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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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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时事     
《现代职业安全》2007,(5):14-14
国务院近日公布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条例》规定,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原因和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责任,总结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依法追究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扰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事故处理的情况要向社会公布。草案还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事故调查组成员、有关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作了明确规定。国家安监总局局长李毅中表示,这个条例必将成为实施事故责任追究、遏制重特大事故的有力武器。  相似文献   

2.
长期以来,关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主体、内容和程序没有统一的、规范的法律规定。这些问题不明确,直接影响事故信息的报送以及事故应急救援的展开。《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章关于事故报告的规定,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  相似文献   

3.
王璇 《劳动保护》2007,(7):10-11
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实施事故责任追究、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的有力武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如何通过贯彻实施《条例》,督促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落实监管主体责任,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就这一问题,记者采访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策法规司司长黄毅。  相似文献   

4.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不仅要依法报告事故信息,还要同时实施事故应急救援、现场保护与犯罪嫌疑人控制等措施。为了保证及时开展事故抢险救灾、控制事态发展和组织事故调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对上述问题作出了规定。  相似文献   

5.
本刊讯 省安委办主任、省安监局局长徐郭平在4月17日召开的省安委会部分成员单位会议上要求,各地、各单位要切实做好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工作,要进一步完善信息报送机制,要建立健全信息调度工作责任制,要确保在第一时间上报事故信息。徐郭平指出,各地要切实落实好所属辖区的县(市、区)、乡镇、村及生产经营单位的调度值班工作,对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凡发生迟报、瞒报、漏报的,将严肃追究责任。徐郭平强调,发生较大以上事故和社会影响重大的事故,各地接报后须立即进行电话报告并后补文字报告,  相似文献   

6.
长期以来,关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主体、内容和程序没有统一的、规范的法律规定.这些问题不明确,直接影响事故信息的报送以及事故应急救援的展开.《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章关于事故报告的规定,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  相似文献   

7.
<正>2013年11月2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发布了《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中有关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了对《规定》的制订背景、总体思路、适用范围等有一个更加详细的了解,本刊记者采访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策法规司司长支同祥。记者(以下简称"记"):支司长您好!首先请您介绍一下《规定》出台的背景。支同祥(以下简称"支"):自2007年6月1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施行以来,对于加强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随着安全生产工作的不断深入,在事故调查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事故调查程序不够规范、调查周期过长、调查报告落实不够到位等问题,影响了  相似文献   

8.
《安全与健康》2007,(8):61-62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严格追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正确适用事故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相似文献   

9.
资讯信息     
《安全与健康》2007,(8):23-24
安监总局: 事故单位影响调查罚款上限为500万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17日公布,对事故发生单位和主要负责人如何处以罚款进行了细化。  相似文献   

10.
自2007年6月1日起实施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是我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步入法治化轨道的重要标志。而后出台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程序》《重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等相关配套制度,以及各行业、各地区出台的相关制度文件,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协同配合,对于完善我国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法律体系、强力震慑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促进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落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法治保障作用。  相似文献   

11.
《劳动保护》2011,(8):I0011-I001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为严肃查处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行为,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人员依法依规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等有关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生产经营单位瞒报谎报事故行为查处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12.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2007年4月9日由温家宝总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发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了生产安全事故的范围、等级分类、报告主体、程序及时限、事故调查处理及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等内容,是《安全生产法》重要的配套法规之一,是搞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基本规范。实施以来,《条例》的各项规定得到了较好的落实,但仍有不少生产经营单位对《条例》的规定不太了解,对自身如何履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不够清楚,因此,本刊以问答的形式编发了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条例》最为直接相关问题问答。  相似文献   

13.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不仅要依法报告事故信息,还要同时实施事故应急救援、现场保护与犯罪嫌疑人控制等措施.为了保证及时开展事故抢险救灾、控制事态发展和组织事故调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对上述问题作出了规定.  相似文献   

14.
《条例》的立法目的和适用范围《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国家制定的专门解决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问题的单行行政法规。全国每天都有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报告和调查处理事故的工作十分纷繁复杂。这项工作政治性、政策性、法律性很强,涉及到相关政府部门、生产经营单位、相  相似文献   

15.
《安全》2008,29(2):53-5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相似文献   

16.
国务院日前颁布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根据条例,事故划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4个等级。同时,条例对事故发生后的上报时限和具体内容要求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相似文献   

17.
《安全与健康》2007,(6):25-25
国务院日前颁布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该条例为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操作规程,规定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可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相似文献   

18.
《林业劳动安全》2007,20(2):3-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相似文献   

19.
《劳动保护》2007,(6):45-47
2007年4月9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目前,国务院有关部门正在抓紧贯彻落实《条例》的相关准备工作。针对大家关心的一些问题,记者采访了国务院法制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人。[第一段]  相似文献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已经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该条例。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该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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