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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34条规定:事故处理的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当前有些地方已经对事故处理情况向外面进行了公布,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没有将所有的非保密事故全部公布,二是对外公布途径限于内部文件或发布单位自己的门户网站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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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事故调查组应当提交事故调查报告,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作出事故处理批复。这是在事故调查阶段和事故处理阶段形成的重要法律文书。确认调查调查报告和事故处理批复的法律属性,对于查明事故原因、认定事故性质、分清事故责任、实施责任追究,减少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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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事故调查组应当提交事故调查报告,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作出事故处理批复。这是在事故调查阶段和事故处理阶段形成的重要法律文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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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第49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7年6月1日施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全面规范了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程序、内容、要求和责任,实现了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法律化、制度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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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领导、分级负责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是《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确定的重要原则。这项原则的核心是确立有关人民政府对事故调查处理的领导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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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不仅要依法报告事故信息,还要同时实施事故应急救援、现场保护与犯罪嫌疑人控制等措施。为了保证及时开展事故抢险救灾、控制事态发展和组织事故调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对上述问题作出了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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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7年6月1日起实施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22条规定:“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检察机关进入事故调查组,增加了事故调查的权威性,对督促安全生产监管人员依法行使职责,落实监管责任,将发挥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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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规定,国家对生产安全事故实行责任追究制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五章专门就事故责任追究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条例》的有关规定,涵盖了事故责任要件、事故责任主体、实施法律制裁等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我们全面、准确地把握。一、确定事故责任的要件《条例》规定,对责任事故的责任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不论是事故发生单位还是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及其有关人员,凡是实施了《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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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2007年4月9日由温家宝总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发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了生产安全事故的范围、等级分类、报告主体、程序及时限、事故调查处理及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等内容,是《安全生产法》重要的配套法规之一,是搞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基本规范。实施以来,《条例》的各项规定得到了较好的落实,但仍有不少生产经营单位对《条例》的规定不太了解,对自身如何履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不够清楚,因此,本刊以问答的形式编发了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条例》最为直接相关问题问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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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总工会劳动保护部 《劳动保护》2007,(7):16-17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007年4月9日签发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以下简称《条例》)第6条规定,“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工会组织在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中的职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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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事故调查组应当提交事故调查报告,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作出事故处理批复.这是在事故调查阶段和事故处理阶段形成的重要法律文书.确认调查调查报告和事故处理批复的法律属性,对于查明事故原因、认定事故性质、分清事故责任、实施责任追究,减少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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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安全科学学报》2007,17(5):37-37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李毅中在4月20日公布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后表示,制定这个条例可谓“四年磨一剑”,必将成为实施事故责任追究、遏制重特大事故的有力武器。 相似文献