标记,急忙把汪某抱上车送到医院抢救。 事故发生后,市交警大队迅速派员赶往现场勘查,由于陈某救人心切,对现场未作任何标记,用肇事车送伤员,致使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21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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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原是甲厂的职工。1998年3月,甲厂与乙公司合并成立乙公司。陈某与乙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00年8月,乙公司通知陈某下岗。同年11月乙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决定歇业,并与职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给予不超过5000元的经济补偿金。此后,乙公司书面通知陈某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但陈某拒绝签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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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07年6月1日,陈某从其工作单位某乡政府退休。2008年2月28日,陈某与某印刷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签订合同时某印刷公司知晓陈某系已退休人员。该合同约定:陈某担任某印刷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监兼行政经理,起始工作时间为2007年12月28日,合同于2008年3月1日生效,于2009年2月28日终止;某印刷公司每月15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陈某工资,月工资为6000元;双方解除、终止、续订合同应当参照《劳动合同法》及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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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于2001年3月应聘到某报社发行部所属某发行站从事该报的发行工作。报社向陈某提供了有关发行工作的物品和规章制度文本,收取陈某200元风险金(保证金),并口头约定其基本工资及效益工资计发标准,但报社未与陈某签订劳动合同。2001年9月23日,报社发行部下发《通报》称,经查实,某站发行员陈某利用工作之便,收订户的钱,不按规定给订户开发票,造成黑户,致使订户多次投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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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甲公司成立于1995年,陈某一直在甲公司担任董事、常务副总经理等职务,掌握公司的技术秘密、价格体系、渠道政策、客户关系等商业秘密,并持有公司2.44%的股份。1996年12月1日,陈某与甲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2000年3月31日,陈某签署保证书,表示保证在调离公司两年之内不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行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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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大型超市需招聘一位采购部经理,经过多次面试决定录用陈某,并向其发出了一封Offer Letter(录用信)。其中载明了职位、月薪、工作地点、入职日期等内容,答复期为一个月。陈某接到通知后即表示同意,并辞去了原来的工作,准备与超市签约。然而此后不久,公司了解到,陈某曾向客户索要好处,公司认为陈某不符合公司一贯的用人准则,更不符合采购部经理要求的职业素质,不愿再聘用陈某。可是,Offer Letter已经发出,公司应该怎么办呢?下面几种方案仅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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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陈某2007年7月受聘到某建筑公司工地做木工,用人单位没有为陈某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缴费。同年11月,陈某因工作受伤,经治疗后双方于12月签订了《工伤事故了结协议书》,某建筑公司支付陈某3.5万元后再未支付陈某其他待遇,陈某也离开了工地。2008年7月,陈某通过劳动仲裁确认与建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后,于同年11月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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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陈某于1993年5月到某公司工作,双方于2002年4月1日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陈某担任综合办主任,月工资为3409元。2005年1月11日,某公司作出任命决定,任命陈某为人事部部长。同年8月8日公司决定免除陈某人事部部长职务,调其至一分公司工作。公司通知陈某交接工作,陈某未按要求办理交接手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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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2011年1月,陈某与某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工作地点为某商业公司手表专柜。2012年9月2日,商业公司以撤销手表柜台为由,口头通知陈某不要再上班。陈某在接到通知后,从9月3日开始不去上班,并且到劳动仲裁部门递交仲裁申请书,要求某劳务派遣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