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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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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海洋生态环境污染事件不断发生,对海洋环境造成了严重的危害。严峻的海洋生态困局警示我们要积极地面对挑战,勇于承担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重任。我国现有的应对机制还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急需建立健全海洋环境损害公益诉讼制度,为海洋环境损害赔偿提供有力保障,实现海洋生态环境的保护,维护我国海洋生态保护机制的落实。  相似文献   

2.
目前有关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对赔偿范围的界定存在一定误区,也同其他相关规定不一致。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应包括清除污染的费用、恢复费用、恢复期间的损失以及调查评估费用,不应将预防费用纳入其中。不同类型的费用量化方式不尽相同。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量化的关键是应如何使得所确定的赔偿数额具有公信力。  相似文献   

3.
梅宏 《环境保护》2022,(13):42-45
近二十多年,随着我国海洋环境治理形成多元参与的新格局,海洋环境司法经历了由海洋环境监督管理部门单独提起海洋生态损害赔偿发展至重视海洋环境监督管理部门的公法职能和检察机关督促、协同、兜底等职能的阶段。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兼具私法与公法性质,内涵比环境公益诉讼丰富。为突破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困境,有必要以环境治理的视角完善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既重视司法救济又加强公法规制,实现公私法协同运作。  相似文献   

4.
船舶运输过程中的漏油和燃油排放会对海洋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带来巨大损失.1967年,“Torrey Canyon”号油轮在英格兰西南海岸外触礁,引发严重的油污灾难.自此之后,海上油污日渐成为全球范围内的环境问题.为了减少因船舶溢油造成的巨大经济损失,同时使受害人得到充分及时的赔偿,世界上几乎所有的石油进出口大国和航运大国都建立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机制,其运行模式大致可划分为3种类型.而我国当前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机制还不健全,有必要在全面分析当前国际通行的3种油污损害赔偿机制的基础上,建立适宜我国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模式.  相似文献   

5.
环境损害评估:构建中国制度框架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环境污染导致健康损害、公私财产损失和生态环境破坏已经成为当前政府、公众和全社会关注的焦点.发达国家的实践经验表明,环境损害评估制度必须依据各国面临的环境形势和主要环境问题,逐步构建符合国情的环境损害评估法律、技术和资金保障体系.我国在海洋生态环境、渔业资源损害评估、林业资源破坏损失估价、污染场地修复管理等方面已有一些基础,但整体上环境损害评估管理职能散落在不同政府部门,存在环境公益损害赔偿几乎尚未涉及,环境私益损害认定和赔偿严重不足等缺陷.通过资料收集整理、发放调查问卷、走访环保法庭和政府部门、考察现有相关评估机构和人员座谈、开展实际案例评估、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等方式,分析我国当前环境污染损害形势,整理相关法律法规和环境管理机制,梳理现有相关环境损害评估机构,探索环境损害评估资金来源.针对我国环境损害管理面临的主要问题,基于当前已有的管理与技术体系,建立规范统一的环境损害评估制度,对于推进中国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与赔偿恢复的实践工作,探索切实可行的环境损害定量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6.
通过总结日本的公害健康补偿制度、美国以及德国环境责任财务担保制度的工作机制、赔偿金来源、赔偿范围和赔偿内容等方面的经验,建议通过立法对高风险行业或设备强制要求其提供财务担保,财务担保的形式不应仅仅局限于环境责任保险;结合美国经验,在进一步对典型行业调研基础上,针对突发环境事件以及渐进性环境事件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害以及生态环境损害的担保范围、担保额度或额度计算方法等给出指导意见;参考日本经验,以典型行业为突破点研究制定人身损害认定以及因果关系判断标准。  相似文献   

7.
油污损害赔偿基金是为保护海洋环境和海洋油污事故受害人而建立的一种环境侵权社会化分摊救济方式.依据庇古的外部性理论,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征收是对企业外部不经济性的一种内部化.依据亚里士多德的分配正义和矫正正义理论,油污损害赔偿基金既是一种正义的重新分配,也是依据传统的侵权救济方法无法使被破坏的正义恢复原状时的一种矫正.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尤其是差别原则,说明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对受害人给予充分救济的重要性.  相似文献   

8.
自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建立以来,生态环境修复责任作为新的责任方式得到了明确。但在涉及非法倾倒固体废物导致生态环境损害的案例实践中,仍然存在一系列问题,如修复范围与标准模糊、替代性修复方式不足、“代履行”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使用机制不健全等。为此,各地应当以生态环境部发布的典型案例为参考,不断完善我国生态环境修复机制,通过准确认定修复责任范围与标准,创新修复责任履行方式,健全鼓励赔偿义务人主动担责的引导机制,让受损的生态环境得到全面修复。  相似文献   

9.
河北乐亭县渔民栾树海等起诉美国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海上污染损害责任纠纷案,通过对一审判决的分析,认为污染加害者对海域生态环境损害的赔偿不够充分。这方面的问题,需要通过加快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专门立法予以解决。一部完备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法",应当明确赔偿范围、赔偿义务人、赔偿权利人,建立赔偿诉讼规则和赔偿磋商制度,规范损害鉴定和评估以及加强赔偿资金的管理等。  相似文献   

10.
一、序 言 世界上唯一的赔偿油轮造成海洋污染损害的政府间国际组织——国际油污赔偿基金(简称为“油污基金”),自1978年11月13日成立至1985年11月1日为止,向其提出索赔的油污事件共有25起。这些油污事件的特点不同,但就其索赔金额和案情的复杂性而言,则首推1980年“TANIO”号油轮所造成的海洋油污事件 虽然该轮溢出的货油量只有13500吨,远少于油污基金成立之前某些失事大油轮的货油溢出量,但是它所造成的海洋油污损害,以及在西方海洋环境保护界所引起的反响,则毫  相似文献   

11.
国际油污赔偿基金现行的赔偿制度是《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简称《1969年责任公约》)和《1971年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公约》(简称《1971年基金公约》)建立的。《1969年责任公约》规定了船东在其油船造成油污损害后的民事责任,并明确了其责任限制:其对任一事件的赔偿责任限于每吨(对肇事船舶的吨位而言)133个特别提款权,或将其赔偿总额限于1400万个特别提款权。《1971年基金公约》则规定了货主  相似文献   

12.
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是环境损害修复与赔偿的重要依据。为了强力推动中国频发的水产养殖行为致使湖库环境损害事件的赔偿追究制度落地,开展相关鉴定评估方法体系研究尤为必要。该研究基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管理要求和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规范方法,提出了湖库型水产养殖污染致生态环境损害鉴定方法判定的技术体系,判定过程主要包括污染环境行为确认、环境损害事实确认、损害实物量化、恢复方案制定以及损害价值量化5个阶段,并细化判定分析要点,确定的价值量化方法主要为环境恢复成本法、理论治理成本法和虚拟治理成本法。通过应用该技术体系对2个水产养殖湖泊的生态环境损害进行全流程的判别与鉴定,取得了满意的结果,判定技术体系合理可行。  相似文献   

13.
海洋环境污染损害中直接损失的定量评估,已成为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及行政处罚的重要依据。针对目前中国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评估工作中因环保职责分散和视角差异而存在的评估内容不衔接、量化方法不一致的问题,以人类与海洋生态系统组成的整体作为研究对象,对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进行了剖析和梳理,明确了损害的分类与范畴,特别是海洋生态系统损害与人类活动损害之间的衔接与界限;并依据法学理论和法律文件,识别出各类损害中的直接损失;进而遵循科学性和可量化性等原则,建立了直接损失的评估指标体系。此指标体系涵盖了海洋环境污染造成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害、海洋生态损害和事务性支出四类损失,具体包括身体损害、精神损害、水产品损失、固定资产损失、流动资产损失、保护财产的额外支出、恢复期间利润损失、海洋生态恢复费用、恢复期间生态损失、应急处置费、调查评估费共11项指标。研究成果可为中国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定量评估提供有力支撑,促进损害赔偿和行政处罚工作的定量化和科学化进程。  相似文献   

14.
冯嘉 《环境保护》2022,50(9):28-32
对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中能否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法释〔2022〕1号司法解释规定为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环境侵权损害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规定处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可以参照”意为法官享有自由裁量权以决定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中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有其合理性,但将惩罚性赔偿运用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有可能使生产型企业承担过重的赔偿责任,从而对实体经济发展和国民经济稳定运行造成妨碍,这与我国当前宏观经济形势和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不相适应。因而对惩罚性赔偿能否适用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问题,应持高度谨慎的态度,由法官根据案情并结合国家宏观经济形势和经济政策综合考量。  相似文献   

15.
<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近年来我国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由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承担赔偿责任,修复受损生态环境,有助于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为损害环境的行为戴上"金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可以积极促进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生态环境修复等相关产业发展,有力保护生态环境和人民环境权益。  相似文献   

16.
船舶油污侵权是民事侵权行为的一种,针对该种侵权的民事赔偿责任,国际上制订了专门的国际公约,一些国家也制定了自己的有关船舶油污损害的赔偿体系。在船舶油污损害责任制度下,一个核心问题就是责任主体问题,只有明确了责任主体,才能使油污损害赔偿得以顺利进行。但是调整国际油污损害赔偿的冲突规则比较匮乏,各国国内法的规定也不尽相同,如何适用法律,各国司法实践多有不同。立足于中国现行的法律体系,首先明确了各种船舶油污损害应当适用的法律,然后依据所适用的法律具体分析责任主体的确定问题。  相似文献   

17.
孟庆林 《交通环保》2003,24(Z1):49-55
结合中国立法现状和船舶污染实践,在制定完善船舶污染事故赔偿法时,应着重研究如下十个问题船舶污染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适用、船舶碰撞中油污损害的连带责任、船舶污染赔偿的立法适用范围、归责原则、责任人、油类与船舶的定义范围、赔偿范围、责任限制、强制保险、基金等问题.  相似文献   

18.
论修订后的《海洋环境保护法》的特点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1999年12月修订后的《海洋环境保护法》 ,对原法的内容作出了重大修改。呈现出对海洋环境保护管理的分工更加明确、更加强调对海洋的生态保护、管理措施更具可操作性、与国际条约更加衔接等特点。并确立了重点海域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海洋环境标准制度、对严重污染海洋环境的落后工艺和严重污染海洋环境的落后设备的淘汰制度、海洋环境监测和监视信息管理制度、船舶油污保险和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等一些新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相似文献   

19.
於方  田超  张衍燊  孙晟 《环境保护》2022,(10):43-48
在法律语境和技术语境下,生态环境损害的相关专业术语缺乏统一和规范,相关从业人员对生态环境期间损害理解存误,导致补偿性赔偿不足,重赔偿、轻修复等问题的出现。本文对欧美法律体系下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环境修复等相关术语进行了深入辨析,回顾并分析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进程、术语演变历程,并提出了在未来立法中规范术语和统一认识的具体建议,以期使相关从业人员对生态环境损害的相关概念的理解达成一致,保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规范性和公平公正性。  相似文献   

20.
污染者因环境损害可能承担的责任,包含侵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行政罚款、行政强制等行政责任以及罚金等刑事责任。目前,三种责任之间缺乏统筹考虑,法律条款设计整体上偏重污染者损害担责,忽视环境风险预防。具体到损害担责有关条款,法律法规规定和司法解释之间、现有政策与法律之间衔接不足。理论上,三类环境责任之间具有内部可衔接性,应当坚持系统论,逐步完善环境责任与赔偿法律体系,统筹解决环境风险预防和损害修复、赔偿问题。近期应以制度建设为核心,通过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行积累案例经验,逐步修订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推动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制度;远期应以规范环境责任与赔偿法律体系为目标,制定统一的环境责任与赔偿法,体系化解决环境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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