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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1月.某劳动就业服务公司(以下简称服务公司)与李某签订劳动合同并派遣李某到某商场担任电工。商场与服务公司签订的聘用劳务人员合同约定:李某的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由商场转到服务公司账上.由服务公司支付李某的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费。2004年6月.商场因企业改制被合并.未按约定将李某4个月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转到服务公司账上,服务公司因此未给李某支付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李某以服务公司是用人单位为由,要求其支付拖欠的工资和缴纳拖欠的社会保险费。服务公司认为.李某与商场有劳动关系并向商场提供劳动.本公司只是中介机构.不应由其支付李某的工资和社会保险费。李某的请求经仲裁被驳回后.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李某与服务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已形成劳动关系,服务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支付李某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据此判决支持李某的诉讼请求。服务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李某向商场提供劳动.受商场劳动纪律约束.表明与商场存在劳动关系;而李某与服务公司虽然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并未形成劳动关系,只存在劳务委托关系。遂驳回李某对服务公司的诉讼请求。[编者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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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1月25日下午16时50分下班时,某商贸公司财务科长徐某突然接到公司关于她的人事调动通知,并告之第二天上午上班后就交接账目,然后由公司派车送到公司下属商场报到上班。徐某当晚就留在办公室整理财务和个人物品,以便第二天就可以顺利完成交接工作。22时整理完毕后,徐某离开单位骑车回家,途中被突如其来的摩托车撞倒在地。请问,徐某的伤能认定工伤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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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回放
高位截瘫的李娴颖是重庆市开县某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的员工。2003年3月2日上午10时,李娴颖从开县家中去万州某商场上下午两点的班(开县到万州正常行驶要近3小时路程),在途中惨遭两车相撞,车祸造成李娴颖四肢瘫痪,高位截瘫。受伤当时,李娴颖的母亲马上托人去万州某商场请了假,公司方面也找人代了班,晚上该商场经理赶到三峡医院看了李娴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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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张某2007年8月到某集团公司某事业群辖属A公司工作,并由A公司缴纳社会保险费至今。2010年9月1日,双方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2013年9月1日。2011年4月,根据事业群工作安排,张某的工作部门由运行调整为质检,工资支付方由A公司调整为同为某事业群辖属B公司。后因工作内容安排问题,张某与部门经理发生争执,并拒绝执行其工作安排。2012年4月13日,B公司以张某拒绝服从部门经理合理工作安排为由出具《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同日,A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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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笔者认为,企业应遵循"适度而行,过犹不及"的原则,实现安全生产工作的"逐个击破"与整体调度管控,从而确保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有序开展。图为某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定期交流会。(图片由山东新时代药业有限公司提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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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商场地下车库意外摔倒后,施女士将商场管理公司告上了法庭。因施女士走路看手机有主要过错,一审法院酌定商场承担40%的责任,赔偿7万余元。不服一审判决,施女士提起上诉。日前,北京市三中院二审维持了原判。案情2016年5月11日18时许,施女士乘电梯来到了某商场地下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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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劳动科学》2014,(3):43-48
案情简介
张某于2013年7月I5日向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劳务派遣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某销售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张某称:2012年5月1日进入某销售公司工作,根据公司要求,与某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明确由该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其至该销售公司工作。2015年6月11日,销售公司告知张某,由于国家出台的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即将实施,原劳务派遣公司无法取得劳动部门的行政许可,故将另外选择一家劳务派遣公司。6月28日,根据销售公司安排,张某与新的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张某认为,其在销售公司工作期间,工作内容、工作地点等均禾发生变化,但公司单方面先后迫使其与两家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原劳务派遣公司与其结束劳动合同并无正当理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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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马某于2008年5月12日入职于被告某服装公司,任导购信息员,于2009年8月7日正式离职。2008年5月1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书,约定:该合同自2008年5月12日生效,于商场售卖季节结束或所在商场下达的撤店日期为准,马某从事导购信息员工作;第十一条约定:双方按国家和北京市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公司为马某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并承担相应社会保险义务。2009年8月1日,被告向原告发出《通知》称:马某严重违反其劳动规章制度和导购守则,鉴于马某提出口头辞职,故在其提出口头辞职申请之日起与其终止劳动合同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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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职业安全》2006,(8):95-95
2004年5月10日上午10时,某自动化工程公司施工项目一部职工李某(男、45岁)在班长的安排下,与同班张某、王某三人一起在承接的某钢铁公司制氧项目工地进行仪器仪表的现场配置作业。工作中李某突感胸闷难恶.面色苍白.经单位领导及同事送往医院.因抢救无效.于5月12日凌晨6时死亡,经诊断:李某为心肌梗死。
事后.李某的妻子认为:李某早上去上班还好好的,上班2个多小时就通知家属李某病危,李某的死是过劳所致.立该与工作有关.要求办理工伤待遇。但单位领导认为:李某在施工工地并没有从事特别繁重的体力劳动,工作时并没有受到人身伤害,死因是李某患有心脏病,且死亡地点在医院,没有答立李妻办理的工伤待遇的要求。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