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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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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外部影响因素实证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本文以111家重污染行业的A股上市公司为样本,对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外部影响因素进行研究,对政府环保投入、公众环保意识、区域经济水平和社会监督水平等因素与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水平之间的关系进行了理论分析和实证检验.研究结果显示:从整体上来说外部因素与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水平呈负相关关系,说明现阶段企业环保工作所处的外部环境不容乐观;其中,区域经济发展水平与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水平显著负相关;政府环保投入与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水平显著正相关,但其影响程度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而减小;公众环保意识和社会监督水平对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水平无显著影响.最后,提出了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强政府宏观调控和完善企韭环境信息披露制度等政策建议.  相似文献   

2.
随着政府和社会公众等利益相关者对环境保护问题的日益重视,企业环境信息披露逐步成为理论研究的热点问题。已有研究表明,外部制度压力和公司治理结构是影响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水平的重要因素。那么,作为公司治理的制度基础和企业自律系统的内部控制对环境信息披露水平存在正向影响吗?本文从沪、深两市689家制造业上市公司2009-2011年的公司年报中手工收集环境数据,建立环境信息披露指数用以衡量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水平,并运用内部控制指数及相关数据,实证研究了我国制造业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现状及内部控制对环境信息披露水平是否存在显著影响。研究发现,我国制造业上市公司的环境信息披露水平呈逐年提高之态势,内部控制作为公司制度性体系对环境信息披露水平有着显著的正向作用。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讨论市场化进程与行业特征对内部控制功能发挥的影响。研究结果表明,无论在市场化进程快或慢的地区,内部控制均能显著促进环境信息披露水平的提高,只是在市场化进程快的地区,内部控制的正向作用略强;无论在重污染行业还是在非重污染行业,内部控制与环境信息披露均呈现出显著的正相关关系,但在重污染行业的正向作用更大。为此,提出的对策建议是企业为回应监管部门、投资者与社会公众等利益相关者对环境问题的关切,应强化内部控制建设,尤其是要加强与环境信息披露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实施,规范企业环境信息披露行为,提高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水平,以满足企业利益相关者对环境信息的需求。  相似文献   

3.
在利益相关者对企业环境信息披露要求逐步提升、债务融资中对企业环境风险更为重视的双重背景下,研究环境信息披露对银行借款能力的影响,对于实体企业绿色发展和银行业风险控制等均有重要意义。本文以沪市重污染行业204家上市公司为样本,研究环境信息披露指数对企业获取银行借款的影响,并探究企业融资需求对这种影响产生的作用。研究结果表明,环境信息披露对借款规模有显著负向影响,可能的原因是环境信息会暴露公司更多环境风险,引发债权人对公司正常经营和还本付息的担忧;但影响程度因企业有融资需求而减弱,可能因为此时项目收益率和企业财务状况等仍是银行借款审批时的核心因素。基于研究,本文提出应明确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名录,对环境信息披露两极分化的个体进行褒奖和惩处,并加强各部门的联动与合作等政策建议。  相似文献   

4.
以往对我国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研究均以年报为样本,本文首次以我国112家重污染上市公司2008年社会责任报告为样本,采用指数法依据2006年全球倡议组织(GRI)发布的《可持续报告指南》(第三版)——G3对其环境绩效信息披露进行了量化评价,并用多元线性回归模型对其影响因素进行了实证研究。结果显示,我国上市公司环境绩效信息披露的总体水平不高,上市公司规模与环境绩效信息披露水平显著正相关,外部监管和压力较大的上交所上市公司披露水平显著好于深交所;资产负债率、盈利能力、实际控股人性质与所在地区对环境绩效信息披露水平影响不显著。因此,为了提高环境绩效披露水平,应尽量发挥外部监管机构的推动作用,沪深交易所均应加大引导和推进环境绩效信息和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力度,颁布更为科学、规范、可行的上市公司环境信息和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指引和操作手册等,以提高企业环境绩效信息披露的质量。  相似文献   

5.
以企业环境管理信息披露相关的系列制度与法规为标准,评价我国企业环境管理信息披露现状及其存在问题的原因,并提出改进建议。以72家上市公司2010年报环境管理信息披露的内容为研究对象,采用档案研究法与统计方法,对照我国环境信息披露的相关政策法规,对72家的环境管理信息披露状况进行了分析与评价,结果发现公司环境管理信息的披露基本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且内容趋于丰富,形式趋于多样化,但对于环境管理信息的披露内容、方式、完整性等还存在明显的不一致现象,这说明我国当前的环境管理信息披露还处于初级阶段,企业自愿性披露意识不强。其主要原因是政策法律监督机制未到位,利益相关者对环境管理信息信息需求不足,环境管理信息披露理论指导性不强。并提出了如下主要政策建议:确定需要披露的环境信息种类;确定环境财务绩效的指标内容;明确在建环保工程的种类与披露内容;鼓励企业披露涉及到的环保税收问题;要求企业在报表适当科目中披露排污费的缴纳情况,以便投资者综合评判企业的环境管理。  相似文献   

6.
有效的环境绩效信息披露是正确进行企业环境绩效评估的基础.本文首次依据全球报告倡议组织(GRI)<可持续发展报告指南>(2006年版)中的30个环境绩效指标,对中石油独立环境报告中环境绩效信息披露的研究发现,中石油环境绩效指标披露不完整,重要的核心指标披露情况更不理想,年度间纵向比较还出现了倒退;定性指标披露多于定量指标;体现企业积极行动和效果的内容和数据披露得相对较为详细;存在选择性披露问题,可比性较差,相关信息披露也较为散乱,不利于读者进行环境绩效评估.对此,我国企业应重视环境原始信息的收集和处理,将环境相关信息纳入企业日常的信怠管理系统,在披露方法上则应综合借鉴相关国际组织的做法并不断加以改进;政府监管部门也应对环境信息披露做出系统指引和规范,并积极推动环境报告审计的发展.  相似文献   

7.
环境污染和环境信息披露日益引起世界各国重视.该文以化工行业A股上市公司为样本,采用Logistic模型研究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对环境信息披露的影响.研究结论表明:披露环境信息的企业总数逐年增长.重污染企业披露的环境信息内容和数量逐年提高;上市公司盈利能力越好,越倾向披露环境信息;大公司更有动力披露环境信息,减少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代理成本;公司发展能力与环境倍息披露负相关,上市公司的负债程度与环境信息披露负相关.但不显著.该文对提高环境信息透明度、规范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  相似文献   

8.
2015年初新《环保法》正式实施,企业会如何对此做出回应?基于政企关系视角,以沪、深A股重污染民营公司为样本,利用双重差分模型和倾向评分匹配法,检验了不同市场结构中,新《环保法》对企业公开环境责任信息的政策效果及政企关联在其中的影响作用。结果表明:整体来看,不仅新《环保法》实施当年与实施后一年企业的环境信息披露水平不同,而且垄断市场和竞争市场企业的环境信息披露质量也有所差异。具体地讲,与高层政府的关联关系显著促进了竞争市场企业的环境信息披露,但在新法实施当年,竞争市场的高层关联企业在信息披露时表现出明显的机会主义倾向;新法实施一年后企业普遍强化了信息披露行为。就某方面信息单独来看,不论是环境战略方面还是污染排放方面,垄断市场企业在新法实施当年都没有显著变化;而竞争市场企业加强了环境战略披露,但在污染排放方面持观望态度,尤其是其中的政治关联企业更显保守。新法实施一年以后,不论市场结构和政治关联有何差异,企业都真正加强了污染排放披露。就动态发展而言,垄断市场企业与基层政府的政治关联关系明显抑制了新法实施后企业改善环境披露的速度。上述研究结果不仅从政治寻租的视角丰富了现有以自由市场经济为基础的环境信息披露理论,而且在实践方面为提高企业履行环境责任效果提供了政策建议。  相似文献   

9.
在企业环境责任履行中,“漂绿”是与“真绿”相对立的一类伪社会责任行为。随着公众环保意识的提升和政府环境监管的加强,漂绿行为被越来越多的企业适应性学习,漂绿现象频发已经成为生态文明建设中的一道“不和谐”音符。制度理论认为,制度因素让组织为服从体制力量而在结构和表现上更相似。本文对企业漂绿中的群体行为规律进行了探索性研究,基于制度理论分析了企业漂绿的同构机制,并利用重污染行业A股上市公司2010—2016年的数据进行了实证检验。本文的研究发现:企业漂绿行为明显受到地区内近邻企业做法的影响,证实了“乐队花车”效应的存在。基于产权性质的分析结果表明,国有企业的地区同构行为更加显著,表明国有企业更倾向通过漂绿的制度同形而获得正当性。进一步的分析结果表明,漂绿同构并未显著提升企业的经营绩效,但相似性增强了企业不确定性环境下的风险承担能力,这为制度理论中关于“组织同构通常是为了获得正当性而不是高效率”的假说提供了经验证据支持。本文的研究揭示了漂绿行为的地源性特征,其政策启示在于:漂绿问题的治理需要中央政府在制度安排上以法律形式对企业环境报告予以强制规范、统一披露形式与内容,提高环境信息披露的可信性与可比性。需要强化地方政府对辖区内企业的监督以及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和信息共享,增大环境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打破企业利用漂绿同构获得社会认可的合法性基础;同时也要发挥大型上市公司和国有企业“真绿”的示范带头作用。  相似文献   

10.
迫于环境保护的压力,企业环境信息披露质量的提高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在回顾国内外相关文献的基础上,采用内容分析法收集整理了沪深股市2013~2017年重污染行业企业的环境数据,在此基础上利用OLS模型构建环境信息披露指数用以测度环境信息披露质量,并将市场化程度纳入到实证分析框架,研究发现:(1)环境信息披露质量与企业价值之间呈现显著的正相关关系,即环境信息披露具有"沟通效应",降低了企业与外界的信息不对称程度,促进了企业价值的显著提升;(2)环境信息披露质量与企业价值之间的关系在不同市场化程度中表现出很大的差异性,相较于市场化程度高的地区,位于低市场化程度地区的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对其价值提升的贡献度更大。这一研究成果不仅为企业提高环境信息披露质量、强化绿色竞争优势提供了经验支持,而且也为政府规范企业行为提供了决策参考。  相似文献   

11.
本文分析了2008—2014年A股市场对强制披露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中环保信息的反应,展示了我国股票投资者社会环境偏好的变化过程。虽然近年来我国人均收入已经处于环境库兹涅茨曲线的排放拐点附近,但是目前鲜有国内研究对公众的社会环境偏好变化过程进行分析。本文分三个部分对股票市场投资者的社会环境偏好进行检验:首先,利用事件分析法展示了7年间股票投资者的整体态度,发现由环保信息披露引起的累积超额回报率显著大于零,说明投资者平均持积极态度。其次,使用倾向得分匹配双重差分法检验环境监管政策加强带来的影响,一方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实施使得投资者态度从负面向正面转变,说明投资者环境偏好受政策影响显著;另一方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实施显著提高了国有企业环保行为的水平。最后,通过对政策效应的形成机制进行检验发现,我国上市公司的环保行为在投资者眼中并不只是为了完成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政策指令而实施,而是股票投资者已经形成社会环境偏好,使得企业具有构建"绿色企业形象"的需求。另外,由于本文的研究对象是强制披露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所以有效规避了西方相关研究中自愿披露导致的自我选择问题,但同时西方学者普遍对我国强制披露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所包含的信息持怀疑态度,因此本文通过利用情绪分析程序对环保信息的信息有效性进行检验,结果显示文本情绪的强弱与股票价格波动幅度有正相关关系,说明企业环保信息是投资者决策信息集的一部分,即强制披露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包含有效信息。  相似文献   

12.
上市公司披露环境污染事件后的股价响应,反映了投资者对环境事件负面影响的预期。对环境违法企业的处罚力度是决定企业经济损失大小的主要因素之一。由于上市公司环境事件的发生往往会对企业和社会造成严重影响和巨大损失,因此从环境污染事件的违法成本视角解释上市公司股价波动,有助于理解行政处罚等环境管理手段与资本市场表现之间的互动关系,从而为加强我国上市公司环境监管、改善环境信息披露提供实证依据。本文以2000年~2015年间我国90起上市公司环境污染事件为样本,基于有效市场理论,利用事件研究法和多元回归分析,考查多个违法成本测度对股价波动的影响。结果显示:所有样本的累计平均异常收益率在环境污染事件信息披露前后均呈现明显的低谷曲线。信息披露后的累计平均异常收益率下滑并伴有3个交易日左右的滞后期,但整体股价对环境事件的负面响应并不持久。通过多元回归模型分析发现,与上市公司属性变量相比,违法成本变量对环境事件发生后股价波动的解释力更强。罚款占固定资产比例越高,股价向下波动程度越大,而行政处罚金额及其占年净利润比重过低是造成股价难以持续响应的重要原因。要想通过市场力量对上市公司环境治理形成倒逼机制,就需要加大环境处罚力度,提高环境处罚标准,增加企业的环境违法成本。同时,完善上市环境信息披露制度,确保环境信息披露的时效性和真实性,打破环境信息壁垒,是促进二级市场股价对环境污染事件产生持久响应的必要条件。  相似文献   

13.
预算软约束下外部融资需求对企业社会责任披露的影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加强社会责任信息的履行和披露是企业获得社会责任信誉,进而获取资源的重要途径.本文从资源性动机出发,以2009年制造业上市公司为样本,分析了在预算软约束下,我国上市公司外部融资需求与社会责任披露之间的关系,通过研究发现:我国制造业上市公司外部融资需求越高,其披露的社会责任信息质量越好;当我国制造业上市公司有外部融资需求时,更关注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整体性质量和内容性质量;另外,我国制造业上市公司披露社会责任的动机更多是为了解决内部融资的不足,其次是长期外部融资,而较少考虑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但是并没有发现在预算软约束环境下,非国有企业披露社会责任信息的资源性动机比国有企业强.因此,要提高企业社会责任履行和披露的数量和质量,可以将企业的融资行为与企业的社会责任挂钩,这种挂钩形式不仅能够引导投资者把资金投入到可持续发展的企业,而且也可以激励企业对社会责任的履行和披露.  相似文献   

14.
盈余业绩与公司环境保护信息披露关系的实证分析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对外披露环境信息,揭示环境资源的利用情况,是现代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本文以248家沪市A股制造业上市公司为样本,以净资产收益率为盈余业绩的衡量指标,采用指数法,实证检验了盈余业绩和公司环境保护性息披露水平的关系。研究结论表明:我国上市公司环境保护信息披露的整体水平较低,行业之间存在差异,披露的信息难以满足信息使用者的需求;无论从行业总一体,还是分行业来看,盈余业绩与环境保护信息披露水平不具有相关性,高盈利公司并不会披露更多的环境保护信息,“信号”理论对环境保护信息披露的解释力较弱。政策启示是:尽快推出《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加强对“环境敏感型”行业上市公司的监管;制定可操作性的环境审计准则。  相似文献   

15.
企业自愿信息披露旨在通过公共对话和组织策略,促进企业与社会沟通,探索合作创新途径。这种机制体现了当前社会治理机制转型的方向。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Extended Producer Responsibility,简称EPR)中的信息责任是这一转型趋势的具体表现。基于企业自愿披露的可持续发展信息评价其EPR履责绩效,可以促进企业主动从产品全生命周期的角度全面履行生产者改善产品环境属性,尤其是废弃产品管理的责任,从而改变目前过度依赖政府监管和推动的局限。本文针对2017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行方案”中所涉及的电器电子、汽车、铅酸蓄电池和包装材料四大产品领域,以全球报告倡议组织(Global Reporting Initiative,简称GRI)数据库中的企业可持续发展报告资料为基础,辅以企业官方网站上自愿发布的可持续发展报告,采用文本分析方法,结合EPR制度的具体要求,建立生产者EPR履责绩效评价体系。结果显示:①按照GRI信息披露框架开展信息披露的企业,其可持续发展报告中的信息可以覆盖EPR制度的各项具体要求;②信息披露质量在企业之间和行业之间存在较大的差异,电器电子产品领域的信息披露和得分情况明显好于其他三个产品领域。结论中提出以企业自愿信息披露为切入点,构建企业与公共交流的平台,推动生产企业主动参与EPR制度建设,不断提升产品全生命周期的环境表现。  相似文献   

16.
有关食品安全信息的批露策略,从21世纪初中国进入食品安全事件高发期开始一直存在较大争议。相关争议可以溯源到我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历史背景:计划经济时期,由于食品安全事件的责任方、行政主管部门以及负责报道的媒体被合并为同一个利益主体,因此,在封闭的媒体环境下对食品安全事件的负面信息进行公关性报道,成为一个内生性选项。在市场经济逐步建立之后,虽然法律明确了食品安全信息向上逐级汇报的主体责任,以及媒体报道相关信息时需要遵循的规则,但对于各级责任主体究竟该如何向广大消费者披露相关信息,却留下了很大的模糊空间。本文构建了一个包含食品企业、消费者和政府主管部门三个利益相关方的信息披露制度模型,并分别针对满足食品企业利润最大化、消费者效用最大化和政府追求的社会总福利最大化等目标的均衡条件进行了求解和讨论。结果表明:食品企业会把食品安全的负面信息元与公关性信息元组合披露,避免负面信息给企业造成负面影响;消费者所需的最优披露策略是每个信息元单独披露,也就是及时准确的信息披露;政府所追求的社会总福利最大化所需的信息披露策略,虽然会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提高而发生变化,但政府逐步放开对媒体的管制,增大媒体自由度,始终可以提升社会总福利。本文的研究结论表明:要将各利益相关方所执行的信息披露策略,均统一到实现社会总福利最大化的目标上,可以从增大媒体自由度水平的角度进行制度设计。本文的理论分析结果,对于确定媒体监督在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中的制度要件价值,具有深刻的政策含义。  相似文献   

17.
新《环保法》的调整旨在加强环境规制水平,但其是否能够发挥“波特效应”存在争议。为检验新《环保法》在驱动企业绿色创新方面的有效性,本文以2007—2016年中国A股上市公司为样本,利用双重差分法(DID)和手工搜集的绿色专利数据,实证考察新法实施对重污染企业绿色创新的影响。研究表明,新《环保法》能够发挥“波特效应”,即“倒逼”重污染企业进行绿色创新。其内在机理是:新《环保法》一方面通过引入可供公众监督的信息披露机制,提高企业环境信息透明度,从而减少隐瞒环境信息的机会主义行为并提高污染成本,进而“倒逼”重污染企业进行绿色创新;另一方面通过加强处罚力度直接增强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的成本,从而“倒逼”重污染企业进行绿色创新。进一步研究发现,在国有企业、利润空间较小的低集中度市场、环境监管力度较轻的中西部地区和环境规制强度较弱的地区的样本中,新《环保法》对企业绿色创新的“倒逼”作用更为明显。因此,应积极推进环境信息披露制度的构建,细化和完善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指南,从而加强公众监督的可行性。同时,有必要加强《环保法》执法水平,并在监管和执法中实行有针对性的差异化措施,将有限的执法资源向国有企业、低集中度市场、中西部地区、环境规制强度较弱的地区倾斜,从而在驱动企业绿色创新的同时降低政府的环境规制成本。本文研究结论不仅证实了新《环保法》在驱动企业绿色创新方面的有效性,为“波特假说”提供了经验证据,更为发展企业主体、市场导向的绿色创新体系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18.
新《环保法》的调整旨在加强环境规制水平,但其是否能够发挥"波特效应"存在争议。为检验新《环保法》在驱动企业绿色创新方面的有效性,本文以2007—2016年中国A股上市公司为样本,利用双重差分法(DID)和手工搜集的绿色专利数据,实证考察新法实施对重污染企业绿色创新的影响。研究表明,新《环保法》能够发挥"波特效应",即"倒逼"重污染企业进行绿色创新。其内在机理是:新《环保法》一方面通过引入可供公众监督的信息披露机制,提高企业环境信息透明度,从而减少隐瞒环境信息的机会主义行为并提高污染成本,进而"倒逼"重污染企业进行绿色创新;另一方面通过加强处罚力度直接增强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的成本,从而"倒逼"重污染企业进行绿色创新。进一步研究发现,在国有企业、利润空间较小的低集中度市场、环境监管力度较轻的中西部地区和环境规制强度较弱的地区的样本中,新《环保法》对企业绿色创新的"倒逼"作用更为明显。因此,应积极推进环境信息披露制度的构建,细化和完善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指南,从而加强公众监督的可行性。同时,有必要加强《环保法》执法水平,并在监管和执法中实行有针对性的差异化措施,将有限的执法资源向国有企业、低集中度市场、中西部地区、环境规制强度较弱的地区倾斜,从而在驱动企业绿色创新的同时降低政府的环境规制成本。本文研究结论不仅证实了新《环保法》在驱动企业绿色创新方面的有效性,为"波特假说"提供了经验证据,更为发展企业主体、市场导向的绿色创新体系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19.
在实现“双碳”目标的宏观愿景下,提升企业碳信息披露质量有助于促进企业开展碳减排工作,发挥企业在实现“双碳”目标过程中的积极作用。基于中国A股上市公司的面板数据,综合主成分分析法和熵权法评价企业碳信息披露质量,采用固定效应模型检验企业碳信息披露的碳减排效应及其异质性,并进一步分析其作用机制。研究结果表明:(1)企业碳信息披露具有显著的碳减排效应,采用更换核心解释变量和被解释变量测度方式、消除股市周期性波动、排除其他政策干扰以及工具变量等多种方法进行稳健性检验后,该结论仍然成立。(2)异质性分析发现,企业碳信息披露的碳减排效应会因企业融资约束程度、区域位置的不同而出现差异性。其中,碳信息披露的碳减排效应在低融资约束水平下不显著,而在高融资约束水平下显著为负;在东部区域之外企业中不显著,而在东部区域企业中显著为负。(3)机制分析发现,企业碳信息披露主要通过企业间资本流动和生产调整机制推动企业碳减排。提升企业碳信息披露质量不仅有助于投资者甄别企业碳排放水平,进而减少对高碳企业的投资,还可以向企业管理者反馈有效的生产信息,帮助企业及时调整生产活动,最终推动企业实现碳减排。基于实证结果,提出强化企...  相似文献   

20.
完善环境信息披露制度是推进多元主体协同治理生态环境的一项重要措施。基于此,该研究首先厘清了环境信息披露影响能源效率的理论机制和传导渠道;然后,运用DSBM方法对2000—2018年中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全要素能源效率进行测算,并以城市污染源监管信息公开指数为准自然实验,运用双重差分模型(DID)对上述作用机制进行了多重检验,结果表明:①环境信息披露政策的有效执行对提升城市全要素能源效率具有显著正向影响,这一结论在进行倾向得分匹配、动态窗口调整、内生性检验、更换能源效率测算方式及排除其他政策干扰等多重情景下依然稳健。②基于城市资源禀赋、城市功能和环境质量差异的异质性分析结果显示,环境信息披露对非资源型城市和衰退及再生资源型城市、非老工业基地城市、SO_(2)污染排放控制区城市全要素能源效率的提升作用更为显著。③环境信息披露政策的有效执行一方面会使得清洁产业替代污染产业,促使区域内产业结构升级,另一方面会推进区域内研发水平和创新能力提升,最终通过“清洁产业替代升级效应”和“节能减排技术进步效应”两条渠道提升城市全要素能源效率。因此,要坚决保障环境信息披露力度和强度,持续推进产业结构清洁化升级,加快实现绿色创新能力提升,不断优化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模式,进而促进全要素能源效率,实现节能减排和绿色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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