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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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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疆环境保护》2002,24(4):33-33
关于产生环境噪声的工业企业是否只有超标才必须向环保部门申报登记的问题 ,国家环保总局经研究 ,日前作出解释 ,全文如下 :《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 :“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污染 ,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另第二十四条规定 :在工业生产中因使用固定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 ,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根据以上规定 ,产生噪声的工业企业 ,应按照国家监测规范和标准进行厂界噪…  相似文献   

2.
<正>《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主要包括工业生产、道路交通、娱乐场所以及建筑施工等引起的噪声污染。噪声污染影响公众的身心健康,公众宁静权的诉求日益强烈,亟待关注。陈根山与如东县交通运输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就是典型的因噪声污染而  相似文献   

3.
关于未停止排污行为的破产企业如何征收排污费的问题 ,国家环保总局经研究 ,现作出解释 ,全文如下 :《环境保护法》第 2 4条和 2 8条分别规定 ,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 ,必须采取有效措施 ,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排放污染物的单位 ,依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水污染防治法》第 15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 34条第 2款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 16条也有类似的规定。根据以上规定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污染并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 ,均应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 ,并承担环境保护法律规定…  相似文献   

4.
编辑同志 :我家附近有一家建筑施工工地在昼夜施工 ,噪音很大 ,搅得我们无法休息 ,给我们的身心健康造成很大损害。据有关部门检测 ,噪音超过了 80dB(A)。请问 ,我们该怎么办 ?宁夏 :王国立王国立同志 :我国《环境保护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以及《民法通则》 ,对此类问题都有明确规定。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 ,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 ,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 ,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建筑施工单位在城市市区噪声…  相似文献   

5.
关于燃煤锅炉排放污染物行为如何适用《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问题 ,国家环保局日前作出解释 ,全文如下 :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4 8条的规定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 ,应当限期治理 ,并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 1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罚款。”燃煤锅炉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的 ,也应适用该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WPB3- 1999)不仅规定了锅炉排放烟尘和二氧化硫等主要污染物的浓度标准 ,同时还规定了锅炉排放的烟气黑度限值标准。…  相似文献   

6.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限期治理的有关问题,国家环保总局目前作出解释,全文如下:2000年4月29日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并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限期治理的决定权限和违反限期治理要求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规定”。在此之前,《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九条分别对限期治理的决定权和违反限期治理要求的行政处罚作了明确规定。因此,在国务院对限期治理的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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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环境保护》2002,24(2):28-28
日前 ,国家环保总局就超标污水排污收费与污水处理收费执行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作出解释 ,全文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了非超标的污水排污费和超标污水排污费两种排污收费制度 ,并同时明确了两种排污收费的适用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规定 :“企业事业单位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 ,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 ;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 ,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据此 ,向水体排污的收费包括非超标的排污费和超标准排污费。关于污水排污费和超标排污费的关系及其适用 ,国家…  相似文献   

8.
我国法律对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 ,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这就是说 ,无论侵害人———污染环境者主观上有无过错 ,也无论国家对此是否已经收费或处罚 ,只要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 ,受害人就可以请求获得赔偿。《民法通则》第 12 4条规定 :“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 ,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 ,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这条规定所说的“依法” ,就是国家颁布的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等。如《海洋环境保护法》第4 2条规定 :“因海洋环境污染受到损害的单位和个人 ,有权要求造成污染损害的一方赔偿损失。”《水污染防治法》第…  相似文献   

9.
《新疆环境保护》2002,24(4):47-47
关于对城镇自来水厂、企业自备水厂制水排污如何征收排污费的问题 ,国家环保总局经研究 ,日前作出解释 ,全文如下 :《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规定 :“企业、事业单位向水体排放污染物时 ,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 ;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 ,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 :一切企业、事业单位超标准排放污染物的 ,要征收排污费 ;排污单位缴纳排污费 ,并不免除其应承担的治理污染、赔偿损害的责任和法律规定的其他责任。国家计委、财政部 1993年 7月 10日发布的《关于征收污水排污费的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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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环境保护》2003,25(4):39-39
关于征收超标准排污费法律适用的有关问题 ,国家环保总局经研究 ,日前做出解释 ,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企业事业单位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 ,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 ;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 ,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排污费。”“超标排污费”与“排污费”是两种费用 ,以是否超过排放标准为界区分 ,二者只能收一种。该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 :“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 ,缴纳污水处理费用 ,不再缴纳排污费。”经国务院批准 ,财政部、国家计委、建设部和原国家环保局 1997- 0 6…  相似文献   

1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防治噪声污染,保障城乡居民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声环境质量,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五类声环境功能区的环境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声环境质量评价与管理。机场周围区域受飞机通过(起飞、降落、低空飞越)噪声的影响,不适用于本标准。  相似文献   

12.
《环境教育》2008,(10):78-79
进入10月,又有一些新法规、新要求和新做法开始走近百姓。10月1日正式实施的由环境保护部发布的《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和《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两项标准,就是一项十分重要、非常及时的社会标准规章制度。这一标准的推行,必将对愈演愈烈的环境噪声污染的治理产生积极效果,也必然受到社会的普遍欢迎。  相似文献   

13.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防治建筑施工噪声污染,改善声环境质量,制定本标准。本标准是对《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和《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测量方法》(GB12524—90)的第一次修订。本标准于1990年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本标准规定了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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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章对防止废气、粉尘和恶臭污染作出了明确规定:①严格限制向大气排放含有毒物质的废气和粉尘,确需排放的,应当经过净化处理,不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②工业生产中产生的可燃性气体应当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而向大气排放的,应当进行防治污染处理。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电石气、电炉法黄磷尾气、有机氢类尾气的,须报当地环保部门批准。  相似文献   

15.
排污水费的征收是国家《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规定的具体体现。这一规定的主要目的就是改善水体环境。根据这个精神,我们杭州市结合本地区排污费水体环境受污染的具体情况,明确规定了环保征收排污费后要上缴财政统一管理,并专款用于因排放污水引起的死鱼、饮用水水源污染等损失性补偿以及城市水环境污染的综合性治理。实践证明,这项措施对控制污水排放,改善水体环境,提高城市综合治理的能力都起了很好的作用。几年来我们除了对市区的中河、东河、新开河、贴沙河环境用水工程和截污工程这一工作给予支持和部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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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地区土地资源相对充裕,但经济欠发达,尤其是中小城镇,城市建设呈现出大分散、小集中的特点。小城镇的工业布局也往往松散,有相当数量的工业企业厂界外是空旷地带,对这类工业企业厂界噪声的监测与管理,多年来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对工业噪声监测与管理一刀切,噪声功能区划分过于笼统,将厂界噪声监测值简单地套用所处区域环境噪声标准,超标即收费,没有具体分析噪声源周围环境的差异,机械地进行监测和管理,影响了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条对“环境噪声”和“环境噪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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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环境保护法(试行)》第32条规定,对造成污染的单位,由环保部门“责令赔偿损失”。国务院关于《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第3条规定,排污单位要承担“赔偿损害的责任”。《水污染防治法》第41条规定,造成污染的单位要向受损失的单位“赔偿损失”,有关污染方面的纠纷“由环保部门处理”,当事人如果对处理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新颁布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对此也作了类似的规定(第36条)。以上这些规定可以归纳为三点: 1.造成污染的单位要承担赔偿的责任; 2.污染引起的纠纷由环保部门处理; 3.污染纠纷可向法院起诉,由法院裁定或判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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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法律对防止废气、粉尘和恶臭污染有哪些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章对防止废气、粉尘和恶臭污染作了明确规定:(1)严格限制向大气排放含有毒物质的废气和粉尘,确需排放的,应当经过净化处理,不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2)工业生产中产生的可燃性气体应当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而向大气排放的,应当进行防治污染处理。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电石气、电炉法黄磷尾气、有机氢类尾气的,须报当地环保部门批准。因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确需排放可燃性气体的,应当将排放的可燃性气体充分燃烧或者采取其他减轻大气污染的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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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统一的污水排污费征收最近开始实施。这是对污染物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一项重要政策。 为了控制日益严重的工业污染,保证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我国对污染物的控制已由过去的以浓度控制为主转向总量控制和浓度控制并重。征收污水排污费的标准和有关政策,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由国家环保局会同国家物价管理部门和财政部制定的。 据介绍,污水排污是指排污单位向水体排放的废水,虽未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但增加了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或数量,按照规定每排放1吨污水收费0.05元。向水体排放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的,仍按现行规定征收超标排污费,不再重复计征污水排污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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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七九年九月十三日,五届人大常委会公布的《环保法》中第十八条规定:“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排放污染物,要按照排放污染物的数量和浓度,根据规定收取排污费”。这项条款,使征收排污费在我国首次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了下来。以此条款为依据,一九八二年国务院发布了《征收排污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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