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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第74条第1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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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行为的处罚正确与否,关健在于正确认定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行为,包括对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行为的主体、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行为的构成要件的正确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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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环境保护局、德国按工业行业分类制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日本不分工业行业实施国家统一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本文在介绍美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的基础上,立足于电子工业,介绍美国、世行集团、德国、日本的相关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并对照我国情况进行美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特点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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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江苏省环境保护局及徐州市、南通市、扬州市、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共同承担的“江苏省水污染物总量控制管理研究”课题鉴定会于1994年3月上旬在无锡召开.省内外专家组成的鉴定委员会一致认为:该课题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急需解决的法律依据、技术方法、环境经济政策和管理模式等关键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对省域总量控制的实施体系、运行机制和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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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第74条的规定过于原则,以致各级地方环保部门在对企业超标排放水污染物行为的具体执法过程中存在诸多困惑。苏州大学法学院朱谦教授针对这些困惑,分直接超标排污和间接超标排污两种情况对新修订《水污染防治法》第74条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深入的解析和探讨,本刊将分两期陆续刊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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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导报》2000,(2)
由镇江市环境保护局编印的《环境保护法规和政策汇编》第7册已于1999年1月出版。该册《汇编》收集了213篇主要在1998年由国家、国家行政部门、江苏省等颁布的环境保护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采用滚动方式编排的总索引目录在第6册的基础上增添第7册内容,以方便寻检查阅。每册工本费:4000元(含邮资)。地址:镇江市解放路20号,邮编:212001,联系电话:0511-4417394,联系人:镇江市环境保护局宣传教育处(政策法规处)秦鸿源。另特将1册~7册中有关环境标准部分整理挑选了59项现行环境质量标准及污染物排放标准,缩编成大64开的《实用标准手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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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电镀企业为例,解读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剖析当前环评工作中重金属第一类污染物排放源强计算存在的问题并探索解决方案。研究发现,由于废水分质分类处理,环评中第一类污染物源强分析节点出现了困难,同时验收监测又常以总排口为节点,导致监测排放量大于环评预测的允许排放量。分析认为,除了有更严格的地方法规,第一类污染物排放源强应以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放口为监控节点,为克服车间排放口监控位置选取的困难,环评中可根据物料衡算法推算更严格的排放标准,在总排1:7实施实际监控。环评和验收监测的相关计算方法要实现统一,以便环境管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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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分析"水十条"对北京市地表水环境质量状况的影响程度,选取2014—2017年间全市地表水逐月监测数据,从水质类别、污染物浓度和总量减排等角度进行综合分析。结果显示:"水十条"的实施有效改善了北京市地表水环境质量,改善水体主要为劣Ⅴ类和Ⅳ~Ⅴ类水体;全市氨氮(NH_3-N)和高锰酸盐指数(COD_(Mn))浓度分别降低55. 9%和25. 9%,月际间变化规律由U型分布转变为整体下降趋势,其中以再生水、再生水和污水混合水为水源的河流改善幅度较大;污染物总量控制成效显著,"水十条"的实施加速了水劣化足迹的下降。因子分析结果显示:城市、农村和自然为影响北京地表水水质的主要因素。其中,城市化水平与污染物浓度呈显著负相关关系,增加生态用水、加强农业污染源和城市非点源的治理力度将推进首都水环境状况的持续改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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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局的仲栽方法 1971年,环境保护局(EPA)公布了六种空气污染物的仲裁分析方法,这六种污染物是:悬浮颗粒物、二氧化硫、一氧化碳、光化学氧化剂、非甲烷烃以及二氧化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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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污染物排放限期达标的思考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张书义我国继“向环境污染宣战”之后,已于第四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上,宣布了“向环境污染发起总攻”的战略决策。具体要求:对所有的污染源实施限期治理,分别在1~3年使污染物的排放达到国家规定的有关标准;亦即“污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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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环境科学》2009,21(2)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函环办函〔2008〕283号第一条[目的]为规范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限批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务院《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环境保护部在一定期限内暂停审批有关区域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工作。环境保护部在一定期限内暂停审批特定企业集团或者排污单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工作,也适用本办法。第三条[信息公开]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限批工作实行全过程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第四条[区域限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域,环境保护部可以暂停审批该区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对污染物排放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区域,暂停审批该区域内新增该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二)对生态破坏严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区域,暂停审批该区域内对生态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三)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其配套管网建设严重滞后、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但无正当理由不运行、不落实污水处理收费相关政策的区域,暂缓审批该区域内新增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四)对未按期完成重点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确定的烟气脱硫项...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